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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 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判定!但可报审批部门认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环评函〔2021〕11号来源:环评处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涉及重大变动环评相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三、对界定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评文件,不受原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变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实行备案管理。四、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五、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自行判定。建设单位如无法自行判定,可报现行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认定。(一)建设单位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29行业重大变动清单(见环办〔2015〕52号,环办辐射〔2016〕84号,环办环评〔2018〕6号,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文件)和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见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自行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开展相应工作。建设单位无法明确认定项目变动性质,或建设项目未纳入以上重大变动清单,可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自行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建设单位应对项目重大变动自行判定内容和结论负责。(二)对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六、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或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原则上可不界定为重大变动。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涉及重大变动环评管理新规定,从其规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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