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附9个街道详情】
日前,浦口已发布了单独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将区域内9个街道分成两个类别,各类别有相应的补偿标准。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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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浦口区人民政府拟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
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意见反馈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90402827@qq.com
2.邮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意见反馈表,邮寄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8号2号楼,联系电话:025-58283051,来件请注明“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意见”。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
通知详情如下
↓↓↓
关于重新公布
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执行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五、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使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专用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浦口区)审批专用章”。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 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社区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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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新江北报》编辑部
来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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