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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面临四大尴尬,但充满希望!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2-12-06



01未列入“正规军”
自然资源执法,总体上应包括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测绘、林草、海洋,共涉及六大领域。但到目前,国家予以明确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包括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综合、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当然,还包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形成“八路军”,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尚未列入“正规军”。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提出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五大综合执法队伍。当然,《改革方案》也留有余地,提出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随后,应急管理正式列入综合行政执法。202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然后,城市管理也正式列入综合行政执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也入群了。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和延伸和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提出: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02职责机构五花八门

依据《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部主要履行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四大类行政执法,明确海洋行政执法职责统一由中国海警局行使,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林业和草原执法职责,仍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使。

2020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明确将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涉及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行政处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也就是说,在部级层面,涉及自然资源的执法职责分散在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5个部门。
 
到了省、市、县、乡四级,在涉及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测绘、林草、海洋执法方面,职责分工和机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在职责分工上,关于宅基地执法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因“地类”问题一直争扯不清。




城乡规划、林草、海洋执法职责分工和机构设置也是有的分,有的合。基层自然资源所,有的地方还实行派驻制,有的地方撤销后职能和人员划转乡镇。

链接:有点乱:自然资源执法的“综合”与“分散”

 


03成为“便衣队”
2020年12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链接:《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便衣队” 来了?

“正规军”是这样的!






04没进培训体系

 2021年8月25日,中组部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链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当然,不能因为目前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没名分、没衣穿、队伍散、没课上,就认为自然资源执法不重要,不受重视。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自然资源纳入十大重点执法领域,提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同时提出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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