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中看到一个段子,大意是算卦先生对某人说,你三十岁时会发大财。此人一想,既然命中注定有发财命,又何必劳心劳力奋斗呢,于是整天游手好闲混日子。三十岁那年,一天早上出门,家门口墙上赫然出现一个大字:拆。这个“拆”字显然意味着一夜之间就可成为“暴发户”,然而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拆”,却是破财。清代孔尚任的《桃花扇》有句唱词:“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毋庸质疑,拆违的确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浪费,但不拆,也会损害法律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其实,来自社会舆论的声音,并不是主要反对拆违,而是置疑在大量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形成之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存在监管缺失、执法缺位问题?不可否认,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案件中,个别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确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有的地方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违法建筑疯狂生长。但我们也要客观看到,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案件中,基层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面临的诸多难题和陷入的困局,特别是拆除难、难拆除,更需要引起社会关注和积极寻求破解之道。首先,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对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在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制止,而制止的有效手段就是先行拆除,以避免形成更大损失,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没有赋予自然资源部门强制拆除权,甚至在制止阶段连先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也没有,只能动口,不能动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要求在制止阶段要“穷尽一切行政手段”,但这种要求对基层而言显然不切合实际,过软的行政执法手段,只能“眼看着盖起来”。其次,实际存在的强制拆除执行难。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门须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但不少地方法院基于各种理由不愿受理涉及强制拆除的执行案件,有的甚至形成“拉据战”。依据《城乡规划法》,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或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须经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和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也就是说,履行法定程序至少要半年时间,也只能“眼看着拆不了”。而在地方组织开展的各种集中专项行动中,来自上级部门限期拆除、整改到位的行政命令,更使基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陷入左右为难。为避免被通报和约谈问责,一些地方只能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在违法当事人不履行自拆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从而形成程序性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败诉的风险。面对“不是不拆,而是真的难拆”现实情况,一些地方为解决拆除难,有的与法院共同探索实行“裁执分离”,有的采取“协助自拆”以规避强拆,但这些办法只能体现后果严惩,并不能体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没有“牙床”,如何长出“獠牙”。笔者认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在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体制机制的同时,应从基层执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积极呼吁修改现行的法律规定,赋予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拆除权和先行查封、扣押权。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还应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执行。只有这样,对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制止、及时查处,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以避免造成更多、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浪费,从而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政策︱自然资源部公布继续有效和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