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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吨“不定时炸弹”伪报!刚刚,海关又截获一批满装“炸药”集装箱,正准备和你的货一起装船出运,屡禁不止,货代货主谁之过?→

点击关注 Mike外贸说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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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9 月 23 日发布通告称,近日,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在货运渠道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烟花爆竹等第 1 类危险货物1批,共计 26 吨。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部门处理。


▲图为: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对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查验  吴彦蓉/摄


据了解,该批货物由成都某公司申报出口,申报品名为塑料果盘、阀门等普通货物。大榭海关通过前期物流链大数据分析,认为该票货物存在伪报风险。经过现场人工查验,关员发现除集装箱门口装有部分纸杯和胶水,其余均为藏匿伪瞒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以这种夹藏、伪报的方式违规出口,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易导致爆炸等严重后果。这些藏身普通集装箱里的烟花爆竹在高温下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就在不久前 8 月中旬,广州海关刚刚在出口渠道查获了 5 个集装箱共计 2426 箱,重约 83 吨的烟花爆竹瞒报出口(又是瞒报!83吨危险货物,货代报关要跟着遭殃了...


海关提醒:烟花爆竹为第1类危险货物,必须经特定口岸出口,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于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海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危险品瞒报、误报、漏报一旦被查获,涉事企业不但面临巨额罚款,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货主、货代、报关行等相关企业都会受到牵连。可谓是害人害己之举!


早前各大船公司,都已相继发布公告,将对危险品瞒报者处以重罚。9 月起、中远、外运集运等多家船司都再次发公告重申:危险品瞒报误报罚 20000USD/箱(出口警告:9月17日起,危险品瞒报误报罚20000USD/箱→


近年来,各大港口查获烟花爆竹瞒报重大案件,已有不少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屡禁不止,货代货主谁之过?


经典案例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保险粉公司

被告二:某货代公司。



▎案情回放


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


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


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后经调查认定,“XXX”轮起火是由于申报单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将易自燃的保险粉谎报为氧化铁运输所致。


保险粉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两份国内物流海运委托书,委托书是以货代公司为抬头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上盖有保险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货代公司(A)的合同专用章。


涉案货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运。


被告一辩称,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的过错,集装箱箱体破损是火灾的直接原因,货物和申报行为只是货舱起火的原因,从火灾责任来看,被告一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二辩称,涉案《中文舱单》和《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二乃承运人误写,被告二与涉案运输事宜无任何关联。


判决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证据证实涉案保险粉的单证流转和货物流转的事实。


被告一将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氧化铁,保险粉自燃导致承运船舶因起火燃烧而沉没,并直接导致原告保险的货物发生货损。


被告一瞒报危险品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作为托运人从事了委托涉案运输的业务,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知晓并瞒报危险品的事实。


而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案例评析


瞒报危险品货物的原因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托运人--瞒报危险品对承运人的影响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实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


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


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时的弱势


货代--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对货主瞒报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瞒报现象的发生,不会是货运代理企业故意所为,特别是在货主自装箱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连箱内装的是何货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瞒报。


并且,从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来看,其仅从事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收取的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代理费用,其不会愿意为了货主的利益而承担瞒报所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赔偿。


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货物的申报,就要求他们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一旦发生爆炸,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呢?一起感受一下:



海关海事严查,船公司重罚之下,但是,全国各地口岸危险品瞒报漏报进出口的事例却依旧层出不穷,可见还是有很多货主货代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建议各位货代朋友们把该内容转给客户,再给客户们提个醒!


事故距离我们并不遥远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危险品瞒报、夹藏害人害己!


转发周知,提醒身边的外贸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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