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重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生重大变化
摄影/杨建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条例》,体现了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非粮化” ,在处罚部分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尤其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比如按顶格处罚,如果违法占地200平方米,过去罚款6000元,按照新的处罚标准,罚款将达到20万元。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今后罚款将最高达666.6万元。主要目的就是对违法用地行为体现重罚,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以起到有效的震慑、遏制作用。
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来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属于“倡导性”条款。
这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增加宅基地权益的处罚和处理
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增加征地费用的处罚和处理
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增加了对没收的规定
新《条例》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增加了罚款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增加罚款下限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这次修改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增加了不能低于10%的下限。
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而且还规定: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同时增加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对三种情形:一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是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三是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区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对两种情形:一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对三种情形: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三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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