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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中几个屡见不鲜的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林广清

引子
碌碌无为于破碎支离的日常工作中,好久没有在环评江湖中活动了。在难得的一个评审会上碰到了很多老朋友,包括部里的资深专家(据说还是环评工程师考试命题专家)。
有朋自远方来,相谈甚欢之下,对于当前的环评形势和技术问题也作了一番探讨,发现现在的环评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在这里把屡见不鲜的问题提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虚胖多杂病,环评要瘦身
众所周知,环评是个好制度,绝对是迄今为止生态环境系统最为完善的制度,有法律、法规,有规范、指南,有导则、可行性技术,还有多种审批要求。
只是折磨得太多了,承受了不该承受之痛。
前几天中国环境报一篇“环评承担了许多本应由其他部门承担的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可惜这个严重的问题存在已经超过十年了。想当年正值卫生防护距离横行之时,如果有顶级官媒发话,环评有可能也不会如此积重难返。
以前拿着一本100页以内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感觉称手称脑,刚刚合用,措施明了简约,预测简明扼要,结论明确,肥瘦匀称,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并重、法规性和专业性协调的好本子。大家会称赞说,有了环评,容易管理。
现在拿着一本700页以上的报告书,我就不知道对于一个企业有什么用了:前面的编制依据已经搞掉了五六页,看了总则还有精神,再看到原有项目分析,把原环评的水平衡、工程分析摘抄了一遍之后,感觉已经累死了,再往下看,工程照搬照抄,标准无所不用其严格,导则无所不用其极端,措施无所不用其理想......如果作为评审专家,就跟公务员面试考官听到考生无病呻吟超过时间之后的感觉,已经产生厌倦,甚至产生把他否了的念头。
所以说,环评瘦身务在必行。
二、正确判断,避免重复审批
判断改建内容是否需要重新环评是一个政策活又是一个技术活,关系到环评本子的厚薄和会否涉及重复审批。
一个分两期建设的项目,如果一期建成验收了,二期的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措施均没娈,只是挪了个位置调整了布局,如果又准备投资进行三期扩建,那么这个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性质是改扩建还是扩建?
报告书把这种情况写成了改扩建,其实是不准确的。
接触这种项目首先要进行重大变动判断,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变动清单或者通用变动清单进行判断:在工业园区里,二期工程挪个位置换个厂房进行建设,没有造成环境防护距离变化或新增敏感目标,这完全可以判断为非重大变动,那么二期就不用评价了,直接评价新增部分就行。
既然判断是扩建项目,就按新增的部分进行环评的来。这其实也是环评瘦身的一个有效手段。
三、标准不能交叉执行
打开一本报告书,随便就能看到执行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的严者的说法来,比如最常见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较严者”,甚至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较严者”,风牛马一片混乱。
行业标准和综合标准不交叉执行喊了三十年,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经在1996年就明确不交叉执行,到现在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第(二)款“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地方标准执行时序的规定亦然。
记住,只有未规定的项目,才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而不是“严者”。
再说,环评从严,如果企业的验收又委托你来做,自己挖的坑怎么解套。最好笑的莫过于涉及VOCs的动不动就执行广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30mg/m3,现在广东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出来了,非甲是80mg/m3,TVOC是100mg/m3,看你怎么个死法?
有一点,如果在环评工程师考试答题中出现标准交叉执行的,这道题一定是0分!
当然,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综合标准的交叉问题可能是个例外,如下:
四、很多人理解不透挥发性有机物的评价问题
VOCs早已经是近几年的热点,很多环评人转战的领域不是VOCs“一企一策”、臭氧防治,就是土调,但真正理解VOCs的人却很少。
一本报告书,现状测了TVOC,又测了非甲烷总烃(NMHC),我就感觉他不知道要怎么处理预测的事情了。果不其然,产生源用了NMHC,预测的时候叠加了TVOC,一片混乱。
其实从GB37822-2019实施以后,挥发性有机物已经比较有章可循了。
首先要先把概念理清楚:挥发性有机物叫VOCs,特征污染物用NMHC,或者TVOC。但这个 TVOC不同于现状监测的TVOC,前者是污染物,目前还没有监测方法出台,后者用的是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概念,在很多年以前就有监测方法。
其次是关系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管理建议首用NMHC,因为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方法成熟,基层监测单位基本掌握,方便于管理和执法,而且是最新的涉VOCs排放标准必配项目。
第三,按导则约定,现状用的是TVOC,那么不管源强怎么算怎么称呼,预测的时候统称VOCs就行,和TVOC叠加就OK。
没必要测了NMHC,算了NMHC源强,叠加预测NMHC,然后又和那个推荐值2mg/m3去比。
当然,你一定要这样做,说得清楚也行,但说错了肯定要扣分。
五、过度评价无异于引火自殒
有一些项目,是在已有厂房改扩建的,报告书对于生态评价一本正经地抄导则,其实完全是可以简化分析,只要说明清楚,我想应该没有哪一位专家会过分的要求一定要评级、现状调查、分析到位之类的。
还有看到一个不涉及高温高压的聚氨酯涂布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中,给了每一条生产线5分的M值,另外还给罐区里每一个罐一个M值,一个小小的涂布项目,判定为环境风险一级评价。而报告书又没有完全按一级评价来,也成了扣分项。
一般是一个罐区一个M值,不可能每个煤气瓶都给5分的M值吧?
过度评价就如过量服药,劳民伤财,不小心伤了身体,还有可能误了性命。
六、原有项目分析理论化复杂化
看到一些报告书,原有项目分析已经占据了100页之多,而让人累眼的是照抄原来报告书的内容,连工程分析、水平衡、污染防治措施都放过,外加上附在报告书的验收监测报告,足足占据了报告书的一半。
既然叫原有项目分析,基本上可以确定原来的项目已经投产了。报告书只要说明清楚环评历程、“三同时”和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及效果就行,一些实测数据都可以在后面就扩建项目提供工程分析之用。
原有项目说多了,就成了本末倒置,就如日本人学杨贵妇,该大的不大,不该大的却肥。
七、存在问题要立行立改,”以新带老“要提质增效

生态文明思想内容的第八项,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一定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也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措施和时限,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报告书提出的问题,一定要能够保证立行立改,要不就是家丑外扬容易出事的。

而”以新带老“的问题,是在能够合法合规、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升而且能够做到的。

比如,企业虽然上了目前最先进的VOCs处置装置RTO,但没有配套沸石进行减风增浓等前处理,由于风量太大浓度太低,导致助燃天然气用量大,造成了能源的浪费,甚至影响到低碳,报告书要提出提升规划。

八、和排污许可的衔接不充分
自上而下,生态环境系统的审批和排污许可都在同一个部门,这有利促进了环评和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而编制环评的人一定要换位思考,管理者需要什么样的报告,喜欢什么样的报告。
国家出台了那么多的排污许可指南、自行监测指南和可行性技术指南,是希望在环评阶段就能规范企业后续排污许可的行为,报告书一定要按照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的衔接的指导意见去做才算完整。
而且,近期复核的扣分点往往就是与排污许可衔接有关的内容,比如是不是主要排放口,符不符合可行性技术的、自行监测达不达到要求等等。


结尾
不特别不是环评,环评有几个特别的地方是别的行业少见的。
一是每一本环评文件都是经过官方委托的评估,被专家和评估人员在技术上撸过了一遍之后,走了程序得到审批,是一个规范的行政许可行为。但秋后还要受到区县、市、省、国家几级不断的抽查复核,我想,这也是环评瘦不了身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另一个是一个环评师就可以支撑一家资质公司,全国的单干户数不胜数,信用管理、监督管理上难度极大。可以预期,今年考过了几百位环评师,不久就会有一百来个新的环评公司诞生。
还有一个是行业管理滞后。比如律所之所以成熟,其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司法部门管的不多,行业协会自律才是最大的约束力。反观环评却是行政干预多,而行业自律形同虚设。造成了今天环评人人喊打,环评人不受尊重的惨淡局面。
如果环评是物理现象,矫枉必须过正,才能纠正走回正轨;如果环评是社会现象,矫枉必须过正,将使他从一个错误走向另一个错误。
只是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关,环评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还会长期存在,环评工程师还会继续考下去...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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