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注意!9月1日开始,这些情况要拘留了!还可能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心环保的你一定知道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将对以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

具体如下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小科普

///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新《固废法》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在这里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为大家梳理好了危险废物标志样式、规格和适用场合。



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B-1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三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四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3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B-4危险废物种类
 

C-1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一
(适用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C-2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二 
(适用于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C-3医疗废物转运车警示标志

D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警示标志

2020年9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即将生效。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20年4月通过审议,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9章126条,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进行了跟严格、更明确的规范。


  新修订的《固废法》从政策标准、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惩罚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的理论基础。此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即将越来越成熟。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5、《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注重加强非常规水利用,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同时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6、《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年7月2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7、《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8日经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批准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9、广东省《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污水、雨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10、《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GB/T 38066-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电镀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处置分类。适用于电镀行业产业污泥的处理处置分类,包括从事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基本上的电镀、化学镀、磷化、热浸镀、印制电路板电镀等生产作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处置。

11、《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含铜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含铜污泥来源与组成、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包括火法处理工艺、湿法处理工艺、安全填埋等。要求,含铜污泥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废气环保排放要求,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废水环保排放要求,废渣应按GB 5085.7的规定进行鉴别(属于危废的按GV18597和HJ 2025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环保在线

MORE | 更多精彩文章

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扫描上方二维码
和30W+环评人一起进入云时代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微信号:eianet2016
联系邮箱:zmlsnh@eiacloud.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