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纳入督察!怎么罚?
在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提到,要加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将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那么,对于“未批先建”这一违法行为,在执法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根据新法第36条的规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未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并且不具有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已经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并且具有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的,超过五年不予以处罚。
但这一规定,仅仅是对“未批先建”这一项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并不是对建设单位的其他违法都不处罚了。
那“未批先建的”项目往往还存在哪些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呢?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相关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至少还有以下8种违法成本较高的处罚或者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罚违法企业,违法成本也非常高。
01 对违反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02 对违反排污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03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处罚
“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大多没有环保设施,而且往往都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04 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05 对重金属超标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的,按照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
06 对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07 对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08 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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