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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丨10个危废犯罪典型案例

1.曹某某非法倾倒危废案

2.闫某某非法倾倒危废案

3.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废案

4.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液、废渣案

5.吕梁交城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6.吕梁交口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7.某公司涉嫌非法委托危废案

8.两非法炼油点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9.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废案

10.某染料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详情如下。


1.曹某某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经执法人员昼夜蹲守,2022年5月21日凌晨,现场查获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运输车辆伙同文水县曹某某正在倾倒疑似危险废物。
经查,冀D***运输车辆车主李某某通过“货车帮”平台接单,于5月20日21时许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渣运至文水县,由事先联系好的曹某某带路,运至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狗狼沟实施非法倾倒。
现场查获非法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约32.1吨、装载机一辆。
文水分局依法对运输车辆和装载机(参与废渣处置)实施扣押,同时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倾倒的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膏状物为焦炉煤气脱硫过程中产生的脱硫膏及脱硫废液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11。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曹某某非法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文水县公安局于6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现正在对曹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启示意义
本案网上网下勾连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货运帮、货拉拉等网络平台,寻找司机物流配送,勾结当地人员对危险废物实施倾倒、填埋等违法犯罪活动,属典型的网络社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及时发现和掌握线索,采取昼夜蹲守的工作方式,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2.闫某某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初,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近日有人多次向城东污水处理厂周边下水管网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瘫痪,严重影响运城市水生态环境安全。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调查专案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通过地毯式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城东污水处理厂附近下水管网内有刺鼻气味,厂西150米处发现面积约50×60公分的疑似倾倒工业废水痕迹,且散发刺鼻气味。
随后,执法人员采取昼夜蹲守的方式,于2月22日晚现场查获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运输车辆在城东污水处理厂西侧非法倾倒工业废液。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运城市交警支队依法将该车辆进行查扣,并委托河东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槽罐内的工业废液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槽罐内的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4,废物代码900-000-34)。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运城市公安局。
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2日成立“2.25”污染环境案专案组,通过对闫某某等人的进一步审理,又牵扯出另外4名涉案人员。
据闫某某等人交代,该团伙近2年内共向城北工业园管网和城东污水处理厂管网倾倒危险废物1000余吨。现该案移送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时间性(大多数是凌晨作业)。

通过相关单位举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3.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排查中发现,晋中市榆次区使赵社服中心西荣村有一处废油桶、油漆桶收购加工作坊, 随即交给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进行处理。
经查,该作坊当事人刘某某利用西荣村1-92户院落周边1000余平方米的空地,长期从事非法收购、拆解废油桶、油漆桶。
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在加工过程中将疑似含危险废物的物质倾倒于加工点东南侧渗坑内。
经鉴定,渗坑内不明物质属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现场堆放的800个废油桶(规格为200L)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49(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刘某某非法收购、加工废油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于2022年3月1日将该案移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于5月11日正式立案。
目前该案件已侦查完毕,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启示意义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注重加大对偏远地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4.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液、废渣案
案情简介
7月26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7月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初步监测结果:忻州市保德县朱家川河花园子断面氟化物超标(21.7mg/ L)。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立即对朱家川河道进行取样化验,同时,上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保德县政府牵头,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工作组,在朱家川河断面及上游10公里范围内展开排查。
经查,保德县某公司存在向河道非法排放生产废液、废渣的行为。
通过调取监控显示,该公司于7月19日至21日、26日至28日先后6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倾倒在河道内,造成河道水体氟化物严重超标。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断面水质各项指标均已达标。
启示意义
本案为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废渣破坏水环境的刑事案件。
危险废液具有腐蚀性、毒性、强酸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周边水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安全。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5.吕梁交城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积存有大量颜色较深的不明液体,现场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沿线视频监控发现,不明液体系该公司倾倒。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停产,为处理累积的生产废水,该公司董事长牛某某组织工作人员张某某、侯某某擅自将其倾倒于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
经鉴定,倾倒的生产废水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规定的具有苯酚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交城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交城县公安局,同时抄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目前,该案已由交城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对董事长牛某某和工作人员张某某、侯某某3人予以逮捕,现已移交至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
针对巡查发现的不明液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利用“智能监控平台”精准溯源,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
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污染物属性,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了便利条件。
6.吕梁交口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回龙执法分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交口县某公司矸石堆场内存放大量装有不明物质的蓝色桶和生锈铁桶,部分液体已渗漏在矸石堆场内,散发出刺激气味。
现场发现,该公司矸石堆场内黑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41桶,总重9.50吨;红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11桶,总重2.26吨;红褐色泥状不明物质共计12桶,总重1.60吨,三种物质共计13.36吨。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委托山西省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液体开展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桶内不明液体均为危险废物,且至少具有浸出毒性,建议归为HW06废油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6。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倾倒不明液体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于2022年6月1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交口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目前,交口分局已将涉案的13.36吨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公司安全处置,公安部门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特性复杂,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与对倾倒危险废物特性、倾倒数量认定,为后续立案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交口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会商,明确办案思路,确保案件办理顺利进行。

7.某公司涉嫌非法委托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辽宁某公司涉嫌存在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辽宁某公司安环负责人李某将盘锦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液转移到辽宁某公司,并委托中间人杨某处理废液,未签订处置协议也未验证处理单位资质,杨某接收废液后联系社会无业人员纪某(另案处理)实施非法倾倒。
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废液进行检验,经鉴定,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8.两非法炼油点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辽阳县某村检查中发现一处非法炼油点,经调查该炼油点将产生的废水、油水混合物未经处理排放到院内土壤中。
当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现场受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该非法炼油点排放废物超过国家标准浓度限值32倍和66.3倍,因此该非法炼油点的行为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022年3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辽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辽阳县某村检查中发现一处非法炼油点将产生的废水、油水混合物排放到院内土壤中,并把沾染油的塑料袋直接丢到附近沟里。
经认定,该非法炼油点院内沾染油的塑料袋为危险废物。
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院内3个点位土壤内石油烃总含量分别9.91*105mg/kg、3.27*105mg/kg、8.64*105mg/kg;
3个点位的石油烃浓度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标准限值9000mg/kg要求,已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上诉两个非法炼油点已被辖区政府关闭取缔。

9.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金州公安分局到大连某公司检查。
经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镍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红褐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
镀锌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黑绿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
厂区西侧有两个土坑,坑内有红棕色废水,均未采取采取防渗漏措施。
现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和2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进行鉴定。
经鉴定: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底部固体和土坑底部固体为危险废物;
砖砌废水收集池砖壁处土壤检材和池内液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大连某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擅自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现场执法人员已与第三方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联系,将水池和土坑内的污水进行清运。
查处情况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目前,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10.某染料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镇一家染料加工点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除产品以外的残渣,废液,排入院内无防渗自挖土坑内。
2021年12月2日,阜蒙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所排废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南侧渗坑:PH:0.01、铬:3.19*103mg/L;西南渗坑:PH:0.49、铬:1.90*103mg/L。该加工点排放废液的行为涉嫌通过渗井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编辑:君君. 环评互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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