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百年 | 革命时期的监察实践:为胜利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原文 :《革命时期的监察实践功勋卓著》
作者 | 上海社会科学院 刘社建
图片 | 网络
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7年夏,成立于1927年5月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给予曾参加中共一大的包惠僧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虽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注重强调纪律,从中共一大至四大均一再强调纪律,尤其是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列“纪律”一章,但在中共五大前并未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1927年4月底至5月初召开的中共五大首次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五大成立监察委员会主要是形势需要以及受苏共影响,必须纯洁党的队伍,严格党的纪律,增强党的战斗力。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七人与候补委员三人组成,主席为王荷波。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积极履行职责,经办了一批案件,给包括包惠僧在内的相关人员以不同处分。
虽然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积极履行职责,但很快委员们各有重要工作,而且包括王荷波在内的大部分委员不久先后牺牲,委员会难以正常运行。1928年6月至7月召开的中共六大决定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中央审查委员会,并行使部分监察委员会职权。
中央苏区进一步
加强监察制度建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建设。1931年11月,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等职能。1933年底,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
1932年5月9日,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在江西瑞金被枪决,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谢步陞利用职权贪污财物,道德败坏,杀害红军军医。谢步陞是中共反腐败历史上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贪官,这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个贪腐大案。
中央苏区极为强调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苏维埃主席毛泽东签发《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首次以红色政权正式文件形式将“浪费”列为腐败犯罪。
中央苏区极为重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了由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及群众法庭构成的群众性监察组织。突击队是工农群众监督检查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个组织。轻骑队是在团组织直接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各级工农检察部或检察科必须设立工农通信员,工农通信员也是当前特约监察员的前身。必要时监察部门可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
中央苏区逐步建立起四个并设的党政监察机构,即党内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政府内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党的监察机构、政府检察部门与群众性监察组织等单位协同配合,处理了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陕北时期的监察实践
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1938年9月至11月,中共扩大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1943年3月,中央党务委员会归中央组织委员会领导。
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处规定,根据贪污数目多寡予以量刑,并追缴贪污所得财物。虽然制定了相关条例,但仍有以身试法者,肖玉璧即是其中之一。肖玉璧曾为著名战斗英雄,但受伤到地方工作后蜕化变质,贪污受贿,克扣公款达3050元。根据规定,肖玉璧被执行死刑。肖玉璧虽然曾向毛泽东求情,但仍被判处死刑。
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撤销中央党务委员会与中央审查委员会,提出重新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任务及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并受理党员的控诉。主要受战争因素影响,后来并未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党内监察具体事务由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承担。
1949年4月,陕甘宁边区决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边区政府,职责主要是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的监察实践为革命胜利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为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纪检监察机构积累了经验,为新中国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61期第8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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