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 | 直播经济繁荣背后,还需规范主播培养与淘汰机制

魏建 社会科学报社 2022-11-22

直播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重要经济新业态。它的典型模式是电商直播,一般可分为网红、明星主播带货和商家“店铺”自播等方式。作为新型经济模式,直播经济发生在特定的虚拟社交场景中。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播经济具有便利性,该模式能够让消费者足不出户购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原文 :《规范管理促进直播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魏建

图片 | 网络


受疫情影响,2020年“直播+”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飞速发展,“万物直播、人人带货”的发展趋势显著凸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0日,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9.89亿,网购用户为7.82亿,短视频用户有8.73亿。规模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直播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用户基础。直播经济因具有普惠性和参与方便等特点,成为提高居民福利水平的重要经济模式。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直播经济成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的重要抓手。


然而,在直播经济快速繁荣的表象背后,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造假误导消费者、商品质量差等问题。数据造假主要涉及刷单和销售数据直接造假两种行为。刷单是主播或销售方雇佣专门的水军制造虚假销售记录,数据造假则是直接报告虚假销售数据。由于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无论是何种消费数据造假,都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决策,尤其是在消费行为快速发生的直播经济中,他人的购买行为是消费者判断商品好坏的重要依据。


直播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对主播形象、话语权、价值观等的信任和认同是消费行为产生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大量主播将主要精力放在线上直播的销量上,对产品质量、物流、售后服务等的关注不够,并且为了增加销量,部分主播会对商品进行炒作,甚至夸大、虚假宣传。这样,在主播与销售方之间就形成了销售—供货分离的系统性代理风险,直播中售卖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劣质商品或商品与主播推荐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融媒体与后疫情重叠的今天,直播经济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生产各方面,成为重要的经济行为方式。同时,直播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未来,应从直播平台自律监管、主播培养与淘汰、提醒引导消费者、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等方面加强监管,促进直播经济实现良性持续健康发展。


直播平台自身首先应严格落实平台责任体系,加强对直播经济数据的技术和人工审核,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及时将违规者清除,维持直播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对直播带货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等涉及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信息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减少或杜绝直播数据造假问题的出现。


主播培育与淘汰机制是直播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主播越专业,消费者的直播消费体验越好,才能吸引消费者不断参与,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直播经济的发展才能行稳致远。因此,要加强培育主播的敬业精神,主播对产品应充分了解,不能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对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各个平台进行联网监管,对具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主播实施市场禁入等制裁措施。



目前,明星、网红走进直播间成为直播带货的常态,这增加了电商直播的娱乐性,让用户在追星的同时能够在直播经济中实现购物需求。但是,盲目追星和打卡式消费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力,造成浪费甚至助长奢靡消费的风气。因此,进行直播带货的明星、网红要合理发挥影响,谨慎担任“意见领袖”,提醒“粉丝”消费者理性消费,量需购买、量力购买。


加强法律监管是直播经济规范、稳健发展的根本保障。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直播销售进行规范。还应进一步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直播经济进行监管,保障直播经济的规范发展。从法律角度来看,直播经济中同时存在消费行为和代理行为,直播带货行为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条件,本质上属于为商品代言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直播经济进行法制规范,对直播经济中的商品质量问题,平台、主播与卖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66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拓展阅读

直播带货,如何走出“低价拼杀”困局? | 社会科学报

如何绕过消费主义的陷阱,实现真正的消费升级? | 社会科学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