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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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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借款合意 实际给付借款 转账凭证裁判要旨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案例索引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总第324期),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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