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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按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非绝对标准,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可对女儿账户冻结且不支持女儿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请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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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绝对标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财产转至女儿名下,对女儿账户冻结且不支持女儿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请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规避执行 金融机构账户名称 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唐敏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女儿唐敏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闫淑君、唐敏与武仁意及浙江炼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吴锡华、唐国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号:(2019)最高法民申5601号

       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月25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唐敏名下的保单内保险金及相关收益能否对抗案涉强制执行的问题。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认定唐国栋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2014年4月11日,闫淑君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5年2月6日,该款项中的300万元转至唐敏账户。唐国栋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闫淑君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唐敏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唐敏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闫淑君、唐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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