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应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遗嘱须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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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应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遗嘱须符合法、理
关键词
遗嘱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口头遗嘱 严格审查
裁判要旨
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案例索引
【孟某3、孟某1与孟某2、孟某4、孟某5、孟某6法定继承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4941号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30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经原审查明,孟某3、孟某1主张被继承人孟繁岐在其去世前的危急情况下作出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的口头遗嘱,并指认主治医生王娟、护士长任菊娜、护工东振芳作为该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该口头遗嘱内容及三位见证人的证言对于孟某3、孟某1继承孟繁岐的遗产至关重要。但是,孟某3、孟某1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孟某3、孟某1也未提及存在该口头遗嘱,只是质疑了孟某2并非系孟繁岐的亲生女,而在重审一审中,三位见证人亦未对该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同时,孟繁岐的父母在原一审中认可孟某2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要求平等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孟繁岐的哥哥对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孟某3、孟某1主张依照口头遗嘱继承财产的依据并不充分。孟繁岐的每一位子女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定孟某3、孟某1、孟某2按照份额法定继承孟繁岐的遗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孟某3、孟某1的再审申请。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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