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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会坐牢!

深圳人社 2020-09-17

社保基金

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大家的心


但是!

有些心术不正的人

总想用各种方式骗取社保基金

严重损害大家的利益



人社君要提醒这些人

骗保是犯法的!


人社部门提醒

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感觉不到问题的严重性?

人社君整理了部分

因骗取社保基金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看看就知道有多严重





普法时间到!


国家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停发有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故意隐瞒已经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各位试图违法侵害社保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切莫以身试法。




为了给大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人社君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向下滑动查看)

一、有关骗保的法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享受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这就意味着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等……后果非常严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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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人社君的朋友们肯定都是

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不过也要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哦!

让我们一起保护我们的社保基金

与骗保行为说不!


如果发现有骗保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哦!


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邮箱:


1.社会保险投诉: csixf@hrss.sz.gov.cn


2.涉及社保基金投诉举报(本信箱不接受社保经办业务咨询和信访):sbjjjd@hrss.sz.gov.cn


投诉、举报电话:


涉及社会保险类问题(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投诉和举报,可拨打咨社会保险服务咨询投诉热线:12333转2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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