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盼新《人民警察法》通过,更盼修改第十二条!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马上又要在北京召开了,一线公安民警关注两会不仅仅是因为又要有大量的勤务了,更重要的是每年的两会都要商议并通过很多新的法律法规,今年格外让一线警察关注的自然是新《人民警察法》是否会被通过并颁布。
这部法之所以备受关注,是较旧法来说,新法里有更多涉及人民警察切身利益的条款。
比如说第九条:
首次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不要小看了这一句看似的“官话”,这个“应当”的分量可不轻,“应当”在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就是“必须”,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人民警察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无条件配合,从此之后,“配合执法”这个词,不再有“哀求”的味道。
当然,能不能落到实处,还需要具体真实发生的案例来检验,就是“别看广告、看疗效”,但是,能将这句话写入法里,就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再比如第十六条:
对人民警察履职需要查验身份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再使一线警察遭受各种质疑。
再比如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警察利用一切工具制止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合法化的规定,也让我们在制止犯罪时,所使用的传说中“警砖”、“警拖把”、“警铁锅”······都变得合法,不再遭受诉棍什么“警察没有使用制式警械存在瑕疵”的质疑。
再比如第四十八条:
明确提出人民警察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职务序列和晋升制度,不再让警察和其他公务员抢饭吃,解决警察僧多粥少吃不饱和职务晋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尴尬现状。
再比如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应该对此类人民警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记得一位新疆战友给小六说过,他的同事在执行完一次任务后,手中的冲锋枪一直紧紧抱在怀中,谁也抢不下来,直到进行了两天的心理疏导,这位战友才让人拿走了手中的枪,并在放下枪的那一刻嚎啕大哭。
每名警察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在经历了如战事般的紧张的现场后,那种压力不是看看战争片就能感受的。这一点,在小六看来,也是法律接地气、办人事的暖心条款之一。
再比如第六十、六十一条:
以法律的层面规定了,国家不仅要给人民警察建议荣誉制度,还要大张旗鼓的对受到表彰的人民警察给予“提前晋升警衔”和“一定物质奖励”的真实惠。要让人民警察在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收获下,找回职业荣誉感。
很多警察为了社会的安定,无私奉献甚至流血牺牲,在小六看来,好人就应该有好报,而且是现报,好人都不去大张旗鼓的鼓励,难道要鼓励坏人吗?
再比如第六十三条:
我们被喊了这么多年的“无私奉献”终于要被法律画上句号了,特别是“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这句,让像小六一样的一线常年加班狗,终于看到了不再吃大锅饭的希望,终于看到了“多劳多得”的曙光。啥也不说了,擦去眼泪,“别看广告、看疗效”。
再比如引爆警察圈的第六十四条:
基层一线工作满25年,可以申请退休。是啊,一线警察的工作量堪比其他机关公务员工作量3~4倍,整个基层年龄老化,即使不老化的,像小六一样工作20年的同志,目前还是派出所里最年轻的,虽然年龄不满40岁,但全身都长满了60岁的人才得的病,指望这样的体格再去熬夜、出警、生气、抓捕、对抗,无异于赌命,每年基层因积劳成疾及工作猝死的民警,都占因公牺牲民警总数的一半以上。辛辛苦苦奉献了一辈子,到头来连个安享晚年的退休都没等上,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这一条之所以能引爆警察圈,就是因为他在救全体一线警察的命啊!
再比如第七十五条:
辅警依法协助履行受法律保护,辅警经费全额保障。以后谁再想专挑执法中的辅警欺负,不可能了,辅警协助执法与民警执法同受保护。
再比如第一百零六条:
我们也终于有了自己的节日!
同时,这部新《人民警察法》还充分结合实际,考虑到了当今社会不配合执法的现实,依法赋予了人民警察强制权力,比如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第20条);不配合搜查的,可以强制搜查(第22条);有权拦停车辆检查(第23条);采集生物信息不配合的,可以强制采集(第24条)等。
在小六看来,这是一部非常接地气、说人话的法律,基本道出了人民警察特别是基层一线警察的心声,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强烈建议修改新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一)项:
在第十二条,公安依法履行的职责中,其中第(十一)项是“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把“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写入公安民警的职责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却是警察调解的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包括所有的“民间纠纷”,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调解处理,不是“必须”调解。
“民间纠纷”的概念很广,买卖商品、欠债还钱、感情纠葛、合同履行、行车争执、排队加塞、邻里关系等等等等,都属于“民间纠纷”,如果这一条不加修改的话,等于直接把非警务活动,“法律化”的名正言顺的转嫁给了警察。如果这些都归了警察管(虽然事实上这样的警情都会往下派),那还要法院、工商、城管······干什么?警察的工作量势必要几十倍的叠加!
在两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将新警察法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改为“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合适。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也希望全国的爱警人士能协助推动新《人民警察法》的审议通过,当然也更希望有决定权的人,考虑到基层的实际问题,将新法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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