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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从诺亚财富事件看应收账款融资风控要点

成沂 建纬律师
2024-08-25


作者简介

成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职律师,拥有金融行业法务岗位、商业不动产行业投资及资产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和从业视角。目前专注于金融与不动产结合的法律服务领域,服务范围包括不动产收并购、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及PPP等法律业务。


诺亚财富事件回顾
  • 2019年7月8日,首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财富管理公司—诺亚财富股价暴跌20.43%,5.5亿美元市值瞬间蒸发。

  • 股价暴跌的原因,是承兴国际相关第三方公司将其对京东、苏宁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诺亚财富旗下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的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向承兴国际提供了34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后承兴国际的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金融诈骗罪刑事拘留,市场出于对诺亚财富“踩雷”的猜测导致连锁反应。

  • 7月9日下午,京东集团就诺亚财富事件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京东的普通供应商,在京东有一定的业务。但该应收账款相关的业务合同系伪造,后继苏宁也做出了类似的声明。

  • 虽然此后诺亚财富已将相关基金整体延期,并回应称公司已成立特别应急和处理小组,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完成的处置工作,但该起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

  • 此次“踩雷”涉及的应收账款融资已成为近年广泛应用的融资手段。回顾事件,诺亚财富向承兴国际提供融资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诺亚财富事件在业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各方人士针对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纷纷发表意见。除了诺亚财富事件中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之外,应收账款质押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常用形式。本文将以诺亚财富的案例为引子,简单梳理应收账款融资概念、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办理流程等,对应收账款融资的风控要点进行浅析。


一、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概念

1. 应收账款定义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之下,仅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直接定义。其定义如下: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2. 应收账款转让定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并未对“应收账款转让”给出直接的定义。在实务操作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般会在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进行定义。以笔者所在团队常用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而言,“应收账款转让”为“转让方在基础协议项下对基础协议相对方所形成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要求其付款的权利和收益,包括基础协议项下的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转让方在基础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所享有的要求违约赔偿的一切权利。” 


3. 应收账款质押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出质的权利范围为: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二、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登记程序

1. 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必须办理登记以及转让登记是否具有通知债务人的客观效果或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司法判例中,可查询到即使完成在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也并不当然获得公示对抗效力的案例。

例如,在某银行分支机构与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中,就债权转让登记的效力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央行登记系统系根据《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目的而设;其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从相关规定表述看,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为"公示服务",且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并不作实质性审查,故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


2. 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应以在中国人民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为设立要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设立生效的要件。


3. 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的登记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权利人在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笔者现以《登记办法》中关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程序为例,总结相关流程如下图: 

4. 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的登记概况

经笔者查询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crcrfsp.com/),截至2019年9月1日,在平台上注册的用户总数已达到180668家,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已达到93705.29亿元人民币。由平台的数据统计可知,应收账款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担保措施,尤其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保理业务、反保理业务、政府采购类业务等领域,近年来应收账款在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尤其突出。

www.crcrfsp.com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网站


三、应收账款融资风控要点

如应收账款登记的统计情况所示,应收账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鉴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结合笔者所在团队的法律服务经验,建议资金提供方从如下方面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1. 认真尽调,甄别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资金提供方向融资方提供资金的基础为融资方对第三方的债权,因此,如融资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基础合同对应的基础交易不存在,或者基础交易信息不准确,往往会直接导致资金提供方无法回收资金。在诺亚财富事件中,因融资方承兴国际对京东的应收账款相关业务合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导致了“踩雷”的发生。

在实务中,融资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金融机构融资,虚假做账、虚构收入、虚列应收账款的情况很常见。有的融资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签订合同,虚构不真实的应收账款;有的融资企业简单粗暴,直接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不真实的应收账款。对此,资金提供方在接受应收账款融资时,应从基础交易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对应的银行日记账、科目余额表、合同回款进度表等资料信息的核对中核实融资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笔者所在团队在为涉及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提供尽职调查法律服务时,除进行常规的书面资料核查之外,一般还会匿名向融资方核实基础业务模式的真实性(例如,确认融资方所提及的业务模式是否还在进行、业务流程如何等),从各方面核实确认基础合同的真实性。


2. 让融资方的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事实进行确认,要求其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在项目融资或者特定交易中,资金提供方作为质权人可与融资方联合向融资方的债务人第三方制发征询函,就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具体金额、清偿日期、有无异议、有无法定抵消事实存在、回款账户特定等一系列情况进行征询,并要求第三方进行回函,或者直接签订三方协议就上述情况进行约定。

同时,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时,资金提供方还应通知第三方债务人,要求第三方债务人确认已知悉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的事实,不得以善意为由与融资方协议抵消债务,在提前清偿需通知资金提供方等。必要时,还应要求第三方债务人将对融资方的应付账款支付至资金提供方和融资方共同开设的监管账户,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实际控制。


3. 应收账款融资合同的约定要明确具体

应收账款无对应的基础合同关系、金额不确定或者无法确定,都是实务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司法实务中,已经有因为应收账款约定不明确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质权人诉讼请求的案例。因此,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时,要将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金额、付款日期或者节奏、转让/质押金额等信息尽量在应收账款融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4. 认真查询央行征信系统,避免登记在先的应收账款重复出质

《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因此,为了确保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资金提供方要认真查询央行征信系统,避免融资方以同一应收账款重复出质融资。

对于经查询没有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人要尽快办理质押登记,避免因质押登记在后而丧失在先顺位应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经查询已经有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经核实登记在先的质押登记所对应的基础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应促使质权人尽快办理前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登记,注销后及时办理新的质押登记。如果经核实登记在先的质押登记所对应的基础债权虽未清偿完毕但应收账款余额可担保,应促使质权人尽快办理应收账款变更登记。



5. 对应收账款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要求融资方提供足额担保

实务中,很多应收账款具有账期,第三方债务人如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按时守约的清偿债务,应收账款归于灭失。为此,资金提供方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应收账款余额可担保资金提供方向融资方提供的资金金额。如发现应收账款余额不足的,应促使融资方及时补充提供担保。同时,为了避免融资方不配合补充提供担保,应在制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对此予以明确约定。

几乎在诺亚财富事件发生的同时,银保监会在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笔者相信,随着相关部门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逐步重视,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也会得到进一步良性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助力。


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是建纬“二次腾飞”暨走向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门,汇集国际化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拥有擅长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的专职律师,将持续地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不动产金融部

不动产金融部作为建纬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不动产金融法律服务,已经与众多国内外商业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为多家境内企业成功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对债券发行全过程、债券违约处理等有丰富经验。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债券类融资、涉外投融资(中国企业境外投融资、外国企业在华投资)、银行(跨境担保、银团、中间业务)、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上市融资、信托、资管计划、私募、融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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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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