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可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点击上方"青天在线"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声明:青天在线团队对推文导读/裁判要旨设定、内容编辑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青天在线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可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案例索引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号:(2021)最高法民终700号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11月25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一、关于案涉三理财账户转出资金应否认定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问题1.关于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经查案涉三理财账户的开户人为魏某,魏某依法为三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魏某上诉主张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均为孙某炒股的投资及收益而并非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魏某、孙某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71号刑事案件询问笔录中均有过孙某是利用李泽强、魏东名下账户炒股、孙某曾帮助魏某炒股的陈述,魏某亦明确陈述孙某没有用过魏某的卡炒股。该案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利用李泽强、魏东账户炒股的本金数额为2800万余元,2010年左右钱已经转回给孙某。孙某本案一审中所作两次证言与其在上述刑事案件询问时所作陈述,在炒股证券账户数量、时间、户名、金额、卡号、款项来源、用途等重大事项上均不一致,其有关炒股本金4000万余元及收益金额8000万余元的证言亦无法与一审法院调取案涉三理财账户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证券账户流入与流出金额相对应。故一审认定孙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述账户资金为孙某所有,上述三账户中的资金为魏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魏某主张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2.关于魏某转出资金应否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本案中,魏某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一审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案涉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ND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 阅读更多精彩文章
1.最高法院: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仍须举证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3.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4.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6.最高法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7.最高法院: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并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8.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9.最高法院: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10.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计收复利的行为,法院可予以支持
青天在上,我们在线
正义不缺席!
联系电话:400-688-6317
邮 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