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聚焦哪些问题?有哪些制度安排?
《地下水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聚焦哪些问题?有哪些制度安排?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哪些问题?有哪些制度安排?在国新办11月2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水利部与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予以解答。
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介绍:“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是重要的水资源战略储备。2020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553.5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198.2亿立方米。”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于保障我国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魏山忠表示,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利用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局部超采严重,二是污染问题突出。为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遏制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状况,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地下水年开采量从2012年达到最高1134亿立方米后,2020年回落至892亿立方米。
据介绍,《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等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主要从6个方面对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规定地下水调查评价、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储备3项基础性制度;
二是规定建立地下水“双控”、地下水取水计量、地下水资源税费征收等制度,明确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条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设不利影响、禁止开采难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
三是明确规定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规定了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严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
五是规定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六是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说:“与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后短时期内难以恢复。”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制度措施。为确保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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