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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四)
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校党员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联合推出“学条例 守纪律”学习专栏,敬请垂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有同志会问,如果党员干部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是否就不需要进行组织处理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什么?请点击以下视频,观看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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