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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未办用地手续,是否一律拆除?


近年来,猪肉价格一直居高,养猪赚钱,在农村从事养猪等产业人的增多,养殖场也增加了不少。但国家对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在此情况下,未办用地手续的养殖场,是否会被拆除?

回答这一问题,先来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5.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综合上述政策,关键的有几点: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养殖场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应列入乱占耕地建房之列。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属于乱占耕地建房,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根据上述分析,想在农村建养殖场的朋友,首先应选好地址,搞清楚想建养殖场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如果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 用地情况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二是只能建养殖场。其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具体可包括牲畜圈舍、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洗消转转运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等。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三是各省对养殖场用地规模、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等规定可能不一致。事前应了解各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具体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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