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项目的地面已经硬化,是否仍需硬化的水泥地板打孔后进行土壤现状监测?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的规定,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及电泳除外)的其它用品制造项目属于Ⅰ类项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土壤评价,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问: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答:(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问:企业生产废水均用于回用,不外排,是否还需要废水自行监测?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对排污单位提出了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819-2017标准开展自行监测。 有处理设施效率监测要求的要开展内部点位的自行监测。确认废水不外排的,无需进行废水外排口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做了环评批复的房地产项目出现重大变更,应该如何办理环评登记?
问:房地产项目,报批了环评报告表并且拿到了环评批复,但在建设过程中增加了楼层,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目前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只需要上网做登记表就好了,但登记表里面说明不了重大变更这块内容,请问该项目重大变更后接下来应该怎么做?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答:该项目建议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第1号令)中第106项“房地产开发”,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重新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是否有有效性?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长期有效。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因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论证与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具体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针对单个环评项目还是整个企业?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对象为原环评批复项目,而非企业,因此应针对独立项目分别编制后评价报告。 答: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规定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