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长出“铁齿”——秦淮法院审结两起“拒执罪”案件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总有些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甚至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殊不知,这种种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两起“拒执罪”公诉案件,我们一起来“围观”!
案例一:
悄悄转让债权拒不执行
2017年2月,经过本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对熊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李某应向熊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按时履行,熊某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下达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名下财产,然而李某不仅未履行债务,且隐瞒其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017年5月,李某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结束后,李某竟然将其未向法院申报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冯某与宋某,并从中获利40余万元。本院得知相关情况后,认为李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1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院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
判决
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
骗取解押仍不履行
2017年12月,秦淮法院对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丁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丁某未按时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丁某因未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于2018年3月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丁某提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1月25日前还清欠款,但仅于2018年11月偿还人民币5万元,后再无还款。2019年6月,本院因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十五日。2019年7月,丁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申请解除对丁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丁某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以偿还欠款。
2019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解除房屋查封。但丁某“故技重施“,用该房屋抵押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仍未偿还欠款。本院得知相关情况后,认为丁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1年3月,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立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丁某亲属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
判决
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秦淮法院执行局
共移送拒执案件线索13起,
其中2件刑事自诉案件已审结、
2件公诉案件已经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02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0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0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0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终将让行为人自食其果。下一步,秦淮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在此也呼吁大家共同努力、坚决同拒执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来源:执行局、刑庭
文字:洪慧敏
编辑:高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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