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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从与法律:阿伦特的视角|城与邦

谭锐捷 城与邦 2021-04-06


公民不服从与法律——

阿伦特的视角


    作者|谭锐捷

    简介|英国约克大学政治系博士生

    兴趣|政治思想史与政治理论

    编辑|罗兰


前言


在“城与邦”的“五月专题”活动中,骆思航的“公民抗命:罗尔斯和他的反对者”梳理了罗尔斯的经典公民不服从理论。他同时也提到了,罗尔斯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一大冲突点即是法律理念的地位。前者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在规范层面的稳定地位是不能被撼动的,后者则援引阿伦特的观点,认为不应过分夸大法律的重要性,毕竟真正重大的政治变化均是由“法外行为”(extralegal action)引起的。

 

本文尝试重构阿伦特在“公民不服从”一文中一些论点,为读者思考公民不服从与法律复杂关系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公民不服从”是阿伦特在一九七零年春天,由纽约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法律死了吗”上报告的一篇论文,随后发表在年底的“纽约客”,次年的会议论文集,并最终于一九七二年收录于阿伦特的论文集《共和的危机》。除了阿伦特,这次会议还邀请了数位不同领域的著名学者,而其中法学的代表人物既是头一年(一九六九年)刚刚接替哈特获得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的德沃金(Kirkus Review, 1971)。


以阿伦特为主角的影片


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骆思航总结出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有三个必要要素:公共、非暴力和良知。阿伦特赞同前两点,但是对于公民不服从是否应该基于良知她有着一种十分激进的,基于自己政治思想的解读。

 

公民不服从中的良知是被绝大多数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认同的要素。在一九七零年的会议中,与会的法哲学家们无论对公民不服从赞同与否,均一致同意良知在这一理念中的重要地位,并追溯到公民不服从理念在思想史中的两大源头,苏格拉底和梭罗。阿伦特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对良知要素的追求让我们对公民不服从理念的理解误入歧途。她嘲笑道:“我们目前的讨论被法学家们统治也许是不幸的。”(1972, p. 99)

 

为什么基于良知无法真正理解公民不服从?阿伦特认为,良知要素使得我们为公民不服从的理念添加了一项重要的特征,是否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这种理解预设着公民不服从者清楚自己“知法”但仍然愿意为公益“犯法”的态度。这一点也被罗尔斯明确指出了(1971, p. 383)。阿伦特把良知的概念追溯到了古希腊,一种存在(being)与自我(self)的对话,一种完全被动(negative)的形式,因为良知强调的是不做什么,而不是创造什么。如果没有这种创造性的特质,那么良知在阿伦特的政治思想中必然不是政治的。

 

对个人良知特征的否认,使得阿伦特的公民不服从概念带有一种浓厚的群体性质(这也是阿伦特否认苏格拉底或梭罗为公民不服从者的原因)。阿伦特认为,公民不服从的主体是“群体中的成员”,“永远不可能是单独个人”。公民不服从者是“被共同意见(common opinion)而不是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联系在一起的,有组织的少数(organised minorities)”(1972, p. 65; p. 66)。阿伦特借用了卡尔霍恩的概念,把公民不服从者描述为“多数同伴”(concurrent majorities)。他们对共同体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他们的人数,而在于他们意见的质量,因为他们代表了一个少数群体对于共同体整体的一些独特看法。公民不服从者的特点决定了不服从的形式通常是间接的(indirect disobedience)。因为违法的目的,不是反对被违背的那项法律,而是反对不正义的管理或者政府政策。



阿伦特传记片


公民不服从与法律的相互依赖


骆思航的文章曾经提到,罗尔斯的激进主义反对者援引阿伦特的理论批评罗尔斯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地位。然而,对于阿伦特来说,法律的权威不是仅仅通过公民不服从这种法外行动就能削减的。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唯一神圣的,公民不服从和法律有着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

 

在阿伦特的政治本体论中,人进行政治行动的创造力来源于人的新生性(natality),但随之而来的变化需要被稳定下来,而人类最重要的稳定要素之一即是法律系统。也就是说,虽然只有法外行动能带来变化,但是没有法律作为稳定要素,新的变化是不能真正成为这个世界的一部分的。这也是公民不服从并不是革命的原因,因为它仍然尊重法律的地位,这对把公民不服从的成果转化为世界的稳定一部分必不可少。同样的,如果没有法外行动带来的变化,法律只能是死板的条文,不能反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法律与作为法外行动的公民不服从处于一种互相需要的状态。

 

此外,阿伦特认为,作为法外行动的公民不服从,是合法化公民守法义务的必要条件。她批判了卢梭和康德的契约论,认为其基础是虚假同意(fictional consent)。能够产生公民义务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在现实中,哪怕原初的社会契约真正产生于人们的同意,这种同意在后代中的真实性也在慢慢减弱。为了保证同意的真实性,阿伦特引入了“心照不宣的同意”(tacit consent)的概念。而这个概念与虚假同意的区别,即在于表示异议的权利(the right to dissent)。阿伦特直接指出,这种心照不宣的同意并不等于同意现有的具体法律,这就使公民不服从成为了公民服从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否认了二者之间的冲突。



阿伦特期刊The HA Journal


结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阿伦特在理论上证明了公民不服从与法律是不冲突的。但同时她的描述中也暗示了二者之间紧张的张力。与阿伦特相比,罗尔斯为公民不服从罗列的各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在罗尔斯的模型中,公民不服从的性质是工具性的,是为了弥补正义社会运行不足而打的一个补丁。而在阿伦特的理论中,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外政治行动,与法律的关系是平等的。

 

毫无疑问,阿伦特提供了一种理解公民不服从的全新视角。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她并没有提出比罗尔斯更好的政治安排。她自己也承认,基于法律原因把公民不服从纳入法律体系中是非常困难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法外打造一处“宪政壁龛”(constitutional niche)。但这个宪政壁龛的理论位置,尤其是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究竟如何,阿伦特也是语焉不详。在文章最后,她甚至求助于紧急状态作为一种临时解决办法,而对问题本身避而不谈。

 

总之,阿伦特为我们思考法律与公民不服从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但是并没有做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许,对于阿伦特来说,最有效的办法,即是用最典型的阿伦特方法,走到同伴中去,回到行动中去,尽最大的努力做出判断,而不是坐在书斋中,与自己的心灵对话。



-Fin-


参考文献

  1. Arendt, H. (1972). Crises of the republic: Lying in politics, civil disobedience on violence, thoughts on politics, and revolution (Vol. 219).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 Eugene, V and Ed, Rostow (1971). Is law dead [Online]. Available at https://www.kirkusreviews.com/book-reviews/eugene-v-ed-rostow/is-law-dead/ [Accessed 3 May 2017]. 

  3.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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