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或实控人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对外负担巨额债务时设立新公司转移资产,新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典型案例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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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转移资产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逃避债务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在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对外负担巨额债务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合同之债,恶意设立新公司,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转移到新设立公司,但对原公司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宁波市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江北支行)诉称:被告宁波鄞州托米海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米海伦公司)与宁波银行江北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宁波东平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齿轮公司)、陈国栋、边赛珍、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皆为涉案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因托米海伦公司在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处的另一笔贷款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宣布该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托米海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机器人公司)与东平齿轮公司在同一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相同,陈国栋系东平齿轮公司和金刚机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贷款出现风险后,东平齿轮公司无意还款,却转由金刚机器人公司生产,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诉请判令:1.托米海伦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24万元及相应利息;2.东平齿轮公司、陈国栋、边赛珍、陈慈怀、鲍碧华、陈曙、陈蔚泉对托米海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金刚机器人公司对东平齿轮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金刚机器人公司与东平齿轮公司在员工流动、配置、场地和设备的使用、经营业务的重合度上均不符合一般理性商事主体的行为模式,故在人员、财产、业务上存在混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宁波银行江北支行主张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能够证明两家公司财产混同,但金刚机器人公司和东平齿轮公司经法院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两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财务账簿。因此,金刚机器人公司和东平齿轮公司存在宁波银行江北支行所主张的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现象。东平齿轮公司将优质资源转至金刚机器人公司,致使东平齿轮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造成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利益受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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