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两岸之间的实质关系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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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对于中国人,乃至全世界华人来讲是个刻骨铭心的大事。然而对于这个问题中,两岸在政体上的不同之处究竟是什么却鲜少有人能够讲清楚。打个比方:我们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却又讲中国因为台湾问题的存在而还尚未完全统一。这两种讲法似乎自相矛盾。但是在政治组织分类学与国际法学中却不然,只是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两种学科的内容。有鉴于此,本人通过此篇文章将两岸之间究竟是个什么关系讲个明白。
屈原不是中国人了?
今年端午节前后,台独民意代表高闵琳在面对“如果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干嘛过端午节?”这一质疑的时候竟讲出“屈原是楚国人不是中国人”,“屈原是楚国人,楚国人就是楚国人,战国时期没有中国”等让人啼笑皆非的观点。另一位声援高的台独分子王浩宇讲“屈原是楚独分子”。虽说他们的观点是似是而非的笑话,但是要解释这些观点如何不正确却也让大多数人摸不着头脑。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约时的情况
现代主权国家的政治组织概念源于17世纪终结了欧洲30年战争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确定了维护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各国对内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对外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一国不能干预另一国的内政。这就是主权的概念,并由此诞生了主权国家的概念。在此之前,欧洲国家更像是家族(如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教廷(如梵蒂冈的前身:教皇国)或教派武装组织(如普鲁士的前身:条顿骑士团)的私产。
由于近代的欧洲列强在工业化之后处于强势而同时期尚未工业化的中国处于弱势之故,中国被迫接受了主权国家这个源自欧洲的概念。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于政治组织,即国家的概念还是传统的天下观,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屈原是公元前4至3世纪中国战国时期的人物,主权国家的概念是在屈原去世1900多年后才出现的,所以台独分子拿17世纪的主权国家概念去套并不属于这一概念的楚国实为风马牛不相及。
伏尔泰不是法国人了?
本人也曾见过类似于“屈原没有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颁发的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所以楚国人不是中国人”的歪理邪说。按照这个道理,孙中山先生也不是中国人了。同样的,查理曼大帝、圣女贞德、伏尔泰、卢梭、拿破仑、克里孟梭也都不是法国人,因为他们没有领过当今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府所颁发的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玩笑归玩笑,要认真的反驳台独势力的歪理邪说还是需要正经的理论。楚国属不属于中国,以及屈原是不是中国人是历史学范畴内的问题,而台海两岸实质是什么关系则是个国际法学的问题。接下来,本人将详细说明:
本人曾于《自然结构与社会结构之分》一文中指出过,国家是一个社会结构而非自然结构。国家(近现代更多指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产生的主权国家概念)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集体普遍承认它的存在,而国家的定义也同样需要人类集体的普遍的认同。认同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含义便是对近现代主权国家的定义的认同,无论这种认同是自愿的(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约方)还是被迫的(如近代中国)。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属于国际法;是人类制定的法律而非存在于大自然的自然法则,所以国际法也是社会结构。正如本人讲过的,社会结构的定义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会同意人类社会的普遍定义;台独分子出于自己的政治立场就不会同意。但是站在与之对立的政治立场,中国人必须坚称主权国家的概念是毫无争议的;与台独势力斗争主打的是政治而非哲学。如果做为投票选项的《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政治哲学家与科学家)与政治(政客)的区别》在下一次投票活动中胜出,本人将会详细说明政治与政治哲学之间有何不同?
因为国家与法律是其定义存有较大争议的社会结构,有很多人就会引用超自然的力量予以解释。换言之,让高于人类的更高权力(一般指的就是宗教里的神)来为人类确定一个最终最高级的定义,以便去除其争议。然而这还是政治而非真理,因为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与否自今也没有得到科学的验证。
由于当今人类社会的最主要政治组织是主权国家,当今世界上的近200个国家就可以代表人类决定谁是国家,谁又不是国家?因为没有任何国家承认台湾是个国家,所以台湾就不是。国家是个社会结构,而定义国家是什么的还是其他国家,那么我们不就陷入循环推理了吗?这也没有办法。就如本人于《运用科学方法的思维与意义》一文中所讲的:研究探索科学的人是科学家。他们研究的东西是不是科学需要其他科学家的验证,即同行审评。这就是个典型的循环推理,但是它却是研究科学的诸多步骤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环。验定科学如此,定义国家亦如此。
言归正传:根据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包括《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法律原则与精神在内),政治组织当如此划分:世界上的各个主权国家都是相互独立的,同一个国家内部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政权,同一个政权内部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政府。换言之,一个主权国家下面有诸多个政权,一个政权下面有诸多届政府。以法国为例,过去200多年里,它经历了多次的政权更迭,即大家常说的改朝换代:法兰西王国、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法兰西第一帝国等等。而当今的政权,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自1959年成立以来经历了多次政府换届,如最近十几年来的萨科齐政府、奥朗德政府与马克龙政府。对于中国,自从被迫放弃天下观而接受主权国家概念之后经历了三个政权:清朝、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的科西嘉岛
那么这种划分方式对国际法有什么规范呢?国际法,即国与国之间所签署的条约是要被同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政权所继承的。还是拿法国打个比方:热那亚共和国于1768年将科西嘉岛卖给了法兰西王国,而如今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却对科西嘉岛拥有主权。为什么是这样的?因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继承了法兰西王国,两个政权属于同一个国家,即法国。
中国的香港
如果签署条约时的政权不复存在了,继承它的新政权则有义务继续履行其条约,因为条约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而非国家内个别的政权。清朝根据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新界租让英国99年。99年后的1997年,英国又如何将新界归还给已经不复存在的清朝呢?答案是归还的对象一开始就不是清朝这个政权,而是中国这个国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权于1997年收回新界。(收回香港岛与九龙半岛则是根据1984年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43年开罗会议发表了《开罗宣言》
1945年波茨坦会议发表了《波茨坦公告》
香港如此,台湾也是如此。1895年的《马关条约》虽然是清朝与日本签署的,但是继承清朝的中华民国政权有义务履约,即承认日本对台湾拥有主权。直到1945年日本接受无条件投降,即接受《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的所有内容(其内容相当于条约中的条款),台湾的主权归属才回归中国。虽然台独分子宣称《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不算是条约,但是实质却是条约不一定要在其名称中含有“条约”这两个字。世界上许多国家与资深律师都承认它们起到了条约的作用。
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强调台湾属于中国是有国际法依据的。这依据就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然而台湾岛内有些人却讲《开罗宣言》的内容是将台湾(宣言中称为福尔摩沙)归还于中华民国,所以台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这些人似乎忘了,或压根儿就不知道主权国家与政权之间的区别,也可能是出于政治原因在揣着明白装糊涂。《开罗宣言》的确没有写道台湾归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毕竟它被拟定的1943年与被日本接受的1945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尚未成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这个国家内继承中华民国的新政权,自然可以继承其对台湾的主权归属。
1971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2758号决议》
台湾当局自两蒋时代开始就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中华民国,然而国际社会却普遍承认了。联合国对此承认,根据是《联合国2758号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约180个国家也承认,而与台湾当局有邦交的15个国家不承认。请注意:那15个国家不是与台湾有邦交关系(台湾本身就不是个国家,又何来与其他国家有邦交?);它们也是与中国有邦交关系的,只是它们在理论上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继承了中华民国;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权。
国家内部政权更迭不影响其国家继续履行条约,而新的国家独立出来则影响。当一个新的国家从一个已有的国家中独立出来后是不需要遵守其原先所属国家与其他国家所签署的条约的。打个比方:2011年从苏丹独立出来的南苏丹没有继续履行在它独立之前,苏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有些敌对势力言论特别恶毒,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的成立是从中华民国独立出来的新国家,而中华民国所“剩下的领土”便是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东沙与南沙太平岛。这并不符合事实。大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中国说明了在其成立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了。将政权的更迭妄称为搞独立与分裂国家实为歹毒啊!如果新中国真的是个独立出来的新国家,那么又怎么能依据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于1997年收回香港新界呢?
大家可能会问:一个国家在一个时候不是应该只有一个政权吗?怎么会同时有两个政权存在呢?一般正常状态下确实只应该有一个政权,然而在非正常状态下就会同时存在两个,或多个。非正常状态就包括内战。是的,中国的内战还没有正式结束;两岸双方尚未签署任何终结内战的协议。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新政权对于中华民国那个旧政权的更迭并不彻底,造成了如今两岸分治的状况。而阻碍其彻底更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见不得中国统一,冷战时依靠台湾当局围堵新中国,如今利用台湾当局压制做为新兴大国的中国,与中国处于修昔底德陷阱的守成大国,即美国。
中华民国于1912年1月1日的南京宣告成立
清朝于1912年2月12日的北京宣告终结,图为《退位诏书》
中国近代史上类似这样的事儿也曾发生过: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而宣告清朝终结的宣统皇帝《退位诏书》是在1912年2月12日于北京发表的。换言之,在1月1日至2月12日之间的43天里,中国同时存在着两个政权。那次这种状态持续了43天,而今同样的状态却持续了71年,而且还要继续这样下去,直到实现国家的统一。
那么既然中国并没有分裂为两个不同的主权国家,又何来的“国家还没有统一”一说呢?这里的“统一”指的当然就是实现彻底的政权更迭;完成未完成的百分之百改朝换代,终结这种一国两政权的非正常状态。这里就引出了主权与治权的区别。
一般人看到“主权”与“治权”二字想到的可能是已故英国前首相玛格丽特·希尔达·撒切尔在过去香港问题上所提出的“以主权换治权”。两者有何区别呢?主权涉及归属,而治权涉及行政管理。如果将国家换成企业公司,那么主权在于所有人(全部股东),治权在于董事会。
自近代中国接受了源于欧洲的主权国家概念之后便确立了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疆域的主权。然而随着1895年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将台湾割让予日本;日本对台湾拥有了主权,直到1945年接受无条件投降为止。中国再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恢复对于台湾的主权。即便是1949年中国经历了改朝换代,但是中国对于台湾的主权这一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基于1945年至今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一事实。
但是因为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更迭并不彻底,所以新中国政权尚未对台湾拥有治权。可是这并不代表新中国对台湾没有主权。因为新中国既然被联合国与约180个与之有邦交的国家承认为继承中华民国,今天代表中国的合法政权,那么根据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对于台湾的主权的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对台湾拥有主权。
1974年后,塞浦路斯失去了对北部的治权
一个国家与其政权对于一地方拥有主权,不是也同时应该对那地方拥有治权吗?怎么新中国对于台湾拥有主权却没有治权呢?正如本人之前讲到的,中国1949年的政权更迭并不彻底,内战还没有正式结束。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其所有疆域当然是既有主权,也有治权。但是类似中国对于台湾的情况也并不单独。举例说明:2014年,由于伊斯兰国占领了大片伊拉克领土,巴格达中央政府失去了对那些区域的治权,但是由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不承认伊斯兰国为主权国家,且仍然承认那些被占领的区域为伊拉克领土,所以伊拉克依然对其拥有主权。北塞浦路斯自1974年遭受土耳其侵略后便不再受尼科西亚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然而世界上除土耳其以外的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北塞浦路斯是个国家,所以塞浦路斯仍然对其北部拥有主权。
马英九任台湾领导人期间提出过两岸“互不承认主权,但又互不否认治权”的主张。两岸的统一不是两个国家间的统一,即两国原本互不隶属的主权统一为同一主权(东西德国、南北越南、未来朝鲜与韩国的统一属于这一概念),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治权统一为同一治权。而实现这一目的与实现彻底的政权更迭是同一个意思。
这些便是台海两岸之间的实质关系:一个主权国家内由于内战受到外部干预而尚未结束,造成不彻底的政权更迭,使得新旧两个政权分治两岸。而本文的内容所阐述的正是这一表述的国际法依据与逻辑所在。掌握这些理论依据不仅可以让我们在法理上反驳台独分裂势力的歪理邪说,也可以反驳那些搞独台或“华独”而企图继续偏安下去的前朝余孽。
在日常生活中试图去改变他人的行为,我们用到的无碍乎情、理、法这三样东西。对抗台独分子,不要跟他们讲情,因为他们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根本没有中华情怀。可以跟他们讲理,但是他们中许多人是不讲理的。所以最后只能跟他们讲法。因为法的定立不是为了让大家去喜欢它,而是为了让大家去遵守它;无论喜欢不喜欢它,都必须遵守!有机会本人将进一步向大家讲解法的概念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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