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在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均纳入不动产登记,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和居住权等,冀望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7年列入深圳立法预备类项目,历时4年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新《条例》共七章122条
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目的、概念
登记对象、登记权利类型
登记程序
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
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制度创新性方面
新条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确认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法律地位。
02细化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增加了“不少于三个月”时间的公告程序;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避免当事人骗取房产后即刻转让。
03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保障弱者住有所居,也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
取消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规定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衔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避免一房二卖;明确除更新外,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05信息化助力便民利民简化申请材料,加强信息共享,细化信息查询,严格限制“以人查房”,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06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城市更新作为深圳破解发展空间不足的主要路径,新立法给予重点关注,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因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补办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处理程序;在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方面,明确可以缺省登记非必要事项;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明确补办首次登记等交叉办证处理原则。
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
既对《民法典》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
进行衔接,也将构建
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
有力支撑深圳“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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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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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特区报)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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