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 |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20)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修订并形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20)》(征求意见稿)。
现按《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16日前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电子邮箱:zengfeng@sthj.foshan.gov.cn;
2.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支队(邮政编码:528000)。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20)(征求意见稿)
附件下载:附件1: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共7部分).xls
附件下载:附件2: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doc
附件2: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
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序号 | 不予处罚情形 |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 |
1 | 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生态破坏,当事人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2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设施正常运行,建设项目投产未超过一年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3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近12个月内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轻微违法,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 (1)5≤pH≤6或9≤pH≤10;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 (3)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5 |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6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堆场面积30平方米以下,又能及时改正的。 |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7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的。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予以公告。 |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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