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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匠心开创新纪元!建纬总所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

9月19日下午,建纬总所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此次会议的工作总结与展望,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会上,管理合伙人魏来律师通报了律所的党建工作情况,韩如波副主任介绍了利益冲突和风控情况,宋仲春副主任展开介绍了律所的品牌宣传工作情况;会上还通报了上海、北京、南京三地业务创收及人员情况,建纬总所及直营办公室的各项业务持续发展、稳中有进,取得可喜成就;管理合伙人陈军律师随后介绍了建纬全国专业委员会(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管理合伙人史鹏舟律师重点介绍了建纬与各大院校的沟通联系,课题合作和人才吸引战略;建纬青工委主任俞斌通报了开展青年律师工作的情况;最后,朱树英院长报告了建纬研究院课题研究情况,并号召全体合伙人抓住机遇、认真研习,更多地参与到课题研究以及律所发展建设中来,共同开创建纬新的纪元。通过本次会议,建纬全体合伙人凝心聚力,进一步提振了士气,明确了方向。下一步,建纬人将继续发挥“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实干品质和“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奋斗精神,秉持着“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法律服务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体现建纬责任和担当,以优异的业绩、崭新的面貌,向建纬下一个三十年阔步前行!END编辑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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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开拓动员会成功举行

2023年8月2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已正式成立。9月19日上午,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第一次开拓动员会在建纬所举行。本次动员大会由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建设工程部主任、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史鹏舟律师主持,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律师、王民律师、豆鹏亮先生、韩金朝律师及其他全体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共同参加,本次会议线上线下同步举行。会议议题:(一)如何确定消防法律服务的目标客户;(二)如何开拓消防法律服务目标客户;(三)如何研发消防法律服务产品,进一步拓展行业影响力;(四)如何引进消防法律专业人才;(五)如何对消防法律服务工作进行分工。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豆鹏亮先生及建纬总所韩金朝律师分别就上述会议议题发表了重要看法和观点。建纬上海总所聂华锋律师就如何备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建纬上海总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博士则以保险为切入点,分享了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的发展方向。最后,朱树英院长强调了建纬应始终坚持“专精特新”的发展之路。建筑消防领域法律服务中心将成为建纬专业法律服务的新特色、新增长点,这是建纬发展之路的重要一步。END来源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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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荣誉 | 邵万权主任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并荣获第五届“东方大律师”称号

好消息!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并摘得“第五届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值得祝贺!本次大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清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亚宏,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勇出席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邵万权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鹏峰、陆胤、金冰一、聂卫东、徐宗新、黄宁宁、韩璐、廖明涛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林海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曹志龙、屠磊律师当选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聘任唐洁为秘书长,潘瑜为副秘书长。本次大会对获评“第五届东方大律师”“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2019-2022年度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集体与个人颁授证书。邵万权主任被授予“第五届东方大律师”,可谓实至名归。这也是建纬律师所获得的第二尊“东方大律师”奖杯。2007年,建纬所创始主任朱树英就曾被评为“第一届东方大律师”。时隔十六年,建纬所自2021年焕新传承后的领军人物邵万权主任为建纬再度摘得“东方大律师”荣誉,也是建纬新老传承、生生不息的完美写照。一家专业律所,两座“东方大律师”奖杯,这是属于建纬所无与伦比的成就,也是律师行业对建纬“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认可。我们将不负所托,认真履职,践行社会责任。建纬荣誉第五届“东方大律师”名单(10名)(按姓氏笔画为序)邵万权第五届东方大律师邵万权律师自1998年7月入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开始律师工作,其首次执业时间为1999年9月2日。执业24年以来,邵万权律师深耕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旭辉集团、金茂集团、华润置地、新城控股、金科地产、中梁集团、新希望地产、阿里巴巴集团、美的集团、好世置业、中船置业、远洋地产、远东租赁、信义置业、平谦国际、申通地铁、南方航空、蔚来汽车、招商银行、南粤银行、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等多家大型企业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为多个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项目提供过全过程法律,包括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中国电信信息园项目、中船置业有限公司陆家嘴滨江金融城(二期)项目、好世系列房地产投资项目、美的集团上海研发中心项目、上证所金桥技术中心基地项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上海数据中心项目、远东宏信广场项目、天境生物抗体药物商业生产基地项目、上海报业集团解放大厦项目、莘庄南广场项目、上海市嘉定新城成片开发项目、洛克菲勒外滩源项目、旭辉与银盛泰山东房地产战略合作项目等。邵万权律师作为上海市黄浦区人大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导开展淮海中路街道《关于推进民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关于养老问题的研究》课题调研;参加黄浦区人民法院“我们走进法院暨公开日活动,听审劳动纠纷案件”活动;参与“关于民宿的争论”微信约谈;参与黄浦区公安分局“牢筑城区安全底板”活动;参与“推进老式小区助老服务和养老模式”微信约谈活动;为“淮海大厦”居民违建纠纷提供法律分析意见等。其参与修改立法文件12篇,合计提出过135条修改意见,并起草过10项人大议案或人大代表建议。同时,作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党总支书记,定期组织所内党员律师走入社区,开展普法和法援工作;与各市区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办进行交流,为上海市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梳理和校订,更新相关规定;与各家律所支部委员会开展交流学习工作,共同探讨相关社会、法律热点,组织相关课题,形成报告向党、国家和人民汇报等。疫情期间,组织所内捐款共计136万元;携手各专业平台推出战疫系列公益直播;发动所内律师共同发布系列“抗疫专题”专业文章三十余篇;组建复工复产复市纠纷化解律师志愿者团队等。END编辑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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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荣誉 | 建纬四个领域上榜《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2023/24年度榜单

2023年9月13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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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陈军律师做客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畅谈《国际工程常见争议和应对》

9月12日下午,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第八期主题活动:工程争议解决——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在前滩世贸中心一期隆重举行,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陈军律师应邀出席活动,并就“海外工程承包中的常见争议和应对措施”主题发表专业分享。本期活动由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办,Jus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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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重大管科院官微发布报道:与建纬所达成校企合作

9月1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达成校企合作,备受关注。9月12日,“重庆大学管科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达成校企合作》新闻报道,详细介绍了建纬所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细节和重大意义,以下是全文报道:原文速递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达成校企合作来源/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2023年9月10日,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简称管科学院)与建纬律师事务所(简称建纬律所)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共同签署校企合作协议,旨在联合助力工程法律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强调理论与实践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共同推进工程管理人才的工程法务意识的提升。双方就本科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题研发、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座谈会上,管科学院参会领导、各系主任、教授们均表示非常期待与建纬律所合作,并提出将教学、科研与建纬律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领域的前沿研发能力相结合,能让教学水平和研发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建纬律所主任邵万权向大家介绍了建纬律所的基本情况,并向管科学院赠送了建纬关于工程总承包研究的系列丛书。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表示,重庆大学管科学院的本科专业与建纬30余年来耕耘的业务板块高度契合。当天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并举行了“战略伙伴·校外实践基地”揭牌仪式。本次合作将共同在推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学术交流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包括课程与案例研发计划、联合高峰论坛、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等板块,旨在共同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工程法律人才,助力管科学院的教、学、研一体化全面发展。作为工程法律界的资深权威专家,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还为大学生分享了题为《中国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任重道远》的专题报告。朱院长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建设项目发承包模式的更迭沿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状况、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向与会人员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并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耐心地为学生答疑解惑。他表扬了我院学生的前瞻性和对发展方向的敏感性,并对学生就业表示欢迎,同时对我院青年老师发出了科研合作邀请。我院与建纬律所的合作是工程法律领域校企联合的重要里程碑,对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的对接以及培养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双方将继续探索和创新教育模式,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法律高质量人才作出更大贡献。建纬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2月,是国内首批第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总分所共计一千多名法律从业人员在朱树英律师与邵万权律师两任主任的带领下,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非诉、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及问题解决方案。总所下设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合规与风控等业务部门,以及城市更新、智能制造与智慧城市等跨部门业务中心。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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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七本赠书获盛赞,建纬探索高校-律所合作新模式!

为加强建纬与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高校学科建设,9月10日,建纬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一行律师到访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以下简称重大管科院),并与学院代表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起广泛关注。当天上午,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一行到访重大管科院,在重大管科院叶堃晖院长的引导下参观了学院的办公楼,并了解学院的概况。刘贵文副校长(右)任宏教授(右)下午签约仪式结束后,朱树英院长一行受到重庆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贵文和重大管科院原院长、现重庆造价协会会长任宏教授的专程接见,作为住建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的老朋友,大家再度会面,相谈甚欢。在签约和揭牌仪式上,建纬总所邵万权主任特地向重大管科院赠送了建纬律师主编的全套工程总承包系列书,包括《工程总承包实务问答》《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写指南》《理解与适用》《(GF-2020-0216)适用指南》《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理解与适用》等在行业内颇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专业书籍,受到管科院师生的一致好评,“建纬作为一家专业律所,能够出版如此卷帙浩繁的工程总承包专业著作,填补行业空白,引领行业发展,令人钦佩!”当天活动结束后,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高度评价了建纬与重大管科院的校企合作及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他激动地表示:“建纬重庆办公室率先开创律所校企合作及产学研一体化模式,意义非凡。成都办公室樊地建主任在其中牵线搭桥也功不可没。邵万权主任代表建纬赠送全套七本工程总承包系列专业著作,让学院领导、教授们啧啧称奇、赞不绝口。由此可以看出,建纬以专业输出为纽带,积极探索与高校、企业开展合作的模式,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鼓励建纬全国各地办公室以此为模板,加强与客户企业、社会机构的良性合作,为拓展业务、发挥建纬专业影响力夯实坚定的基础。”建纬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的成功签约,是校企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里程碑。今后,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人才、专业等资源优势,推进各领域全面深度合作,推动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体化、项目化,确保取得更多实质性的高质量成果,更好地服务支撑加快实现工程强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共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详见报道:【建纬动态】建纬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END编辑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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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2023年9月10日,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成都办公室、重庆办公室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以下简称重大管科院)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加强建纬与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高校学科建设。重庆大学,建校于1929年,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上午10点,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一行在重大管科院叶堃晖院长的引导下参观了学院的办公楼,并了解了学院的概况,副院长毛超为大家重点介绍了学院未来城市与智慧实验室的建设情况和研究成果。随后,双方在会议室开展座谈交流,就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题研发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重大管科院参会的各系主任、教授们分别发言表示:非常期待与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作,借助建纬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领域的前沿研发能力,能够让重大管科学院的教学水平和研发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座谈会上,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向大家介绍了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向重大管科院赠送了建纬关于工程总承包研究的系列丛书(共七册)。建纬研究院朱树英院长对本次座谈进行总结。他表示,建纬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应该更加具体和深入,希望双方尽快落实合作内容中的具体事项。下午,双方在重大管科院礼堂举行了签约和揭牌仪式。签约仪式由重大管科院副院长毛超教授主持。签约仪式上,重大管科院党委书记严薇教授与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分别代表重大管科院和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参加签约仪式的与会人员致辞。严薇教授对本次与建纬的合作表达了高度的期待和肯定。她表示,建纬律师事务所是重大管科院的重要合作伙伴,通过双方的交流与分享,将进一步提升学院的教学水平,为我国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培养更多高质量复合型人才。邵万权主任表示,此次与重大管科院的合作,将为建纬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通过合作,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高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随后,邵万权主任、建纬成都办公室执行主任徐荣兰、建纬重庆办公室主任冯乔兵和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院长叶堃晖教授共同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叶堃晖院长和邵万权主任为双方共建的“战略伙伴·校外实践基地”揭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推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学术交流等多方面的合作,包括课程与案例研发计划、联合举办高峰论坛等板块,旨在共同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助力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的教、学、研一体化全面发展。签约仪式结束后,由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律师为重大管科院参会师生带来了一场《中国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任重道远》的主题讲座。朱树英院长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建设项目发承包模式的更迭沿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状况、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向与会人员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在现场答疑环节,朱树英院长结合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和多年律师办案经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回答了与会师生提问,受到了全体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建纬作为深耕建筑与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所,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相关法律研究,在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具有深厚的实务经验积累。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拥有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教育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单位等重要地位,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房地产和工程管理人才。此次合作将结合建纬在行业中的实务经验与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实力,共同推进我国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附1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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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复旦大学法学院建纬基金捐赠签约仪式暨合作与发展主题交流座谈会举行

为助力复旦大学法学院建设工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研究和育人工作,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复旦大学法学院捐赠设立法学院建纬基金,支持学院举办学术科研讲座、教师发展奖教金等项目。2023年9月5日,基金捐赠签约仪式暨合作与发展主题交流座谈会在江湾校区法学楼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党委副书记钟妮,侯健教授、袁国何副教授,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院2004级在职法律硕士校友邵万权,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鹏舟、高级合伙人陈应春、合伙人蒋烽出席活动。活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钟妮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院长首先致欢迎辞,他向建纬律师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所主任邵万权对学院事业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为促成此次捐赠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的袁国何老师、蒋烽律师表示感谢。杜宇对建纬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本领和卓越成绩表示赞扬,表示建纬律所长期深入发展特色专业领域的做法与复旦法学院的办学理念不谋而合,期待双方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研究探讨法学教育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我国的社会发展贡献智识。邵万权主任在随后的讲话中表示,希望建纬律所与法学院的首次合作能够持续推动双方对于相关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并围绕未来双方合作方向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围绕新基建等国家目前发展重点开展研究,助力国家社会发展;二是举办专题讲座或选修课程,加强学术和实务领域的交流;三是加强育人合作,探索开展学生实习实践项目。杜宇院长与邵万权主任签署捐赠协议法学院院长杜宇和建纬所主任邵万权代表双方签署协议。杜宇代表法学院向建纬律所颁发捐赠证书。签约仪式后,大家共同欣赏了建纬所创立三十周年宣传纪念片,随后开展座谈交流。史鹏舟律师从施工合同定性的问题出发,分享了自己研究专业领域的心路历程,指出律师的理论水平对于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陈应春律师深情回顾了自己的校园时光,表示在复旦习得的严谨的思维逻辑能力让自己受益终身,愿意为反哺母校贡献力量。蒋烽律师对于建纬律所进行进一步介绍,表示律所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未来将在公益领域再接再厉。侯健教授对于建纬律师事务所向学院学科研究、学生培养等方面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高度肯定了建纬律师所具有的扎实理论水平和高超实务能力。袁国何副教授叙述了此次捐赠的缘起与沟通商议的过程,对各方的支持表达了感谢,表示愿意发挥自己的力量推进未来双方更深更广合作。通过交流,双方增进了相互了解。双方一致表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各自发挥专业优势,促进互利共赢,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融合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END来源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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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与同圆设计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9月6日下午,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集团总建筑师周瑞雪、工程总承包事业部总经理韩金国、市场发展中心高级市场经理尚振伟等到访建纬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总所副主任韩如波、建纬济南办公室主任张立群、党支部书记邵光岭等热情接待并陪同座谈交流。//会议背景双方在先期合作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一致同意构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推动双方在课题研究、专业合作、培训活动、市场拓展、业务共赢等领域的全面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专业人才优势和专业队伍优势,携手探索、共同推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智慧、绿色发展。▲韩如波律师主持座谈交流本次座谈会在建纬总所一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韩如波律师主持。他在主持过程中,补充介绍了建纬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发展特色,他指出,建纬在全国有超过1300名专业律师,其中很多是同时拥有法律、建设工程、金融、外语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建纬加大投入研发,持续参与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专业课题,取得丰硕成果。▲邵万权主任致辞邵万权主任在致辞中向同圆设计集团郑总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建纬和同圆设计集团都是深耕建设行业、定位专业化发展并成为行业佼佼者,双方有很多相似之处和共同话语,因此也有着无比灿烂的合作前景。期待双方深入交流、探讨双方专业共通之处和业务结合点,强强联手,实现共赢。▲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发言紧接着,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岩在发言中也表达了与建纬开展深度合作的殷切希望和美好设想。他详细介绍了同圆设计集团的发展历史和公司完整建制,集团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以设计引导的工程总承包、检验检测、数字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等领域,致力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他集中介绍了同圆设计在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的主要成就,并从多角度阐释其在行业内的突出优势和领先地位。▲朱树英院长发言随后,朱树英院长展望了双方的战略合作前景,他指出:建纬作为深耕建设行业的专业律所,专注于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并获得行业主管单位和市场的广泛认可。未来,建纬与同圆设计集团可在开展培训、参与课题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开拓目标市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最后,建纬所和同圆设计集团正式签署《建纬-同圆设计集团战略合作协议书》,标志着双方达成深度、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核心的城乡建设综合性科技集团,由60余年悠久历史的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改革发展而成。旗下拥有各分公司、事业部及专业院所等60余个专业团队,另有,北京元道同和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山东同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山东)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同城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同慧空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同圆优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同圆实业有限公司十家子公司。同圆集团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建筑、城市规划)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市政行业乙级、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压力管道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电力行业专业乙级、施工图审查一类机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体系9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45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14001认证。同圆集团秉承专业化、全国化、综合型、科技型的战略发展思路,业务涵盖建筑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市政工程、环境能源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居住建筑、商业办公、文体教育、文化展览、医养健康、TOD及地下空间、产业园区、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风景园林、区域能源规划与咨询、绿色建筑技术与咨询、装配式建筑技术与咨询、BIM设计与咨询、历史遗产保护与再生、水环境治理等专项的设计咨询服务,是城乡建设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者。集团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业务范围还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以设计引导的工程总承包、检验检测、数字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等领域,致力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价值链与供应链的集成服务。同圆集团不断增强企业核心技术优势,在建筑设计的各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创作经验,结合建筑工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持续提升建筑创作与专业技术能力;以数字技术为驱动,以课题研究、项目实践为推动力,强化事前管理、过程控制和成果管控,统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服务与咨询管理能力;拥有省内知名的绿色节能建筑专家团队及设计咨询团队,打造“绿色科技+健康舒适+数字互联”的绿色节能科技建筑体系,塑造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成果转化能力;积极开展装配式设计研究和推广应用,参与国家重点研发工作,提供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咨询服务;积极探索BIM技术在设计、咨询、建设、运维等阶段的应用,形成了以BIM技术为核心、以数字平台应用为主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使BIM数据能够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发挥作用。近年来,同圆集团先后被授予“建国七十周年全国优秀勘察设计企业”、“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百家名院”、“中国十大民营工程设计企业”、“首批国家装配式产业基地”、“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优秀企业”、“山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试点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医院建设十佳医院设计供应商”、“山东省抗击台风抢险救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END编辑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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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河南省司法厅鲁建学副厅长一行莅临建纬总所考察交流

2023年9月5日,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鲁建学一行莅临建纬总所考察交流,一同来访的领导包括河南省司法厅原一级巡视员、公证协会会长肖余生,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赵虎林,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轸。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建纬郑州所主任栗魁、建纬总所合伙人黄超宇、郑冠红、林静等律师热情迎接,并陪同座谈交流。鲁建学副厅长一行参观了建纬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建纬党建工作室、荣誉墙,对建纬所的历史、党建工作有了形象的认识。随后在座谈会上,朱树英院长向来访的河南省司法厅及律协各位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并热情地介绍建纬的“专精特新”定位和发展之路,详细介绍了建纬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和荣誉。鲁建学副厅长等一行高度肯定了建纬的专业化发展,并表示期待与建纬所加强交流和互动,充分发挥建纬郑州办公室的纽带作用,推进双方合作,围绕律师专业化发展、青年律师培养等积极开展律师工作,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双方力量。合影留念END编辑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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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朱树英院长对话昆明青训营律师,分享专精特新发展经验

2023年9月4日,为期五天的昆明市律师协会第二期青年律师菁英训练营正火热进行中,青年律师们在课程学习和交流中,不断汲取养分、加速成长。当天下午,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受邀为训练营的青年律师分享经验,受到热烈欢迎。守正创新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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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总包学园”首讲开播,邀请朱树英院长讲授第一课《中国式总包》

019月4日上午,由国内知名工程总承包知识分享平台“总包之声”打造的“总包学园”首讲正式开播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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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动态】建纬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顺利举办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

建筑消防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建筑消防工程民事、行政法律纠纷频发,需要建筑法律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为更好地服务我国建筑业,拓深、拓宽建筑法律服务市场,建纬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20日上午宣布正式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并同步举办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吸引了一众律师、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专业消防工程企业人员与会交流,360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时参与交流学习、共襄盛举。本次研讨会在建纬总所隆重举行,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消防工程师聂华锋律师主持研讨交流。致辞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发表致辞,他表示:“当前建筑消防领域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纠纷日益增多,建纬所顺势而为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我们期待以举办本次活动为契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集中、深入地探讨,为建筑消防领域贡献建纬律师的专业力量和集体智慧。”专业研讨在主题分享环节,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率先开讲,他一如既往地强调“要树立建纬律师对专业领域和业务拓展的新认识”,建筑消防领域法律服务前景广阔,我们要发挥建纬所专业人才储备优势和专业底蕴作用,组建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就是第一步,以期为后续新业务开展做准备;建筑消防也将会成为建纬专业法律服务新的增长点,是建纬“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的重要一步。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豆鹏亮带来《消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探讨》主题分享,他首先指出消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概念,并对此展开延伸探讨,随后指出消防工程的典型特征,包括专业性强、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多;工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等。最后,他讲解了常见消防法律纠纷形式,并辅以典型案例予以深入剖析。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侯晓莉律师分享《消防与火灾事故处理法律服务浅析》,她从业20年以来,曾常年负责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并曾担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她在演讲中,从火灾与消防、消防管理、典型案例分析、建筑消防法律服务(非诉和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等角度展开论述,让大家对消防法律服务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建纬总所韩金朝律师以《建筑火灾事故法律服务要点分析》为题开讲,他作为执业律师曾代理数起火灾事故法律服务,包括民事诉讼、火灾事故认定复核都取得理想效果。他在演讲中从火灾事故认定阶段、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阶段、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阶段、火灾事故重新认定阶段、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复核申请阶段(若有)讲述了行政法律服务要点;并详细分析了火灾事故赔偿损失的诉讼要点,最后辅以火灾事故赔偿损失诉讼案例分析。建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建设工程部主任、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史鹏舟律师最后作研讨总结,他指出:“今天演讲的四位律师,从相关角度带来的分享可谓精彩纷呈,这也充分说明了建纬律师事务所在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储备之充足,研究、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之强大。下一步,我们将在成立“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吸引专业人才,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加强相关业务学习、编撰专业指引、举办专题论坛、出版专业书籍,进一步奠定建纬在建筑消防法律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至此,建纬首届建筑消防法律问题研讨会圆满落幕,建纬将依托“建筑消防法律服务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为建筑行业持续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END编辑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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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精解上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及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事公装和家装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设计或施工资质,但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公装若无资质,合同无效;家装若无资质,法院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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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土地出让“按现状交付”的相关问题

见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92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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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程竣工未结算之承包人维权途径探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21、22、23、24、28、29条规定。[8]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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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未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路径探讨——由一个破产清算中的别除权案件引发的思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3]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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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浅谈建筑工程行业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2]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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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涉华BIT及国际争议案件法律解析系列“非洲篇”之二:中国与尼日利亚的BIT协定及“中山富诚诉尼日利亚”案解析

该仲裁的任何一方,即中山富诚和尼日利亚,都不是法院诉讼的当事方。本案中的“相关投资者”,即中山富诚,根本没有在尼日利亚法院启动任何诉讼程序,因此,《中尼BIT》第9(3)条没有被触发。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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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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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浅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主管权

,再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0号]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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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房地产争议解决丨退租时,违约显著轻微不足以解除的司法认定

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解除合同时,大部分案件会考察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是否达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但不排除小部分案件直接引用合同条款解除合同;2.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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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施工单位面临破产,建设单位如何管控“工抵房”相关法律风险?

若建设单位尚未向第三方交付房屋若《三方债权转让协议》被依法撤销,且建设单位此时尚未向第三方交付房屋,施工单位基于《工抵房协议》,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依约交付房屋。(2)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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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承包管理规范》解读(下)

石鹏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造价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工程班,工学学士。曾在国土、住建、交通等政府部门工作多年,加入建纬后致力于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参与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以及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课题工作。前文链接:【建纬观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承包管理规范》解读(上)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企业不断的走出去和国外行业相关经验和模式的走进来,整个建筑行业的改革发展一直在深入持续的推进过程当中,这也得到了政策和法规层面的支持和鼓励。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并提出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从全国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而言,原建设部早在2003年2月13日就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指出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就水利工程的对口管理部门而言,水利部办公厅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要积极有序推行项目管理总承包等方式,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培育发展市场主体,明确各方职责权益。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承包的施行和推广是我国工程行业,特别是水利建设专业方面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新的一部分,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团体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承包管理规范》(标准编号:T/CWHIDA0019-2021,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则可以认为是该模式具体落地实施的坚实一步。考虑到工程行业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新的体现不仅仅是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还有很多其他的模式也在探索和推广过程中,这些模式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具体在哪里是今后具体进行相关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的下半部分将通过具体比较目前在水利工程实施当中重点推广的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和代建模式这一视角,来具体解读《管理规范》,以期能够取得更深刻的认识。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和代建模式本身从概念定义角度即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30号文”的定义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管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的团体标准,则定义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并总价承包的管理模式”。对于代建模式,水利部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以下简称《代建指导意见》)则将其定义为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由此可见,水利工程的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和代建模式从定义方面即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还不止于此,具体还包括:一、从单位职责的角度而言,水利工程的代建单位相较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洽谈签订、组织项目实施等方面拥有更大的权限。对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职责,根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的职责通过项目管理总承包机构来实现,项目管理总承包机构具体的工作则包括: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文件的报批及工程准备,项目征地拆迁、及时提供场地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等工作(第四章“项目管理组织和责任”4.2.3);依据建设单位授权的管理范围、工作内容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组织和责任”4.2.4);依据建设单位授权对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进行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组织和责任”4.2.5);组织项目建设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负责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于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水利工程的代建单位依法依约承担了建设单位的部分职责,在招投标、合同洽谈签订、组织项目实施等方面相较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拥有更大的权限,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体现出更多的协助、咨询成分。二、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而言,《代建指导意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文则较为宽泛。对于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代建指导意见》第(六)条所提要求包括:“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并且还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件:“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对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规范》第2章“术语”2.0.3对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的定义中表述为“具备项目管理总承包主体资格”,并且在条文说明的对应条目进行了详解,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总承包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虽然《管理规范》对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所作规制较为宽泛,但并不代表现实当中对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的要求较低,实际上,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在具体确定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的前置招投标或其他程序中提出更加具体、严格、有针对性的要求。三、从工作涵盖阶段而言,《管理规范》明确了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可以承担缺陷责任期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而《代建指导意见》当中代建单位在竣工验收移交后工作即完成。《代建指导意见》对于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工作涵盖阶段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第(一)条、第(二)条,其中第(一)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第(二)条规定:“……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因此,一般而言,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主要工作即告完成。而根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仍然需要继续按合同实施缺陷责任期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缺陷责任期管理,《管理规范》规定: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管理制度(具体为《管理规范》21.3.2);缺陷责任期内,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缺陷修复责任,不得以与施工单位有保修责任划分为由拒绝履行缺陷责任(具体为《管理规范》21.3.3)。对于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规范》22.0.1规定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和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管理绩效进行综合、合理评价,并在后续条款中详细列举了应如何具体开展相关工作,而且专门强调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完成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总结评价经验,评估评价过程的改进需求,采取相应措施提升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水平(具体为《管理规范》22.0.10)。四、从费用计取的角度而言,《代建指导意见》规定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并可获取奖励,《管理规范》则采取了总价承包的模式。对于费用计取,《代建指导意见》采取了与代建内容、绩效挂钩并可获取奖励的模式,具体为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相较于《代建管理费用》对于代建费用的计取、支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管理规范》关于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管理费用计取的条款内容则很宽泛,仅在第2章“术语”2.0.2对项目管理总承包的定义中提及采取总价承包的模式。至于具体是采用固定总价的模式还是可调整总价的模式,《管理规范》并未作具体展开。按照笔者的理解,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可在具体签订合同时按照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合适的费用计取模式。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无论是新近施行的《管理规范》,还是此前发布的《代建指导意见》,都是相关工作具体成果的体现,本文通过对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和代建模式的比较这一方式解读《管理规范》,相信《管理规范》在经过实践过程后还将日臻完善。END作者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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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地产股权并购中重大合同履行之法律风险及防范

引言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日趋紧张的环境下,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已成为一种主流方式。囿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涉及主体较多、交易风险较大,任何环节的疏忽都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本文主要结合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实务经验,针对房地产股权收购项目的重大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进行梳理,探讨在房地产股权并购中收购方如何对相关法律风险予以防范。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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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审价费之争简析

(CECA/GC7-2012)》,相同口径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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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探析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侵权赔偿之竞合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3.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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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施工单位面临破产,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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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把建设行政处罚规定落实到违法过程中——长沙倒楼事故的最大教训

编者按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一存量居民自建商住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多名人员被困和失联,牵动着无数人的心,被困者家属更是心急如焚。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公安、检察机关随即介入、处置。作为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所,建纬律师长期关注建筑行业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及时发出专业声音以警世人。此次长沙居民自建商住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建纬研究院院长、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朱树英和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工作过的建纬所建设工程部专业律师石鹏,第一时间开启专项研究和分析,及时发文总结事故教训,今日全文刊载,以期引起有关各方重视,吸取惨痛教训,严守安全底线,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央视新闻2022年4月29日中午,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盘树湾一存量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根据大数据等方法排查,初步核实房屋内受困人员23人,另发现事发地附近有39人失联。事发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专项批示。截至5月4日,已有10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目前各方还在全力营救其余的受困者。当地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已有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具有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的极端重要性,一旦出现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并引发事故,不论何种建筑物,都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防患于未然就特别重要。国家主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建筑物的安全使用,2022年3月10日,住建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部令第55号,下称《程序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4月19日,住建部又颁发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这两个连续颁发的规定,凸显主管部门对安全质量事故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的高度重视。然而,长沙倒楼事故还是不幸发生了。一、除房主、设计、施工、检测方外,主管部门对倒塌事故同样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长沙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该事故立案侦查。已查明:房主吴某勇及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可能需要承担5年以上的刑事责任。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进行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刑法修正案》规定,有可能承担5年以上的刑事责任。警方已对前述9人刑事拘留随即被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近两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较大以上房屋坍塌事故。2020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发生“3.7”坍塌重大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同年8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发生“8.29”重大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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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以上海及广州政策为例

自2021年起,“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类政策中频频出现。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对国家、直辖市、部分重点省份及城市已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在这些政策中,我们注意到相关的土地支持、税费支持、金融支持等支持政策均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而设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什么样的项目可以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等,这些问题在落实优惠支持政策的时候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细则进行进一步梳理。截止目前,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台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办法和细则。例如,上海市2022年1月14日出台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广州市2022年2月14日公布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除这两个城市之外,北京、南京、汕头等城市也公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相关政策。我们注意到,在已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办法和细则中,上海和广州政策在项目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申请材料、认定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因此,本篇我们将以上海和广州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政策为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相关细节进行简单对比梳理,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注:因《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后续定稿后相关内容可能会与本文存在差异,特此说明。一、认定政策1.《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发文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日期:2022年1月14日发文字号: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原文链接: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81912.《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发文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22年2月1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原文链接:http://zfcj.gz.gov.cn/hdjlpt/yjzj/answer/17685二、项目适用范围(一)上海市上海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实施项目。其中既有项目指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新实施项目指未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改建项目除外)。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二)广州市广州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其中既有项目是指已经运营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建设运营主体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尚未运营的项目。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范围未区分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统一规定如下:三、认定标准(一)上海市1.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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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各行业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主要服务于大型央企,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多个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工作。许可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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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保障性住房的国际法律与政策(下)

鼓励新兴建筑工艺,如3D打印、机器人砌砖工、自动驾驶推土机以及与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AI)相关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以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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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下)——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取代司法鉴定的比较优势及其可操作性

编者按系列文章上、中篇链接:上篇——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中篇——司法鉴定难以操作可适用工程总承包行业交易习惯争议评审《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系列文章发布以来,因其专业性与前瞻性在业内引发了广泛阅读和讨论,关注度更是居高不下。今天,承接前文,朱树英院长发布第三篇分析文章:《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取代司法鉴定的比较优势及其可操作性》,为本专题画上了圆满句号。正所谓“疑难杂症一案一方,专家箴言一字一珠”,朱树英律师本系列三篇文章正是他“问诊式”法律分析的充分体现:上篇未雨绸缪指出病情所在,中篇对症下药开出妙方良药,下篇则论述处方为何能够发挥作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话不多说,今日专题文章,精彩为你奉上!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下)——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取代司法鉴定的比较优势及其可操作性朱树英律师建纬研究院院长需要深入研究柔性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与刚性的施工合同争议司法鉴定的比较优势及其可操作性,与我国建筑业在14.5期间转型升级“一、二、三”的大背景直接相关。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大背景的“一个重点”是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二翼齐飞”是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同步发展,“三足鼎立”则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全咨人同为主要市场主体。这个大背景标志着我国建筑业的实施方式和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革,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案件审理制度包括司法鉴定制度的上层建筑同样应该随之进行相应改革,这是工程总承包时代的需求,也是法制建设适应市场调整的需求。这种变革完全可以从已悄然发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市场操作的新变化和法院案件审理的新举措中得到证实。一、从市场实务操作和案件在审实践看适用争议评审交易习惯的可操作性。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的工程,其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是个完整的过程,由于各类建设项目各不相同的设计标准和适用规范,整个建设过程不断出现层出不穷、疑难复杂的专业问题。解决这些专业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强项,也不是目前解决传统施工合同质量、工期和造价争议而建立的鉴定机构的强项,由此,工程总承包行业新的交易习惯争议评审机制随着行业转型升级脱颖而出,新的举措也在市场操作和案件审理实践中应运而生。本人所在的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承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课题研究,负责起草《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的同时,也结合司法实践在探索工程总承包争议评审模式在实务操作和案件审理中的实际运用。2020年,经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先后批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门设立的“建设争议商事调解中心”,在相关实务探索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争议评审DAB模式在江苏苏州“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率先落地。江苏苏州相城区阳澄湖路快速崛起的“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园内,新建“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占地2.2万平方,投资10.8亿人民币,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正以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兴建。项目总承包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近年来我国工程总承包领域迅速崛起的具有“三甲两特”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尚未出现争议时,经过本人的宣传、演讲、论证,发承包双方决定采用DAB模式组成争议评审专家组,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本项目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适用发承包双方将争议提交专家评审组并由专家按本办法对争议出具评审裁处决定意见、双方均根据专家决定执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组由三名具有建设领域争议解决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发包人选择工程管理专家、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为评审员,总承包人选择江苏省工程造价资深专家王如三为评审员,由承发包双方选定的两位专家共同选定本人为首席评审员,并获承发包双方确认,该项目争议评审组由本人与李启明、王如三两位专家共同组成,由本人担任评审专家组组长。本项目由发包人自选工程技术专家、总承包人自选工程造价专家为评审员,两位当事人自选的评审员专家共同选择法律人士为首席评审专家的模式,可作为一般模式在实践中推广完善。2021年9月18日,项目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别与专家评审员李启明、王如三签订《评审专家聘请协议》,承发包双方与本人签订《首席评审专家聘请协议》。经评审专家与发、承包双方前期共同讨论、制定,为本项目争议评审专家裁决机制提供操作程序指引的《“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争议评审管理办法》(注:详见附件一),数易其稿后亦在评审专家聘请当天定稿实施。就具体项目的争议评审模式和专家裁决的效力制定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这也是落实“不诉讼、不仲裁、不鉴定”实际成效的一项首创。2022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本人任主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一书对此作有详细介绍,还附有共24条规定的《“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争议评审管理办法》全文。“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争议评审专家签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2、山东高院在审判实践首推“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方法意义重大。建纬所共30个总、分所中,数青岛分所在建设领域律师调解工作以及多元化解决争议方面成效最突出。针对建设领域纠纷案件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如程序复杂,消耗时间长、费用高;当事人处境对立极端,商业关系受到伤害,影响以后合作;司法程序可能被用作拖延手段;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割裂等等矛盾和困惑,青岛分所组建的《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在建设领域解决争议的实践中,对案件和解、调解、谈判促进、争议评审及其与仲裁和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纠纷模式进行了深入实践探索。由青岛分所王术友主任代理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2020年7月一审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审理中启动工程结算的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茂盛公司二审提出17项要求增加造价的异议,对方提出5大项要求降低造价的争议项。二审开审前王术友主任建议,对双方争议提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另外组织争议评审专家对一审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评审,省造价协会选取三位评审专家出具了争议评审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意见均无异议,鉴定机构根据该争议评审意见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2021年5月省高院在二审判决时全部采信了上述争议评审意见和鉴定补充意见。本案成为山东省高院借鉴形成争议评审相关文件,充分体现“争议评审+调解+速裁”优势的典型案例。2020年8月21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出台下发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注:详见附件二)开始试行,就办理途径、事实梳理、调解、争议评审、繁简分流、监督指导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宗旨为促进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多元化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有效降低解纷成本,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办法》的发布,对于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争议评审机制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三:首先,《工作办法》由山东省高院联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发布,在全国司法系统首推调评裁一体化工作方法,标志着司法机关开始重视整合行业资源、促进多元化争议解决司法改革,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争议评审与司法实务相衔接的司法改革浪潮;其二,山东省高院作为《工作办法》的发布机关具有权威性,作为中间的过渡环节,上可向最高院提出相关建议,下可在全省法院系统内推行该工作办法,对于在山东省内试点推行争议评审机制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最后,《工作办法》明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工程结算、鉴定意见、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申请以争议评审的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当事人选定或评审机构指定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争议评审,形成争议评审决定书”,尝试性地在诉前调解程序及诉讼程序设置了争议评审程序,对于优化争议评审机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山东高院发布的《工作办法》对司法实务和行业发展意义深远,令人振奋。争议评审机制在不断推进实务落地的进程中,仍有许多探索要做。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推行争议评审机制,必须具有全过程管理的意识和思路,盖因:第一,工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于一个具体工程项目,争议评审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合同各方需要在拟定合同时将争议评审作为诉讼或者仲裁的前置程序,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缔约阶段就要具有识别管理风险、系统化解争议的合规风控意识;第二,卓越的全过程管理是保障双方合同权益,最大限度减少非必要争议,提升争议评审效果的法宝;第三,辅之以全过程管理,争议评审机制介入总承包争议的阶段将大大提前,例如,工程双方可以在项目初始阶段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洽商形成争议评审小组和相应的过程评审机制,定期组织对相关问题的评审,基于这样的工作机制,相当一部分可能会演变为争议的待决事项会在过程争议评审中得以化解。二、争议评审比较司法鉴定的优势明显并且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顺利操作。与刚性的司法鉴定这一纯粹的法定程序相比,柔性的争议评审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由行业专家进行争议评审,源于国际惯例和成熟经验,扎根于工程总承包行业土壤,利于有针对性解决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发生争议及时进行评审,有利于及时化解建设方、承包方的争议和矛盾,缩小争议差距,促成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建设;当事人自选专家以专业技术资源和能力,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进行争议评审,有利于合理降低解决争议所承受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推动行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1、争议评审机制可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有利于及时、简洁解决争议。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基于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模式内部架构的多重层次,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施以成本控制的矛盾,发包人在技术上依赖总承包人的矛盾,以及总承包人高度的项目自主权与总包人对实现工程目的具有的单一责任之间的矛盾,导致工程总承包争议具有多发性,且极有可能发生在总承包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针对工程总承包案件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模式在司法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程序复杂,消耗时间长、费用高;当事人处境极端,商业关系受到伤害,影响以后合作;司法程序可能被用作拖延战术;赢得诉讼的一方得到的赔偿仅为实际支出的很小比例;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割裂,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等。争议评审机制则有益于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评审可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均可随时由评审专家介入评审,提供专家的评审意见,这有利于矛盾在开始形成时就得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控,可以有效控制争议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处理。2、当事人自选专家任评审员,极大地增强对专家解决疑难问题的信任感。与现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名录抽选、当事人事先并不熟悉也不了解鉴定人的专业水平的情况相反,争议评审的专家及人数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自主选择,并且由各方选择的评审专家共同选择首席评审专家的交易习惯,体现的是民法的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最高院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该项规定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有约从约原则,完全适用于评审专家由当事人自选,也完全适用于当事人赋予评审专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3、能够有效缓解工程总承包争议双方经济和时间成本的不可承受之重。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很多问题尚无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专业律师、建筑企业以及鉴定机构而言,很多问题都是新概念、新事物,还都处于摸索的过程中。时下,一个工程总承包案件的审理动辄三到五年,甚至七到八年的审理期限,一个案件的鉴定费用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无疑给诉争两方带来沉重的诉累和经济负担,以及不可承受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是当事人在工程总承包案件的司法实践最大的痛点。而由当事人合同中已经约定争议评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发生争议过程中及时调控和迅捷解决,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有利于最大程度化解工程总承包争议双方在经济和时间成本的不可承受之重。三、案件处理中适用争议评审机制的建议。鉴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专家评审机制已在市场运作和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可见并非是脱离我国法律制度的空中楼阁,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决定做出机制”,该机制是在吸收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伴随国内建筑市场法规制度的革新和发展应运而生的,与司法鉴定相比,专家评审机制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和现实可操作性。为推进现行工程总承包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专家评审机制切实缓解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案件审理的不适应性,建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立法时明确:1、关于争议评审约定的时间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履约过程中、提起仲裁或诉讼后形成的争议评审约定,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议,均应在案件审理中按约定适用。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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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中)——司法鉴定难以操作可适用工程总承包行业交易习惯争议评审

编者按前文链接:【建纬观点】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上)——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在昨天发布的文章中,朱树英院长为我们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实际情况,指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需要。那么,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朱树英院长在今天的文章中给出了他的答案:适用工程总承包行业交易习惯争议评审。为什么争议评审机制可以视为行业交易习惯,能够替代司法鉴定适用呢?今天的文章将为你一一解答。树英说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中)——司法鉴定难以操作可适用工程总承包行业交易习惯争议评审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一方面,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引发的一系列疑难问题,需要更加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对案件事实的鉴定;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又面对着缺乏法律的专门规定和难以操作的实际困难,对此,我们应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寻找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510条还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在目前法律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的司法鉴定并无相应规定、解决专业性问题也无相应司法鉴定人名录的情况下,研究有无相应的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有无解决方法,这是化解这一疑难复杂问题的可选择对策。一、法律规定的行业交易习惯的认定及其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仅明确了“习惯”的法律意义,而且认可“习惯”也是我国民法的法源之一。根据这一基础法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1、法律规定的行业交易习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民法典》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解决民事争端时,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而且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行业内的交易习惯确定,这就为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众权益提供了更多元的法律根据。《民法典》对于交易习惯并未明确定义,但最高院之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对“交易习惯”有如下定义:交易习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作为某行业或区域内的通常做法,既可以为尚未启动争议解决的合同当事人提供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也可以为已启动争议解决的纷争提供有效的法理依据和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对“交易习惯”进行认定时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以下要素:“交易习惯”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在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应当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方可适用;应当在根据合同条款无法推定,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时方可适用。合同各个条款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从合同的上下文往往可以对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推定,为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意志,应当先尽量结合上下文来推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无法推定时,才能够参照交易习惯予以适用。对于无法通过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断的交易习惯,主张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最高院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视为行业交易习惯。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属于建筑行业交易习惯,这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和法律界的共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判案根据,这既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通行裁量方法。2005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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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上)——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

编者按工程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重大变革,而变革从来就是任重而道远的。在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竣工验收、保修及价款结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事项,在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争议和纠纷。作为住建部负责起草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课题组组长,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凭借在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理论基础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难点,形成了《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系列文章,将分为“上中下”三篇,在“建纬律师”官微上连续刊载。今天发布第一篇文章:《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上)——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难点及其化解对策(上)——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设计与施工合一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精简招标程序、减少管理层级、统一权利责任、提升推进效率等优点,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实施方式,也是我国建筑业“十四五”期间转型升级的标志,而建筑市场传统模式则是设计与施工相分离。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了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的调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则完善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范围。之前,2014年7月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先后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模式随之在我国建筑市场得以推广和应用。由于当时上述法规制度尚未施行,已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出现各类争议纠纷并呈现上升趋势,有关工程总承包的发承包主体、总承包人的资质、联合体、设计以及设备的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竣工后验收、合同解除、已完工程计价及结算等争议频发。就当前司法实践实际情况而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难以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需要,已成为定纷止争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应当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并尽快解决。一、伴随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矛盾凸显。伴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前后的逐渐推行,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以“工程总承包”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裁判文书达9万件以上,其中涉及“司法鉴定”关键词的接近2万件。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工程总承包案件审理的关键作用由此可见一斑,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已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经办的一个诉讼案件就非常典型。2013年8月,日本某投资人在上海成立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某日资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及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在内的分项合同,将其所投资的位于上海市的油脂厂项目建设工作全部发包给了总承包人,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5亿人民币,本案系承发包双方均为日资企业并在中国境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15年5月,该项目的工程量大部分已经完成,由于项目所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总承包人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问题,发包人认为由于总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且无法继续建设,遂要求总承包人退场、赔偿相应损失。由于当事人双方未经过招标投标,合同中也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只能到法院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申请共启动了五项司法鉴定:第一,成套设备设计质量鉴定,用以明确设计总承包人所完成的设计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第二,成套设备施工质量鉴定,以明确总承包人的设备安装、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第三,成套设备造价鉴定,以明确总承包人已安装及已采购设备的价值;第四,土建工程造价鉴定,用以明确已完工程价值;第五,土建工程质量鉴定,用以明确总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本案于2015年7月起诉,由于涉及鉴定事项众多、法院司法鉴定名录无法全部抽鉴,相关专业鉴定机构缺乏等原因,案件审限一再延长,2020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前后耗时长达六年多。造成本案审理旷日持久的原因复杂,既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建筑施工这三大承包范围互相交叉的复杂性;也由于当事人合同未明确“发包人要求”,缺乏适用标准导致合同效力、质量标准、价款结算方式都难以确定;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无法适应本案工程总承包争议的审理需要,这成为当前及今后处理工程总承包案件面临的最大难题。二、审理工程总承包案件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问题,成为相关案件定纷止争的最大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该条款所涉即为司法鉴定,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作了进一步的操作规定。针对建设工程案件所涉及到的质量、造价和工期鉴定,最高院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做出一系列特别规定。但是,该解释所针对的是传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而言,最高院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现行案件审判实践在处理工程总承包案件时常常没有对应的依据,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难点、堵点,具体表现为:(一)工程总承包案件的鉴定需求除施工鉴定,还包括设计和设备鉴定,但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录并无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以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大多数法官、仲裁员对工程实践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不熟悉,有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一般需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在解决传统的施工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时,司法鉴定基本围绕施工合同造价、质量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已建立工程造价(包括工期)、质量的鉴定机构名录,鉴定机构的选定和相关流程经过多年磨合都已经比较流畅。然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则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阶段,相关工作专门性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呈现指数级上升,目前通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尚无针对设计、设备采购阶段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这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难点主事表现如下:1、难以找到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由此,鉴定单位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是一个工程司法鉴定合法合理启动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仅仅是承包单位设计、施工、采购相分离,鉴定单位也通常是设计、施工、采购的资质相分离,因此,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面临的一个首要的难题就是难以找到对设计、施工、采购具有全面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尤其是设备采购的鉴定资质由于设备类型的不同,其资质要求完全不同,例如热电厂项目与化工项目的设备鉴定,其资质要求就明显完全不同;比较冷僻的设备工程,甚至无法找到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这是工程总承包司法鉴定实践当中无法回避的问题。2、难以找到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鉴定单位。工程总承包的鉴定与设计、施工、设备三者分离的鉴定并非三者的简单叠加,分别鉴定;三者的复合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例如质量鉴定,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鉴定单位仅需核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即可,注重客观形式上的吻合;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图纸也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因此单纯的图物一致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需要结合图纸设计及实际效果全面评价其履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更偏向主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技术咨询,难度更高。又例如造价鉴定,施工总承包模式下,造价鉴定一般通过最终稿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即可明确;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亦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如果发包人要求未变,仅有设计变更一般不构成合同价款可变更的事由,需要鉴定单位根据自身专业能力进行评价,某项变更是否构成合同要求的变更,仅有构成合同要求的变更才能相对应得调整合同价款,这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鉴定相对而言鉴定标准比较明确,客观性相对容易掌握,而工程总承包模式鉴定标准较为模糊,主观性更强,需要鉴定单位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才能合理评价,由此对鉴定单位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3、难以明确设计、设备等专门事项的鉴定范围。现实当中的工程种类千差万别,以房屋建筑工程而言,主要包括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等种类;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言,主要包括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种类;除此之外,还有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务、航道、机场、电力、化工、石化等各种类型的工程形式。前述工程类别,都可以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实施,而其中所包含的设计、设备等专门事项涉及到极为庞杂的专业类型,在鉴定工作开始之前,鉴定范围到底如何确定就已经成为难题,直接考验到法庭、仲裁庭确定鉴定单位和鉴定范围的能力。(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范围的扩大导致鉴定事项的急剧增加,使得鉴定工作时日长久、费用昂贵,明显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周期长,一审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相较其他类型案件数量明显偏少,而司法鉴定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工程总承包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工程案件,当事人在鉴定过程当中的讼累更是显而易见,本文所举的案例即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现象。归纳而言,工程总承包案件讼累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由于工程总承包案件专业性极强,导致鉴定工作无论是在启动前、过程中还是在之后的质证环节都需要更长时间。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案件决定鉴定的启动需要等待。在鉴定启动阶段,对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言,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缴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等都需要较长时间;对于当事人而言,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能否确定明细的鉴定范围、相关材料的反复提交和补充都成为了一个又一个的难题。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监督管理鉴定进程常有心无力,使得鉴定进展缓慢,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一般都会严重拖延工程总承包争议纠纷案件的鉴定期限。在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尽可能避免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况发生。前述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会消耗审理时间,即使都能正常进行,也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这对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显不利。2、工程总承包涵盖范围广,相关案件鉴定事项较多,导致鉴定费用相较于传统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费用更为高昂。现实中,建设工程类案件的鉴定费用较高。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江苏省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500万元以下费率为千分之十、500万至1000万费率为千分之八、1000万至5000万为千分之七,以此计算,5000万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为37万元。由于工程总承包涵盖范围广,相关案件鉴定事项也较多,除了工程造价鉴定,还可能启动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设备鉴定、设计鉴定等各种类型的鉴定,往往一个案件需要同时启动多个鉴定,使得总鉴定费用相较于传统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费用更为高昂,给当事人造成了较为明显的资金压力。三、工程总承包合同专门性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传统的施工总承包,相关的质量和造价体系都是基于设计、采购、施工三者分离作为前提进行确定,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承包范围是设计、采购、施工三个主要阶段的综合,现有以施工总承包为前提的质量和造价鉴定体系,主要是针对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制度无法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的审理需求已不适用。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妥善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专门性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与施工总承包不同的突出表现。1、与施工合同司法鉴定通常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鉴定工作以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以及相应标准为主要鉴定事项。传统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是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条规定把因设计有缺陷的责任归于发包人。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下属机构,其所发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其内部行为,其单方法律效力不及于外部,因此单纯的由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不再对总价范围造成影响,不再成为总价合同可突破的事由,取而代之的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国内一般称之为“发包人要求”,国外则表述为“雇主要求”。《示范文本》相关定义为“《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由此可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权主要基于发包人要求而产生,基于发包人要求而产生的变更才可能导致原合同总价范围的变化。并且,是否所有发包人所发出的关于工程的意见都属于发包人要求、都可以构成足以影响总价范围的变更?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该意见的内容仅是原缔约时发包人要求的细化、完善,则不构成变更,依然应当按照原总价进行结算;仅当该意见超出了原缔约时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才构成变更并产生相应价款应当予以增减的可能。由于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阶段都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内,并且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对工程的安全、工期、质量及造价承担全面责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仅有提出项目需求、支付相关价款及配合完成相应项目审批等必要程序的义务;如何提供满足项目需求的施工图纸,如何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实施都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义务。由此,原则上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无需进行归责鉴定,仅需进行损失鉴定,明确损失范围即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有证据证明是由发包人不适当要求引起的或者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外。其中,对于发包人不适当要求引起的质量问题,但现实当中仍然有部分裁判人员和鉴定机构对此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习惯性地套用施工合同纠纷质量鉴定的两个步骤,从而导致裁判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相悖。2、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的总价和可计价变更范围对于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而言是更加专业的问题。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大优势在于对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可采用总价承包的模式,《管理办法》第16条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的多阶段总价发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单阶段总价发承包存在本质区别: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发承包方签约时存在明确的施工图纸,因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总价是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明确的工程量范围,该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与此相反,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双方缔约时,通常仅具有概念图、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尤其在国际项目中,有些国际项目招标时连图纸都不具备,仅有工程项目要求文件,其工程量范围及标准在发承包阶段均难以明确具体地界定。这一本质区别具体反映到司法鉴定领域则体现为工程总承包的总价究竟对应的何等的工程量,这必然成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难题和相关争议纠纷的争议焦点。因此,相对于施工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当中有较为明确具体的总价范围和变更范围,工程总承包纠纷启动造价司法鉴定时就需要面对总价范围的确定和变更范围的厘清,这对已经较为适应现行体制的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完全是一个全新的挑战。3、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司法鉴定,特别是涉及到风险责任的鉴定工作对专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了更多责任。以国内而言,《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考虑到当前国内市场当中发包人的强势地位,约定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更多地由承包人承担是较为常见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风险责任承担存在两大难题:一方面是如何确定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即使有明文约定,在工程实践中也难以区分。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变化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而材料费用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现发生由于国家环保法律调整导致的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究竟属于法律变化的风险还是材料费用上涨的风险,则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如何确定风险的实际支出。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导致的额外支出属于建设单位承担;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也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事实上导致整个工程设计中因地质情况难以预见的额外支出是难以从工程总体设计中剥离的。前述难题传导到司法鉴定领域,风险范围的确定和风险支出的计价都将成为相关工作的着力点,然而目前的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可实操的方式方法。综上,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立足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立足于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当中出现的问题,这无法适应工程总承包案件的审理需要;且,从司法鉴定的制度设计本身解决这一难点问题,与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不相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的司法认定,已成为所有法律人发挥法律智慧和聪明才智的时代要求和专业责任。END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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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办法》新要点解读

杨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硕士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USC),法学硕士学位(LLM)。曾供职于某头部金融机构(法务),兼具有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基础设施投融资、融资租赁、保理等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尤其擅长提供工程与金融复合法律服务。2020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自主办理登记。经过近一年的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终于在2021年底出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本文通过比较之前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摘选了笔者觉得较为重要的新要点,予以重点解读。一、结合《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保理的定性,将其正式纳入登记范畴“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在“登记办法”出台前,根据银保监行业监管的要求,融资租赁、保理的登记基本已由中登网全面受理,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之前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内容上无法覆盖融资租赁、保理,该登记一直欠缺正式的依据,本次“登记办法”第二条结合《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中“融资租赁、保理涉及担保功能”这一定性,将融资租赁、保理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追索保理中的应收账款才涉及担保功能,而无追索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不涉及担保功能,但并不意味着无追索保理就无须在中登网登记。首先,根据当前行业实践,无追索保理并不意味任何情况下均不涉及担保功能,一旦因“信用风险”以外的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回收,无追索保理仍会涉及担保功能;其次,不论监管要求还是“登记办法”,在中登网登记方面均未区别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因此登记的要求应是针对全部类型的保理,而并非有所区别。此外,普通的应收账款转让既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也不能等同于无追索保理,对于是否应在中登网登记并无强制要求。二、以明确列举的方式排除无需在中登网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类型“登记办法”第二条除了已经列举的可以登记的担保类型外,还将“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范围,该条款可谓口袋条款,为今后的动产、权利担保类型留下了发展的余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排除在了中登网登记的范围之外,其主要原因是前述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在实践中已存在常用的登记机构,例如股权质押在工商局、机动车抵押在车管所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时应予以关注前述例外情形。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笔者在实践当中发现,担保人对于中登网的登记经常存在误解,认为中登网的登记是审批制,但其实中登网一直是备案制,即中登网不对登记内容作实质审查。由于前述误解,导致担保人对于担保权人在中登网上登记的内容并未做到应有的关注,以保理为例,根据保理合同转让的仅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部分应收账款,但担保权人却在中登网登记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已转让,导致担保人无法用该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其他应收账款获取融资,此类情形并不鲜见,事实上给担保人造成了后续融资上的困难。因此,对于担保人来说,每笔在中登网登记的动产及权利担保均需在担保权人登记后,与担保合同要素核实并确保内容一致,避免造成后续的不利影响。四、担保权人应当严格履行担保人信息变更义务,避免承担不利责任根据“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担保权人有义务对于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变更办理中登网的变更登记,如果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担保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对于在实践中如何规避此项义务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建议如下:(1)自然人身份证号通常更改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必过于关注;(2)公司更名较为常见,建议担保权人至少每4个月通过工商公示查询系统对于公司担保人名称进行核对,一旦发现变更,应当通过中登网同步变更相应信息;(3)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信息变更报送义务及违约责任,将未能及时报送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担保人。五、担保权人在中登网对于担保财产的描述应当精确至第三人能够合理识别的程度,否则将承担不利责任。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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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双赔”?

涉案保单《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且是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的补偿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本案案由应确定为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