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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用地审批有哪些新的调整和变化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4-01-10

 


规划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相关文件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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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指标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程序调整。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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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件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省级文件: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 (试行)


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级文件: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土地征收权下放。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试点已到期


省级文件1.山东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农地转用

减少审批层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了原《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简化审批材料。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

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下放。《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已到期)。


推荐阅读安徽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下放。《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土地征转最新政策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一是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二是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022年8月3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提出: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政策调整变化较大,最新规定请点击阅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那些新的变化要求

相关文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占补平衡

最新的政策调整。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一是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二是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取消了原来主要对深度贫困县的一些特殊政策。一是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二是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进出平衡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新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规定: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推荐阅读:1.耕地“进出平衡”是怎么回事儿?2.一张图读懂:耕地进出平衡;3.园地变耕地,会成为落实“进出平衡”的主要途径吗?
省级规定:1.江苏出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2.河南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


增存挂钩

增存挂钩,就是对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拿新增用地指标跟你说事儿。

2018年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提出今后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要根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奖励和核减。

这个新招从2020年开始正式执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 除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外,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2020年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各省份大体也是按这个核算方法与各市算账。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增减挂钩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2021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规定:原深度贫困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五年内可继续跨省交易增减挂钩指标


增违挂钩

2019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8号),提出探索“增违挂钩”机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除该地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实行“增违挂钩”。规定: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省级文件: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



合并同类项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要求:一是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二是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先行用地

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疫情防控”。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此前,《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指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省(市)。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新《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是明确交易规则。规定土地“入市”需编制相应方案,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支付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入市”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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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


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省级文件:1.河北出台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2.福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村庄建设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一是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林地审批备案

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养殖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提出:宜林地可直接使用,县级林草部门备案;其他林地由县级林草部门审批。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但有的省不允许养殖设施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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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2021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提出:一是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村宅基地

审批权下放。一是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提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用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提出: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提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省级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

备案下放。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上图入库问题。2020年7月2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进出平衡问题。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新增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村道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进出平衡。



临时用地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但这一政策的寿命只有9个月。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将这一政策调整为: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审批权限变了。此前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有的地方由县级综合行政审批局审批。新规定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可以合并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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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件: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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