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晋中中院正式实行!
11月2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签约仪式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军,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酬和,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主任李建瑞、晋中市鼎信公证处主任成旭勇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晋中市中都公证处、晋中市鼎信公证处签署合作协议,这标志着我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正式开启,这也是我市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化解社会纠纷资源合理配置新的有益尝试。
重要意义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化解社矛盾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有效发挥公证机构在诉前引导、调解前置程序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今年10月初,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晋中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以“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了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参与取证、参与保全、参与执行四大方面的工作流程,并明确法院、司法局、公证处各自职责,切实在组织机构、机制建设、协调配合等方面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公证调解
其中,关于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明确规定,经评估适宜调解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公证处进行先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相关内容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处应当向法院移交相关材料,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将依法进入诉讼程序。这将有效发挥公证处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效能。
当前,市中院立足审判实践,不断开拓思路,有效利用山西多元解纷平台,通过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公证处有效对接,不断织密一张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的大网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山西在转型发展上蹚出一条新路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后,在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合作过程中,市中院将与司法局、公证机构共同分析研究工作实务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完善工作流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做到标准统一、规则统一、尺度统一,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新模式落地见效。
文字:毕加怡
图片:李征
编辑:大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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