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又有新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用地。从2007年以来,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过四次重大调整变化,目前依据的主要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省级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后,国家层面又出台了一些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的新规定、新要求。
01土地分类变了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中的其他土地,在三大地类中属于农用地。 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与此前不同的是,新的用地分类将设施农用地列为一级类,名称调整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其含义为: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在二级类中分为: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也就是说,按照是否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在新的分类中,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比如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需要注意的,宽度不超过8米的乡村道路,在新的分类中列入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02要求上图入库
这是一个新的要求,2020年7月2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03不按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对待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属于非农建设,可使用一般耕地,允许通过补划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而且由乡镇备案。新的规定是,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补划的养殖项目,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不按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对待,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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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河北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