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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科院原副院长获刑12年,骗取科研经费工程款近500万

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简称:市环科院)原副院长尹魁浩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南都记者日前获悉,深圳宝安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在担任市环科院副院长、环保重点实验室主任、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市环科院科研经费及拨付的工程款等国有资金共计483万余,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共计70万元、美金7万元,一审判处尹魁浩有期徒刑12年。
与他人合谋申报科研项目分经费
通过合同占有钱款
尹魁浩系博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8年8月被宝安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被刑拘,同月被批捕。今年1月,深圳检方通报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对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尹魁浩提起公诉,
根据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12年至2018年间,尹魁浩被指在担任市环科院副院长、环保重点实验室主任、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市环科院科研经费及拨付的工程款等国有资金共计4834533.5元。
其中一笔贪污事实发生在2014年,尹魁浩与天得一公司副总经理周某商量,由市环科院与天得一公司共同参与一科研项目,并约定市环科院分得部分科研经费,但因市环科院申报指标用完以及共同验收事项繁琐等原因,最终由天得一公司单独向市科创委申报课题,2014年12月,上述项目申报成功,市科创委向天得一公司划拨科研经费300万元,尹魁浩则向周某提出从上述科研经费中拿出35万元给市环科院,作为市环科院共同参与的费用。
在天得一公司将约定好的35万元转给市环科院后,尹魁浩提议将该35万元用于建设某系统,未获市环科院同意,为占有该笔钱款,尹魁浩隐瞒其参与项目研发指导等事实,谎称不建前述系统无法履行合同,提议解除双方合同,经市环科院同意后,尹魁浩便联系周某,以给重点实验室购买车辆使用为由,要求天得一公司将市环科院退回的款项转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
2016年10月28日,市环科院与天得一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并于2017年3月24日将该款退回天得一公司。随后,天得一公司按照约定,与被告人尹魁浩实际控制的火龙果公司签订两份虚假的《技术咨询顾问合同》。在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天得一公司将上述35万元转给火龙果公司,由尹魁浩个人支配使用。
利用公司与市环科院签订虚假合同等
两次骗取国有资金共计225多万
判决书显示,在2014年9月,市环科院被确定为坪山区中芯国际废水处理站调试、改造、运营单位,2014年11月,因该废水处理站设备损坏,导致氟污染事件发生,后确定由市环科院负责解决,具体费用列入坪山区污水资源化示范工程维修、提标改造与修复工程项目支出。
2015年7月,被告人尹魁浩寻找到解决方法后,意图从中牟利,便安排环境工程中心工作人员阳某平采购并使用葡萄糖酸钙等药剂,对氟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了氟污染问题,后让阳某平分批将药剂费用及其他费用在市环科院日常运营经费中合并报销。
2015年8月,市环科院与坪山区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其中约定由市环科院解决氟污染问题。此后,被告人尹魁浩趁市环科院尚未知道实情之机,谎称市环科院无法解决氟污染问题,提议将氟洗脱及修复工程对外招标。随后尹魁浩找到盖雅公司总经理崔某,以其经营的公司未达资质标准为由,要求挂靠盖雅公司参投上述工程,并许诺给予相应费用。为确保中标,尹魁浩将氟污染解决方法告知崔某,并安排其他公司陪标,最终盖雅公司成功中标。
2015年12月30日,市环科院与盖雅公司签订合同,金额198万元。次日盖雅公司按照尹魁浩的要求,在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向市环科院提交工程进度确认单,表示其已完成80%工程进度,后尹魁浩安排阳某平进行虚假验收,类此手法,在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盖雅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2月22日向火龙果公司转账共计142万余元,该款由尹魁浩支配使用。
与前述相似,尹魁浩还被指联合北大研究生院教授刘某、倪某等,由北大研究生院、市环科院共同申报市科创委发布的“废水厌氧氨氧化技术”科研项目,并按比例分配科研经费,后尹魁浩将盖雅公司拉入研发合作单位,此后,北大研究生院、市环科院、盖雅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申请该项目,约定三方所占经费比例为60%、20%、20%。
上述三家单位申报项目成功后,通过操作,尹魁浩安排盖雅公司与火龙果公司签订虚假的《设备购销合同》。在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盖雅公司将67.5万元转给火龙果公司,由尹魁浩个人支配使用。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类此手法,尹魁浩还利用鼎和公司与市环科院、唯维真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市环科院科研经费155万余元,另外尹魁浩还通过虚构采购项目方式,骗取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营经费66.6万元。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尹魁浩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朗诚公司中标重点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并收受朗诚公司负责人朱某1给予的回扣70万元、美金7万元。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魁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尹魁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尹魁浩归案后主动交代收受朱某170万元和美金7万元,以及对指控贪污罪名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尹魁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时对其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005,500元上缴国库。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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