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相关要求概览
01 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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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
02 技术规范
2.1《》(HJ497-2009)
5.3 选址要求
5.3.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5.3.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选址的其他要求参照CJJ 64—1995第2章、GB 50014—2006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HJT81-2001)
3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该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5.2 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3《》(GB/T 41441.1-2022 )
4.1基本要求
4.1.1 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1.2应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
4.1.3 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4.1.4应与种植业结合,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利用。
4.1.5 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a)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1.6应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 m 以上,与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距离在500 m 以上,距离地标功能水体400m以上。
2.4《》(HJ 568-2010)
表 5: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氨气:5mg/m³;H2S:2mg/m³)。
表 6: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及放牧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昼间:60dB(A);夜间 50dB(A))。
2.5《》(对照当地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文件及图)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
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03部长信箱相关回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
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回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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