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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 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等高于市场价收费,正常工作量:报告书1份/人.月,8份报告表折一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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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环发〔2021〕50号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生态环境局,各在甬环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宁波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宁波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管理水平,我局制定《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29日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等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环评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环评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报告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具体根据《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附件)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在环评文件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问题的,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移交属地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形式开展,评定周期为1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力建设(编制规范性)、环评文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日常监管四方面,并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

第六条 编制单位考核结果采用计分制,分五星级(信用优秀)、四星级(信用良好)、三星级(信用中等)、二星级(信用较差)和一星级(信用差)5个等次。编制人员考核结果以“失信名单”体现,分为“一般失信名单”与“严重失信名单”,具体范畴见细则。

第七条 环评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环评编制单位所有环评编制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取得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

第八条 环评编制单位须按时为环评编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环评文件正式报审前,须将由国家信用平台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清单、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的证明材料、编制主持人签字确认的质量控制记录作为附件。

第九条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其中,环评技术评审会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环评收费明码标价,并签订服务合同,严禁任意压价和提价行为,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高于市场价收费。

(一)单独约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环保管家服务且内容包括环评的,应单独对环评价格进行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明确收费计算方式。环评服务合同须明确收费计算方式,如包含监测费用,则须将监测费用单列,合同作为环评档案归档备查。

(三)明确服务承诺时限。签订合同后,应在3天内向委托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展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

(四)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原则上环评编制单位在服务合同签订生效60天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在20天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技术审查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对于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编制单位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第十二条 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环评公示(包括网络、公告、报纸等媒体)材料原件、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内部质量保证管理或审核记录、环评文件最终报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原件、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印章原件)和电子件、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须对送审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问题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不含列入限期整改的)。

第十四条 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对送审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审查,填写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单,并于每月28日将当月送审的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单汇总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后按月通报。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送审环评文件,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书面退回并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在国家信用平台进行失信记分。存在以下质量问题情形之一的环评文件(送审稿)须书面退回:

(一)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种情形中的四项(含)以上情形的;

(二)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问题情形的;

(三)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八种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已批复的环评文件开展编制质量抽查工作,以下情形须列入重点抽查范畴,加大抽取比例。

(一)在国家信用平台已达到警示扣分及以上的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二)被生态环境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含关联出资单位)及编制人员;

(三)在国家信用平台提交的环评工作量明显超过正常量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正常工作量:报告书1份/人.月,8份报告表折一份报告书);

(四)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二星级(信用较差)及一星级(信用差)的环评编制单位;

(五)上个季度送审阶段环评质量抽查得分较低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六)项目环评编制公示阶段,关于环评编制质量被有效投诉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及时实施失信记分,并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五星级(信用优秀)、四星级(信用良好)的编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年度考核评定为二星级(信用较差)、一星级(信用差)的编制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从严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同时,须加大对其环评文件的复核比例。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在移出名单前都不得在甬从事环评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编制人员失信名单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宁波市中介超市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用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局制定的《宁波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

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咨询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强化对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考评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的管理考核。二、环评编制单位考核(一)考核内容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能力建设(编制规范性)、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日常监管4个方面,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25分、45分、20分、10分。1.能力建设评估(25分)环评编制单位能力建设评估,包括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编制规范性四个方面。(1)人员配备环评编制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工作实践环评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工作业绩指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保障条件环评编制单位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办公场所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指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3)编制规范性评分对按季度抽取的环评报告,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要求,对报批的环评报告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发现存在相应失信行为的扣2分,扣完为止。编制单位能力建设及编制规范性评估具体评分标准见环评机构建设能力及编制规范性评分表(附表1)。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45分)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对上个季度已审批的环评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复核范围涵盖所有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编制单位,每家编制单位至少抽查2份环评报告。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抽查的环评报告进行质量复核。对发现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要求在全国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对每份送审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审查,填写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评分表(附表2或附表3)并存档,并将当月送审的所有环评文件质量审查情况汇总(附表4),于每月28日报送市局,由市局统一纳入环评编制单位编制质量年度考核。被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退回的报告,根据存在的问题由市局在全国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3.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分(20分)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10分和10分。(1)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10分)每个被抽取的环评报告,对编制时效进行考核,符合时限要求的环评报告得10分,超出时限扣分按超限天数叠加累计,超出1个工作日扣1分,扣完为止。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材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环评报告编制起始时间以合同确定的开始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审批部门受理为准;期间若有技术评估环节,编制时间扣除技术评估时间,技术评估时间以建设单位提交技术评估申请时间至评估意见出具时间为准。对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对环评编制过程中,由于非环评单位原因可能会导致编制时间超时,环评单位应及时采用服务联系单形式告知业主,同时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未及时告知并备案导致环评编制超时的,一律视为环评单位编制超时,依据超时时间酌情扣分。(2)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10分)对按季度抽取的环评报告,采用填写环评服务对象评分表形式,请项目建设单位就环评编制单位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分。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3个等次,分别得10分、6分和0分。编制单位的年度得分为年度所有被抽取报告的平均得分。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分表具体见附表5。4.日常监管评分(10分)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辖区环评编制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即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评分表(见附表6)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编制单位的年度得分为年度所有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分的平均得分。如任一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环评编制单位最终考核结果为一星级(信用差)。(二)考核等次编制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五级。信用评分90分及以上,且未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属信用优秀编制单位。考核年度内在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少于3项的环评编制单位不纳入五星级(信用优秀)评选资格。信用评分80(含)~90分,且未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属信用良好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70(含)~80分的编制单位;或信用评分在80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少于10分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属信用中等编制单位。信用评分50(含)~70分;或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10~19分;信用等级为二星级,属信用较差编制单位。信用评分50分以下;或评分在 50 分以上但在国家信用平台被予以失信记分累计 20 分;信用等级为一星级,属于信用差编制单位。三、环评编制人员考核(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环评编制人员列入我市“一般失信名单”:1.考核周期内,被抽查环评文件发现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失信行为的编制人员;2.考核周期内,被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退回的送审环评文件编制人员。(二)考核周期内,因环评报告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问题,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列入我市“严重失信名单”。编制人员被列入我市“失信名单”后,连续12个月无新增失信记分记录,经本人申请和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可移出我市“失信名单”,但仍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除外。四、考核程序(一)组织考核评估中心对考核评分材料进行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环评编制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向评估中心提出复核和申诉,评估中心应予以答复,对于逾期不进行申诉的环评编制单位视为认可。公示完成后,评估中心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二)环评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一星级(信用差):1.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2.编制单位指使他人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上虚假签字的;3.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黑名单”;4.发现环评报告抄袭及其他造假情形的;5.编制单位存在借用个人资格证书的;6.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7.一个考核期内环评报告累计被书面退回四次及以上的。五、考核结果应用(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用评定结果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宁波中介超市网、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网站公开及时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二)市生态环境局对信用评定过程中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及时实施失信记分,并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三)市生态环境局对五星级编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40%;对四星级编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60%;对三星级编制单位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数量不变。(四)对二星级编制单位,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200%,抽查总数不超过下一周期环评报告总数量;对一星级编制单位,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技术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300%,抽查总数不超过下一周期环评报告总数量。(五)对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不接受其加入我市环评审批系统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报告技术审查、抽查复核的技术咨询;加大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的抽取频次。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在移出名单前都不得在甬从事环评咨询业务,全市环保部门都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六、其他(一)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处理前,应当依法向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二)本细则的各类事项文书,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依法送达。如因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在国家信用平台上更新地址、邮箱或联系人、电话等基本情况信息,导致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未能送达的,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承担相应后果。(三)本细则规定的编制单位应当提供的各类材料(含书面材料),编制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后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编制人员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须经本人签字后,通过邮政企业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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