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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 | 诺伯托·博比奥:民主与资本主义的未来

2017-09-15 诺伯托·博比奥 文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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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概念,民主是我们想象当下社会政治问题解决的一种最为可能的手段。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民们渴望着能够通过民主的法则,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主义者们也在寻求方法,以期通过民主的手段完成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然而民主却是一种极为脆弱的机制。雅典式民主和现代议会民主的悖论、议会式民主下的科层制和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技术专家政治的悖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和当代大众之间的悖论、议会制下政治工业对民主的冲击以及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复杂关系等等,都让民主制度的维护变得复杂而艰难。那么民主还能实现吗?是否有可能通过扩大民主参与的方式完成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构性改革?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也是我们当下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感谢译者张杰授权文艺批评发表!


大时代呼唤真的批评家


  


诺伯托·博比奥


民主与资本主义的未来


张杰/译

民主的规则


作为复杂社会的总体组织架构,“政治”所涵盖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我们再也不能满意于冠冕堂皇的言辞。相应地,要想妥善地处理这些复杂问题也就更加困难了——正因如此,人们才愈发渴求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区别在于一些基本的社会制度,不消说,对那些抱守这些基本社会制度的人来说,理想的解决方式几乎是不可能的(固然,有时捷径的确是不可抗拒的,但我随后要谈的任何内容都与那些热衷于捷径的人完全不相干)。


为避免从一开始就造成误解,我必须明确界定“民主”这一术语。尽管总是有人强调这一术语拥有多重意义(政治学的关键概念基本如此),而且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但现在人们大多接受“民主”的如下含义: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途径,通过民主,社会主义将得以实现;而一旦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将以民主方式运行。这一共识乃是基于将民主视为一套规则(所谓的“游戏规则”),这套规则促进并确保公民中的大多数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最广泛地参与到那些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决定过程中。广义上,这些规则包括:首先,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不分种族、宗教信仰、经济状况、性别等,均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公民都有权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权选举能为自己表达意见的人。其次,所有公民的投票都必须具有同等的分量,也就是说,都必须算作是一个投票单位。第三,所有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能够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这种意见是尽可能自由地产生的,即有组织的政治群体间展开自由竞争,它们争相汇集不同需求,然后将其转换成集体的决策。第四,必须要有真正可行的替代方案,公民因此能在不同的方案中进行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讲,他们也必定是自由的。第五,在群体决策和选举代表时都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虽然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所谓的多数会有所不同,比如会有相对多数、绝对多数或特定多数等。最后,多数的决定不能限制相同条件下少数者的权利,更不能限制后者发展为多数的权利。



当然,这一众所公认的定义仍然有其局限。但文章虽然未给民主加上限定性形容词,但民主在此也不会被读者理解为其他意义。如欲表达独特的意义,明智的做法是一开始就将其阐明。在我看来,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本质上,要想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仅仅强调遵守规则仍然是不够的,人们需要明白,必须遵守上述所有规则,缺一不可。


至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一件事的裁定是只以其终极目标为标准,还是也该适当考虑其间所使用的手段,我们无需纠结。如果人们都认同,不仅目的有好坏之分,手段也有好坏之分,那就必须探讨用“坏”手段去追求“好”目标这一具体情况。关于这一点,读者可参考朱利亚诺·庞塔拉所著的《如果可以不择手段》1 (Giuliano Pontara,If the Ends Justify the Means),该书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我会在其他语境下重回这一话题。但我必须指出,目标同手段息息相关,人们必须时刻意识到这一点。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一定的标准来评估结果,将如意的结果与不如意的结果区分开来;同时也可对手段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鉴别它们本身是好还是坏,这种判断与结果没有任何关系。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某一司法程序视刑讯逼供为合法手段,那它就根本不值得称道,尽管刑讯逼供可能获得人们想要的东西,比如真相,但我们不必考虑这种最终效果就可以认定这一程序是坏的。这一点同样适宜于民主问题。在这里,我们将民主理解为一套用来实现特定结果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最重要的结果是批准那些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决策(在技术意义上,这些决策会变成法律)。


既然我们认定民主作为规则相当重要,就不能对选择何种程序无动于衷。比如,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在议会中占有绝对或相对多数,如果某选举程序认定这种多数就足以确保该政党或政党联盟能在议会中赢得多数席位,那这种选举程序本身就是不可取的。长久以来人们一直为此争论不休——意大利人应该还记得所谓的“诈骗法”(Swindle Law)2吧,该项法律的目的是要确保稳定的多数席位——但我们完全可以抛开对结果的顾虑而坚持对这种程序规则本身的判断。


不用说,重视愿望或者重视手段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结果。理想的状况是用最好的手段获得最好的结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什么才是最好的结果呢?要确定什么是最好的结果,并在众人(其规模可达数千万人)的愿望之上达成共识,这一困难再次凸显了手段的重要性,因为要用一定的手段来获取共识,这就又要重申用最好的规则来实现最好的结果——最好的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少数服从大多数原则。正因如此,设定规则并遵循规则才至关重要。在此,意大利的离婚问题颇有启示意义3。越过婚姻关系的不可解除性,按照全民公决投票法把这一问题提交给一套广受认可的程序规则,(离婚法)预先假定人们对这些规则有共同的期待,并且相信好的程序一定会换来完满的结果。正确的手段(或至少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能确保其结果的合法性,或者说,正确的手段能让那些反对者也服膺其最终结果——换言之,这些人可能会反对最终结果,却能够接受促成这一结果的手段。在此我们就不能说目的正确手段即是正当的,尤其是当这些手段模棱两可时。

 

现代民主的悖论


我刚才有意举全民公投的例子,因为这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那些对代议民主不满的人热情洋溢地赞美直接民主的优点,并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治疗“系统”痼疾的灵丹妙药。但是我在很多场合都表达过,如果说民主是艰难的4,那直接民主就更是困难重重。现在我要说的是:民主比以往更加艰难了。接下来文章将通过分析当代政治体系都必然面对的一些问题来阐明这一观点,我把这些问题称作现代民主的真正“悖论”。


如果说民主不是仅仅打着人民的旗号而是意味着实现真正的民治政府,那么完美而理想的民主毫无疑问应该是直接民主。秉持这种信仰的卢梭认为,英国公众的自由只体现在将选票放入投票箱的那一刻。这一说法遭到无数人的反对,因为其他民族即使连这一片刻的自由也被剥夺了。然而,卢梭跟他之前的孟德斯鸠一样清楚,直接民主制也就是古典希腊时期那种集会性的公众会议民主只适合小城邦,这些城邦的规模实在很小,因为所有的公民(他们仅是城市居民中的一小部分)都能在一个广场上集合。现在,这样小的城邦怕是找不到了吧?于是,城邦日益扩展的结果就是:激动的大众在广场上群情澎湃,公民却无法以理性的姿态参与民主过程。(孟德斯鸠也说过美德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他所谓的美德意指对自己国家的爱;但是只有小的国家能产生这种自发的爱,至于法国这样的 31 49114 31 15289 0 0 2975 0 0:00:16 0:00:05 0:00:11 3086国家,罗伯斯庇尔不得不将美德与恐怖结合起来以维护国家利益。)


希腊民主选举


这就是民主的第一个悖论,“现代人”的民主与“古代人”的民主之间的矛盾。从古到今,环境愈发严峻,人们却希望得到更多的民主。不难想象,为那些重视民主的大型组织机构制定规则是最难的;更不要说,组织机构还在不断扩展,尤其是国家,越变越大。看到这一不利趋势(即“寡头铁律”)的人也会发现代议民主存在的问题,但改用直接民主制又会怎样呢?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学生运动复兴了直接民主(或曰“雅典人的”民主),然而这种民主实在太具欺骗性:一方面成立了一个大会,这个大会功能相当有限,只是负责批准(通常以口头表决方式)行政部门已付诸行动的决策,在某些方面它甚至比最糟糕的议会还受牵制;另一方面,树立了一个领袖,其权力基础是个人魅力(卡里斯马,即韦伯所谓“charisma”)——从该词语的字面意义来看,“个人魅力”与“民主”相悖——与代议政体(最初没有被授权)中的任何管理者相比,这个领袖的权力不但相当稳固,而且不容质疑。我不愿挑起论战——学生权力的支持者要求讲授民主课程,这着实令人恼火——但我要再次强调,不管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雅典式民主还是议会制民主,它们的实际运行过程都是极为复杂的。不能将民主匆匆拿来即投入使用,或者生搬硬套,或者设计一些投机取巧的花样:民主是一种极为脆弱的机制,最轻微的冲击都有可能使之陷入瘫痪。

 

科层体制与技术专家政治


与第一个悖论相比,第二个悖论更为棘手,它的产生基于这一事实,即现代国家不仅壮大了规模,也拓展了功能,而且国家功能的每一次拓展都导致了科层制机构的增多。这是一种等级结构分明的组织机构,其间权力的运作方式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在加富尔的时代,部级单位有七八个,而现在这一数字却已膨胀至四倍之多,而且每一个部门都需要配备一大批公务员,这还不算那些仍在激增的由政府控制的机构和半官方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国家发展成科层制的权力机构这一趋势有多么强大而不可阻挡。从本质上来讲,这种趋势是反民主的。虽然经历了科层化的国家同时也迎来了民主化,比如选举权范围的扩大,不经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或快或慢的消亡,去中心化的行动,等等,这两个进程并驾齐驱,但前者却是后者的直接结果。不断扩大的选举权能让越来越多的公众将其要求传达给掌权者,而既然这些要求几乎总是暗示着国家应该采取新的举措并因此要承担新的责任,于是国家就总是要拓展其行动的范围,继而拓展它的机构。


而这就会导致以牺牲私人领域为代价来扩张公共领域。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鲁伊奇·伊诺第(Luigi Einaudi)始终不屈不挠地抵制那些总是敦促政府干预新领域的人,不管对方是社会主义者还是保守主义者,因为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这些新领域不应是国家关注的对象5。不过我不想用古典自由主义来对这种现象展开批评;其次,我也不想重复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所有的公民被囚禁于“铁笼”似的法理型国家之中(一种纯形式的理性)。当然,这种对现代社会的判断显示了惊人的准确性。科层制国家与民主国家并行发展这一提法并不新颖,所有经历了现代国家成长的人(有些人是满意的,有些人则充满恐惧)对此都很熟悉,甚至可以说人所共知。大约在一百年前也就是1880年,意大利议员西尔维奥·斯帕文塔(Silvio Spaventa)6就写道:


民主社会宣扬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国家增加功能和机构来满足它的诸多需要,所有这些功能和机构都致力于提供各种条件和手段,以使每一个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与其权利的平等性相对应的生活条件。这就需要不断拓展社会管理领域,并因此在公民与社会管理的代表之间持续创造出新的关系,这些内容就构成了国家。7


西尔维奥·斯帕文塔


上段材料可以证明,昔日的作者们已经充分意识到扩大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时更需要扩展民主)就意味着——至少可以说,迄今为止总是意味着——科层体制的扩张。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不会低估民主从背景被推向争议之焦点而面对的巨大困难,并且也不会误入神秘之道。


第三个悖论源自一个有重大意义的长期过程,它与科技发展这一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密切相关,这里所说的工业社会可以是资本主义经济,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经济。同时,第三个悖论产生的现实基础是:需要用技术来解决且只能委托给专家解决的问题正以指数形式增长,这就促成了由专家来治理国家的新动向,换言之,就是产生了技术专家政治。


技术专家政治与民主水火不容,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技术专家政治是专家的政府,这些专家们只胜任和擅长一个领域,或至少应该如此。民主则是每一个人的政府,人们依据自我的经验来参与制定决策,而不是靠什么技术专长。工业社会的主角是科学家、专家;民主社会的主角则是普通公民,是大街上那些再平常不过的男男女女。生活在以往社会的人们与今日之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实在不可同日而语,比如说,有多少人真正理解一个现代大国所遭遇的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并能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以推动实现特定的目标呢?或者能在某些给定的资源条件下提出可以实现的目标?民主乃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即每个人都可对任何事情做出决策。根据这一民主理想,唯一有法定资格裁决政治问题的人就是公民,在这个意义上公民可以宣称拥有独立主权。但是随着决策逐渐减少了政治性而越来越凸显其技术色彩,公民的职权范围无疑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因此他们的主权正日渐受到侵犯。在一个日益强化技术专家政治的社会里呼唤更多的民主,这难道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我并不认同由技术专家统治的社会,部分原因是我相信即使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更复杂精细的技术来解决,它们也绝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的政治问题。实际上,技术的发展正在创造出一系列新的政治问题。我只想指出,呼唤民主扩大化意味着希望人们将参与决策视为一己之责任,但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下,人们正日渐失去制定决策的资格,这一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对制造业来说尤其如此,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部门一直成功地远离任何形式的民众管理,民主在这里发出的挑战有胜有负。重要的是,只有不带偏见、去除过度的幻想并尊重事实,我们才能找到可行的而非不切实际的补救措施。

 

文化与政治工业


第四个也即最后一个悖论(姑且说这是最后一个)源自民主与大众社会之间的张力。民主以人的才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大众文化却孕育了一种普遍的盲从主义。所有的主要社会都正经受大众文化的冲击,它的特征是强行灌输与教化,往往约束和压制个体的个人责任意识,而这种责任意识却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高效运作的媒体机器极力压缩为个体选择和理性选择而保留的领域,缩减为信念而保留的领域,这些信念绝非瞬间的情绪反应,也不是对他人的消极模仿。在文化工业饱受批评之时,那些正经历民主化的国家(即在共识之上进行管理的国家)也出现了政治工业。当文化工业产生时,不断有人通过获取必要的手段而享受了文化生活的硕果;与之相似的是,政治工业出现后,权力基础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从普选权到政党组建,这些有效的社会制度把民众主权论这一抽象原则从神话变成了现实,直接促进了政治工业的兴盛与繁荣。


更明确的说法是,没有一定的政治工业,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民主。有人提出,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当权者应当或多或少地重视所有的成年人,这种说法是很可笑的,这种社会目前也是不存在的,至少就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阶段及思想发展水平而言,这种说法还是很不现实的——当然,寡头统治的社会更可怕,因为大多数的主体对政治甚至是一无所知。任何社会都需要使用技术来达成共识,只不过在强度和干涉度上有所不同。重要的是正视为了民主这一理念而使用这些技术所隐含的影响(重申一下,必须使用技术)。这里将民主恰当地限定为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以与“受指导的”(directed)民主相区分。无疑,参与式民主的特征之一是所谓的大众示威,比如露天集会,为纪念历史事件而举行游行示威,或者吸引人们关注那些能对社会舆论产生强有力冲击的事件。我个人以为,在某些情境下这是公民的一种义务,那些努力参加的人感觉到这些示威活动激发了兴奋与热情,并促成了一种团结一致感。但如果他们还忠于自己的内心,他们也会承认,示威活动只在短期内有效,一旦群众散去,这种被煽动起来的激情便会迅速消解,与之一同消失的还有行动的意志。而没有行动就没有政治,毕竟政治不只是感情或意见,它更是行动。



此外,这些群众示威还助长了一些不好的习惯,如强迫性地重复口号,在游行旗帜上写一些粗俗的流行语,或者众人按节拍统一做一些动作,于是兴奋的大叫取代了理智的思考,狂热的演讲(止于夸夸其谈)淹没了审慎的讨论。这些习惯只是大众社会中激增的诸多异化形式之一,即使是那些谴责者也深受这种异化的影响,不过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每当我走入一所意大利大学,看到墙上最新的涂鸦完全没有想象力和洞察力,我都会悲哀地想,大众文化的产物距离真正的公民(此处沿用卢梭对“公民”一词的阐释)还有多么遥远的距离啊……

 

替代模式


议会国家模式是由自由主义思想这一伟大传统阐发并加以完善的。一种真正能取代议会国家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应该也像前者一样经过了反复细致的探讨,但这种理想模式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思想尤其是它的马克思主义一翼仅仅专注于批判代议民主,而忽视了为未来的新国家设计蓝图;同时,即使单论它对代议民主的批判,这种批判也太过肤浅而乏味。实际上,对议会国家造成致命打击的批评来自那些极端保守派作家,他们一心要破坏构成民主基石(不是代议民主还是其他民主)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原则。虽然左翼批评家绝不想被看做右派,不过或许他们在无意中接受了后者的一些观点。


保守派的作家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思想财富,极具启发性。尼采更是保守作家中的巨擘,尤其是现在,他被有些矫揉造作的当代知识分子重新发掘了出来。以下的一段摘自尼采:


现今,爱群居的欧洲人摆出不可一世的架式,仿佛他就是唯一幸运的种族;他夸耀自己的品质……这些罕见的人类美德。由于这些美德,他们也就显得高贵文雅,能容忍,有益于群众。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人们还是相信领袖不能少,于是,人们这样试试,那样试试,召集一群聪明人来代替指挥官发号施令:例如,各种议会机构都起源于此。尽管如此,倘若果真有一位绝对专制的君主临世,那这些成群的欧洲人肩上卸下了多么沉重的负担啊,他们该多么庆幸,会怎样谢天谢地啊!拿破仑的出现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8 


尼采


绝大多数民众类似羊群或兽群,因此只能由像拿破仑那样的杰出人物来统治,持这种观点的人肯定是反对议会制的。但从左翼角度来批评议会制就会有些困难和风险。有人想要废除议会,却想保留住脆弱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这就颇为尴尬。围绕这个话题,鲁希欧·科莱蒂(Lucio Colletti)做了一次著名的访谈。科莱蒂试图兼顾两者,他认为,没有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比如出版自由和罢工的权利),社会主义就不可能维系,而未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却不需要议会制度。他提出“必须铭记在心,公民自由……与议会不是同一事物”9,用民主来对抗警察国家“可怕的混乱”。这一访谈未能提供有力的思考。在一个国家中,像议会这样的核心机构其成员代表着公民社会的各党派,这些成员根据本文前面提到的民主之规则来讨论、制定决策,而如果这种核心机构被取缔,科莱蒂怎能相信他所坚守的基本自由会得到真正的捍卫与保护?为解答这些困惑,我向历史中寻求证据:议会制与基本自由确立时,明确的国家概念也同时产生了,自那以后,在“宪政主义”的标题下就经常使用国家这一概念。据我所知,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政治制度压制议会而保留那些基本自由,也没有哪一个政治制度保留议会而压制基本自由。意大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君主立宪制产生了议会和基本权利,法西斯主义废弃了它们,二战后期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议会和基本权利又一起得到恢复……

 

主权的削弱


我无意把议会国家奉为政治智慧的典范。作为起点它是好的,但要将之作为终极目标却不能令人完全满意(话说回来,那种完全令人满意的终极目标存在吗?);议会国家的确构成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但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会有“最后一个”吗?)。不过不管怎么说,议会国家比那些在它之前或之后出现的体制都要好。


此处讨论不涉及意大利,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烂摊子。但它之所以成了一个烂摊子,不是因为采用了议会制度,而是因为它还不是一个足够好的议会制度。过度偏执地走中间路线,没有充分实现权力的轮流坐庄,这使意大利深受其害;同时,超级代理机构也就是议会实际能控制的领域日渐萎缩——乔治·加利(Giorgio Galli)反复痛斥这一弊病,他最新的著作《从一种不完善的两党制到一种可行的替代模式》(From an Imperfect Two-party System to a Possible Alternative11)再次对这一弊病做了批评——除此之外,最重要的经济决策由那些不仅极度私人化、同时也日渐国际化而非民族化的有影响人物来制定10,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力被施加了诸多限制。


意大利议会


虽然意大利的民主既不健全也不成功,但即使将其撇开不谈,议会制度也从来没有达到其理想意义上的状态。除了英格兰,其他国家的议会制总是由外来的力量强行施加的。我们所简称的“议会国家”总是要面对一个管理机构已经高度集权、集中的行政国家,后者遵循一种全然不同的政治逻辑,其权力类型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秘密而非公开,保守而非创新,固步自封而非生气勃勃。历史证明,这后一种国家从来不可能完全向前者屈服,尽管它会逐渐被前者取代。过去经常有人为政治与行政二分问题争论不休,意大利人为之造出了一个别扭的术语“不协调的部门”(uncoordinated sectors)。事实是这些不协调的部门从来就没有协调过。


在一个像意大利这样的猖獗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必定会受到难以突破的限制。在已经敲定那些能够左右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后,权力走廊再与代议机构进行所谓的协商,或者根本就不与之协商,由此,权力走廊剥夺了绝大多数主权公民的发言权。但我们说制度有缺陷不是说代议制本身不好,而是说这一制度的代表性还远远不够。在资本主义社会,公民或者身份等于公民的人——在此意味着每一个人,不只局限于资产阶级中的资本家或城市无产阶级中的工人;每一个人都是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其主权都被削弱了。不仅如此,只要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还存在分离,这种削弱就会持续下去。各个流派的社会主义都曾经从这个角度批评过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应该说这种批评还是很有道理的。但在现实中的很多层面上,个体公民享受主权的地域与由代议机构行使权力的诸多省份是基本吻合的。只要公民能通过代议机构成功地对那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决策施加影响,那么公民就仍然享有主权。同时,直接民主也可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生产者的自我管理


有人提出以下两种模式来取代议会国家:一种来自“基尔特社会主义”(guild-socialist)思潮,另一种则出自“苏维埃”理论(对后者需另撰文分析)。尽管两者的具体方案差异很大,但却表达了相同的基本需求,即扩展对政治体制的民主监督,以欣然接受其经济体制。这两种方案背后的意图与最初产生议会国家的初衷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抗君主的绝对权力。反对君权的第一个阶段是两种相互对峙的势力之间达成妥协,由此产生君主立宪制;第二个阶段才是废除君权,成立民主共和国。柯尔施(Korsch)以雄辩的理论模式展示了这一过程,追溯了国家机构和工业组织并行发生的演变。前者的变化包括绝对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国和无产阶级共和国这几种模式;后者则涉及在专制统治、工业宪政和工业民主的背景下工业组织方式的变化。12


工业民主的理论家们总是深陷一种幻象,他们相信政治民主会顺理成章地扩展到经济民主,公民的自我政治管理会自动发展为生产者的自治。这种幻象缘于他们不肯承认公民与工人或生产者有所不同。但恰恰是在自由问题上,更准确地说,是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方面,这些不同极其显著。然而,马克思主义却总是以嘲笑、不屑甚至鄙视的口吻来贬损这些自由,这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诸多有害的遗产之一。体现这一有害传统的代表性文本乃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On the Jewish question)中的几页文字,该文本为所有潜在的独裁者(包括或不包括无产阶级)提供了便利的借口。在上一章我提到了防止滥用权威文献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当有人将马克思的这几页文字演绎为反人权宣言时,这种误读是最应当受到谴责的,因为它已经远远偏离了该文的初衷,而文章本意乃是要提出政治解放并不等于人的解放。这一初衷显然具有深刻的意义。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


的确,政治解放不是人类解放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后者只有经由前者方能实现。政治解放促使所有孕育了现代民主的机构得以发展、壮大与巩固,而如果要撤销这些机构,哪怕只是短暂的,对政治解放都是有弊而无利……

 

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民主吗?


文章之所以要阐明民主的这些“原因和理由”,是因为讨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时总要涉及到它们,尽管通常并不明确提及。正因为有充分的理由要择民主而弃专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竞相鼓吹民主。也正是这些理由,使资本主义或其他社会都渴望民主。难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时,这些渴望民主的理由就不成立了吗?文章先阐明这些理由,然后用历史经验来检验其合理性。民主的优越性似乎无可辩驳,然而,既然围绕着这些优越性曾经有过很多争论,而且事实上在政治思想史中反对民主的人要多于支持者,那就绝对有必要盘点一下这些优点,看看它们是否经得起推敲。文章将简单地回顾三种赞成民主的观点,我认为在社会主义语境中它们会更有说服力。


第一种观点从伦理角度出发:社会主义运动不仅追求消除经济剥削,同时致力于将人从同类和自然所施加的所有形式的历史奴役中解放出来。于是它只能挪用那些以自主而非他律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并乐于将它们视为自己的制度。在我看来,当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们探讨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时,他们谈论的“自由”只能理解为自治,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人们服从为自己而制定的法律。即使是消灭了国家的理想社会,缺少了法律也是无法运转的,葛兰西就将理想社会称为“规范的”(regulated)社会,因此只能是以自治法取代他治法。第二种观点则从政治角度出发:民主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手段,它监督各个层面的权力,并不限于国家权力。社会主义社会尤其需要这一政治观点,因为滥用权力变得更容易,权力更多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如果说社会主义意味着生产方式的所有权从个人或私有集团转移到整个社会——这种解释符合历史上最常见的对这个术语的理解——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就既容易实现民主,也容易变得专制。当前对民主的定义还不能纳入社会主义的范围。由于意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可能出现权力滥用的行为,而产生了对民主的需求。事实是,当对经济的集中控制等于国家控制时,权力滥用的现象更为突出。从这种政治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依然需要民主。如果以上这两种观点或其中之一以为民主能更有效地洞悉具体问题中民众的想法,那就无法解释为何民主与社会主义不能和谐共处;但如若把这两者割裂,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却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因为,社会主义要么如它自己所宣扬的那样,比资本主义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要么它就是一种欺诈。


葛兰西


还有一种观点需要在另一语境下作更细致的讨论,这就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价值有工具价值(外在价值)、最终价值(内在价值)之分。就我目前所使用的民主的含义来说,民主作为一种方法具有工具价值或曰外在价值,也就是说,它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比另一种方法更好取决于对它实现某个目标的能力的判断(前提是目标本身被认为是好的)。那些反对民主与社会主义结合的人们可能并不反对民主本身作为一种目的:他们真正反对的是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有效手段。那么民主是不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好手段?甚至说唯一可行的手段?我个人以为,对此问题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回答。然而,目前向社会主义的转型(那些自称社会主义的社会)都只是以暴力形式从内部或由外界因素推动而发生,摒弃民主手段因此被认为是合理的,这是我很不愿意看到的。不赞同我的人马上会说,目前社会主义只发生在那些之前没有经历过完整的民主政府传统的社会,相应地,它们也不存在从民主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但是,在意大利兴起了欧洲共产主义(有人将其称为意大利共产主义),其出现可能只能归因于意大利共产党,尽管这个政党有一群偏激之人拒斥民主手段的合法性,但三十年来它仍然成功地在一个非社会主义的国家中生存、壮大与成熟,不仅赢得了更多的支持者,而且强化了自身的合法地位。而如果说,只要一个国家通过暴力过渡到社会主义,不管是内部发动也好还是外部刺激也好,这种原初的暴力都会以某种形式通过随后的政府体制而延续下去,(在这种可能性下民主将不复存在)。


这一连串问题把我们引向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中心。如果我们假定目的正确手段即合理,就该同时反思手段是否决定目的。至于社会主义应该实现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尚不明确——我甚至怀疑我们谈论的是否是同一个社会主义,但同时思考太多问题显然毫无益处。此刻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手段对最后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我深信手段绝不是中立的,应该把“目的正当,手段即合理”修正为“那些不改造也不破坏目的的手段才是有效的手段”。但前者对马基雅维利的君主简直是再合适不过了,因为在他看来,君主的目标就是完全而纯粹地征服权力、保留权力 [不过,即使马基雅维利自己也不得不将来自锡拉库萨的阿加索克利斯(Agathocles)提出的“善用残忍”(good use of cruelty)与奥利夫奥托•达•菲莫(Oliverotto da Fermo)所说的“滥用残忍”区分开来]。但是在现代社会,如果君主想要建立的是一个更加自由、公正和人性化的社会,“目的正当,手段即合理”还能完全符合其需求吗?

 

民主还有可能实现吗?


对民主,不仅应该去争取,还必须相信它是可能实现的。我将民主视为集体决策之最佳手段。文章在前面详细阐述了当代西方社会民主所面临的困境,并将其概括为四个悖论。简而言之,民主的这四个对头是:大规模的现代社会生活;国家机器的日渐科层化;制定决策时不断增长的技术性;公民社会向大众社会的转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主会遭遇更多的困难、更多的悖论。事实上,目前只有一些既批评社会主义又为社会主义辩护的思想家对政治状况有清晰的认知,这或许有些令人沮丧。这些思想家认为民主和社会主义无法携手并进只是因为二者不相容。他们还坚称,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或某一具体意义上民主是可行的,但民主与社会主义绝不可能融合。


这种不相容的论调经常由社会主义的反对者们发出,无需详释。在自由主义的主流思想中,不管是它的保守一支 [比如艾奥迪(Einaudi)],还是激进一派[如埃内斯托·罗西(Ernesto Rossi)],其主要观点之一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不相容。不过,大多数现实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家也以这种不相容性(至少是在过渡阶段的不相容性)作为其经典主题:如果从资本主义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意味着质的飞跃,那么凭着只能在量上进行细小、渐进改变的民主手段,这种质的飞跃怎么可能实现呢?这一问题着实令人不解,虽然恩格斯推崇的辩证法认为从长远来看量变会转成质变。问题是:质不是也有不合格的吗?量就只是量,但质却是有好坏之分的。我困惑不已,但读了一本小册子后发现它给出的回答实在是拙劣不堪,或者简直是令人作呕。小册子的作者为了批驳社会民主党的伪议会制和那些疯狂的追随者们,竟然试图说明真正走议会道路的是194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郑重声明,我指的是由简·科扎克(Jan Kozak)所著的小册子《不费一兵一卒》(Without Striking a Blow),该小册子由一个自称埃斯特瑞士研究所(Istituto svizzero del Este)的机构出版并发行]。



那么,那些既是社会主义者又是民主主义者的思想家就能完全解除我们的困惑了吗?他们的解释主要出于两种基本的策略:结构变革(这意味着改革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特别的改革);扩大参与(民主扩大化并渗入经济领域)。关于前者,以什么标准来区分结构改革与非结构改革呢?在意大利进行过结构改革吗?如果还没有,那么在左翼的政治计划中有哪些能算得上是结构改革?近年来令意大利社会的保守势力最为不安的无疑是离婚问题合法化,可这能算是结构改革吗?显然不是。因为结构改革必须能从根本上影响经济基础。但是一系列渐进而非决定性的改革能否引发对既定的生产模式的变革呢?假定一系列局部的改革可以促成彻底的变局,那么现行秩序在多大程度上能接受这些改革?可否假设现行秩序有一个最大容忍值,超过这个最大容忍值,现行秩序就会因无法承受而瓦解?如果那些利益受到威胁的人用暴力方式来反抗,那么除了用暴力来应对是否别无他法?


关于扩大民主参与范围以控制经济权力的领域,首先需要明确:不管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管理的领域中都排除了经济权力,也就是说从底层排除了经济权力。这一基本事实也是所有充满乌托邦精神的社会改革者们都遇到过但又无力解决的难题之一,换言之,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经济学中的重大政策都是以专制形式制定的(有时微小的政策也同样如此)。这是为什么呢?在经济领域中这些拥护专制权力的条件是一种历史存在,还是它们作为经济现象内在本质的一部分因而是客观存在的?很多经验证明,逐渐扩大的民主基础最终会遭遇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当民主试图通过工厂大门的时候——至少在现行秩序的框架内这一障碍不可逾越。然而,正是在这个领域,这个对经济权力展开民主管理的领域,决定了谋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斗争是胜还是负……

 

本文转载自诺伯托·博比奥:《哪个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牛津政体出版社,1987年出版,罗杰·格里芬译,张杰转译。


 

译者 张杰


注 释


转载自诺伯托·博比奥:《哪个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Which Socialism? Marx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牛津:政体出版社(Polity Press),1987年,罗杰·格里芬(Roger Griffin)译,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编辑并作序。最初出版时书名为《哪个社会主义?》(Quale Socialismo?),都灵:艾奥迪(Einaudi),1976年。经政体出版社许可。[仅将作者的脚注复制至此处]

诺伯托·博比奥(1909-2004)是意大利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哲学家。1940年他成为帕多瓦大学的教授。二战期间,意大利处在法西斯政权统治下,1942年博比奥参加了行动党(意文是Partito d’ Azione),这是一个重要的非共产主义的抵抗组织,不久他被捕入狱,这段时间是从1943年到1944年。1948年,他首次用意大利语翻译出版了霍布斯的《论公民》(De Cive),之后投入很多精力研究来这位英国哲学家,以及洛克、康德和法律实证主义。他的第一部政论文集《政治与文化》(Politics and Culture,1955)主要是思考文化政治学作为实现普遍对话的一种方式而发挥的功能。1972年,他到都灵大学的政治科学学院担任政治哲学教授,1984年按法定年龄退休。这一时期的文章后来结集为《民主的未来》(The Future of Democracy,1990)。四年后他撰写了《左派与右派》(Left And Right,1994)。

1. G. Pontara, Se il fine giustifica i mezzi (Bologna: Il Mulino, 1974).  

2. 诈骗法,或如PCI所称Legge Truffa,试图将比例原则从众议院中剔除。1953年大选时,居于统治地位的基督民主党、社会主义民主党、共和党和自由党因担心遭受重创而颁布法律,规定: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政党或联合政党自动获得众议院中三分之二的多数席位。对那些因几百张选票而丧失必要多数的反对党和联合集团来说,该项法律成为一种号召力量。次年,这项法律被废止。[编辑]

3.1970年的离婚法引发天主教的一致反对,基督教民主党也表示反对。他们为废止这一法律组织了一次全民公投,但只有40%的投票者支持。[编辑]

4.博比奥在此暗指艾林·费切尔(Iring Fetscher)的一部意大利著作La democrazia difficile(《民主困难重重》),G.贝德斯奇(G. Bedeschi)译,巴里:拉泰尔扎出版社(Bari: Laterza),1974年。著作最初定名为Demokratie(《民主》)。[译]

5. 鲁伊奇·伊诺第(1874-1961)是一位重要的自由经济学家和放松管制的坚定支持者。他是意大利共和国的第一位总统,任期从1948年到1955年。[编辑]

6. 西尔维奥·斯帕文塔(1823-1893)是一位黑格尔派哲学家、“历史权力”的政治学家。[编辑]

7. 西尔维奥·斯帕文塔:《在议会中的演讲》(Discorsi parlamentari),罗马:众议院( Camera dei Deputati),1913年,第556页。

8. 尼采:《善恶的彼岸》,H. 齐默恩 (H. Zimmern) 译,伦敦:乔治·阿伦与尤恩出版社(George Allen & Unwin),1967年,121页。

9. L.科莱蒂:《政治与哲学的访谈》,巴里:拉泰尔扎出版社,1974年,第51页。

10. G. Galli, Dal bipartitismo imperfetto alla possibile alternative (Bologna: Il Mulino, 1975).

11. 如欲对意大利议会的大事记作一清晰且论证充分的概述,请参看A.普雷迪耶里(A. Predieri)编辑的《意大利政治制度中的议会》(Il parlamento nel sistema politico italiano),米兰:社区(Comunità),1975年。

12. 柯尔施:《工厂委员会与社会化》(Consigli di fabbrica e socializzazione),G.  巴克豪斯(G. Backhaus)译,巴里:拉泰尔扎出版社,1970年,第147页及以后各页。[显然,这部用德语写成的著作还没有英文译本,其德文标题为:Schriften zur Sozialisierung Arbeitschrift für Betriebsräte.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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