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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诉请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请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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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诉请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请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关键词
管辖 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裁判要旨
“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案例索引
【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海盖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案 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8月12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关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盖讯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但盖讯公司选择在上海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航电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航电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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