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3种考核方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专项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考核,这是近年来公务员考核的一项创新,具有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效工作抓手。
定期考核侧重于对公务员在1个年度或者1届任期内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性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就是说要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通过做细做实平时考核,开展必要的专项考核,全面了解掌握公务员日常表现和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表现,为定期考核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对公务员的准确评价。
在公务员考核中,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应当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增强考核方式的针对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只有将这3种考核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考核效率,实现考核的目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