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他人,如受让方均非善意且最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撤销该连环转让行为
点击上方"青天在线"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声明:青天在线团队对推文导读/裁判要旨设定、内容编辑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青天在线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最高法院: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他人,如受让方均非善意且最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撤销该连环转让行为
关键词
责任财产 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故意减少责任财产
裁判要旨
债务人将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对此价格明显低廉的情况知悉,随后受让人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该股权在转让方、受让方均非善意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转让,最终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两次转让应视为债务人在他人配合下故意减少责任财产的一个行为整体,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案例索引
【上海新宝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上海黄乐投资管理中心及一审第三人上海邮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80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3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信银行柳市支行作为松尼公司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松尼公司转让其所持第三人邮通公司65%股权的行为,并将案涉股权恢复至松尼公司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松尼公司与黄乐投资中心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松尼公司以325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邮通公司65%股权转让给黄乐投资中心。而2014年12月1日黄乐投资中心通过与案外人上海洋泾工业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受让其所持邮通公司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松尼公司所转邮通公司股权的单价仅是上海洋泾工业公司转让邮通公司股权单价的一半。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松尼公司在2015年1月5日、7日、8日收取黄乐投资中心计3250万元款项后,又于收款当日或次日将其中26539950元最终回转至黄乐投资中心,而松尼公司及黄乐投资中心对此均未作出合理的说明。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以及双方于该协议外无正当理由回转大部分款项的事实,足以认定黄乐投资中心与松尼公司相互配合故意转让松尼公司的责任财产。松尼公司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造成了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新宝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ND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 阅读更多精彩文章
1.最高法院: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仍须举证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3.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4.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6.最高法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7.最高法院: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并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8.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9.最高法院: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10.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计收复利的行为,法院可予以支持
青天在上,我们在线
正义不缺席!
联系电话:400-688-6317
邮 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