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房开企业以房抵债的涉税实务处理

问题描述:

我公司(甲方)将自行开发的一套房子抵偿债务82万(债权人乙方),房屋购买人(丙方),甲乙丙三方协议约定,丙方直接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78万,待甲方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后,该房款支付给乙方抵偿甲方应付乙方的债务82万。

请问:

1.该笔帐务处理是否如下,借:应付帐款   820000

贷:预收帐款     780000

营业外收入    40000

2.差额4万如何交税,是否涉及土增税?

专家回复:


1、账务处理不完全正确。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居多,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如下):

按照该套房子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丙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三方协议抵债:

借:应付账款-乙   82

    贷:应收账款-丙

因我们不确定该套房子的市场价格是多少,故我们在分录中暂不确认营业外收入4万元。

2、以房抵债的税务处理详见专家分析。

专家分析:

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的涉税分析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房抵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房地产项目是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的税率计税;如果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总结: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就是“视同销售”,而按照增值税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就是销售,定义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如都是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上不存在差异。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有两个因素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是收入确认方面,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扣除项目方面,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若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以上税收法规规定,以房抵债属于土地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需按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但我们认为,在商品房市场价格已存在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必要按照所规定的顺序来确认收入,直接按照市场价格来确认并无不当之处。这也许是税法对“视同销售”的定义和理解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之一。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销售不是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计算贴花,而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贴花,税率为0.5‰;合同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MORE推荐阅读(点击标题打开查阅)

   【118篇房地产建安财税实操干货文章汇编】赶紧收藏分享!

【房地产建安财税实操干货文章汇编之二 】太实用了!【赶紧收藏】(更新至2018.9.3

版权申明: 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公众号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立马处理!

如果感觉此文对您有益,请扫描下面二维码订阅此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

课程推荐刘翔诚邀您报名参与或转发介绍给您的同行业朋友,谢谢! 


2018最新房地产建安财税课程推荐

郑州站房地产企业个税新政解析、社保费规划暨土地增值税模拟清算实务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25-27日(25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广州站)个人所得税社保新政解析及薪酬规划与新老项目土地增值税难点详解与模拟清算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1-13日(11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深圳站)个税、社保最新政策深度解读与投融资税务风险控制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9-21日(19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成都站)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8-20日(18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北京站)社保改革、个税改革痛点解析及相关涉税风险排查与应对策略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24-26日(24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南京站)社保、个税改革涉税风险管理与企业所得税协同筹划技巧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9-21日(19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昆明站)国地税合并后建安企业社保+个税关键点的风险管控专题通知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21-23日(21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青岛站)个税、社保征管新格局下的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处理与实务操作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9-21日(19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长沙站)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建筑业疑难财税问题与账务处理专题

【培训时间】:2018年 10月17-19日(17号报到) 

【详细资料讲义课件】:点击获取

房地产建安财税系列培训课程,火热报名中...!

报名电话:010-80574763 找刘翔老师

移动电话/微信: 137 1870 3875

报名专用邮箱:2850160377@qq.com           


现场课程收费标准

单次收费:3380/人  (建议加入我司会员,会员一人次合一千多一点非常实惠!)

会员收费如下:

(1)普通卡会员:8980元(6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3人)赠送(7本财税书+9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

  (2)贵宾卡会员:16800元(1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5人)赠送(12本财税书+12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

  (3)钻石卡会员:25800元(2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7人)赠送(15本财税书+15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4)集团卡会员:45800元(33人次现场学习,含1天我方指定讲师内训)赠送(18本财税书+18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各类会员服务详细说明】:点击获取

网上课程收费标准


1、3000元收费给予企业3000听课积分

2、8980元收费给予企业一年网上听课所需积分、网上课程随意听,另外给予企业现场听课6人次、加年会赠送2人次,共8人次现场听课机会。

网上听课消费积分扣除模式标准:

1、下载讲义:花费60积分。

2、录音:每堂课分四段录音,一段录音需200积分整个一堂课程为800积分。

3、视频:每堂课分四段音频一段音频需300积分整个一堂课程为1200积分。

4、专家答疑板块提问题扣除30积分查看专家回答的各种问题扣除10积分。

备注:同样课程在7天之内可以重复收听,不再重复扣除积分。

报名添加网课服务专员:刘翔老师微信 :137 1870 3875(微信号)

联系我们

电话:010-51297321 刘翔老师QQ:2337168883微信:13718703875地址:中国·北京(总部)

扫一扫加老师好友: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