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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复婚但未就所有权重新约定,再离婚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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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复婚但未就所有权重新约定,再离婚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关键词
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指令再审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房贷由该方负责偿还,后双方办理复婚登记,但未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重新作出约定。此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即认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案例索引
【曹存与马永明及王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4791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1月18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2018年10月31日曹存与王锟鹏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曹存,房贷由曹存偿还。2018年12月10日曹存虽与王锟鹏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2019年1月11日,曹存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锟鹏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永明签订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二审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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