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课程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不端?
专 题
WECHAT ID: DEANPKU
关键词:学术规范 论文写作
转眼又到期末,
这学期的论文写完了吗?
在deadline边缘试探的时候,
有触碰到学术不端的红线吗?
诶,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来看这份自查指南。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以下简称“《标准》”),学术不端包括剽窃、篡改、伪造、不当署名、买卖代写论文等行为类型。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01
引注加够、加多了吗?
小心构成剽窃
根据《标准》,剽窃是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如果直接复制粘贴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加引注或说明,显然构成明目张胆的剽窃。如果稍作修改呢,比如增加或者删减部分内容,转述、改变句式、用近义词替换等,还需要引注吗?只参考了写作思路、谋篇布局,而未引用具体表达的“启示性”文献,需要引注或说明吗?或者多处引用,可以只在其中一处引注吗?
根据剽窃的认定标准,只要使用了他人成果,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也无论他人成果是否发表,都需要逐一注释说明;采用隐蔽手段回避引注,只是文过饰非,掩耳盗铃;即使是“忘记”引注,也不影响构成剽窃。所以,如引用他人成果,首先检查一下,引注加够了吗?
如果引注过多,也可能意味着构成整体剽窃,即论文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不确定是否构成整体剽窃?可以自问,论文的创新和贡献是什么?是否具有独创性?或者来试试作业查重系统:《通知 | 2020年秋季学期本科查重服务使用通知》。
02
文献太少,数据不好,编一个,改一改?
伪造、篡改的成果并不漂亮
有时候,论文可能缺少足够的素材,比如支撑性的数据、资料、文献等,或许是因为实际调查实验、文献检索挖掘等不够充分,或许是因为课题处于前沿而前人研究过少。
为了使写作更加轻松、成果更加漂亮,可能萌生修饰乃至编造数据、文献的偷懒心思。比如使用经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对引用文献断章取义,改变其本意,编造未经验证的数据、研究方法、结论等。
根据《办法》第27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03
小组作业队友“搭便车”怎么办?
抱歉,拒绝不当署名
小组作业中遇到过不负责的“躺平”队友吗? 可以“不当署名”告诫、拒绝之,即如果研究成果的署名与实际贡献不相匹配,也可能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比如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中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其署名,或者作者排序与其实际贡献不符;反之,将对论文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均构成不当署名;乃至未以恰当方式对他人提供的思路或其他资料、必要帮助给予说明和承认,也构成期刊发表中的学术不端。
04
学术不端的后果很严重吗?
轻则通报批评,重则开除、无学位
根据《办法》第29条规定,高校经举报、调查后,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将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荣誉或其他利益、给予学籍学位职位处分等处理。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第39、40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予以成绩零分处理乃至开除学籍处分。比如:
平时作业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并对本次作业成绩按零分处理;无视口头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对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违背学术诚信的,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的,或参与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05
存在这些刻意或不经意的“学术不端”行为吗?
建议收藏这份Checklist
拒绝学术不端,从平时作业和课程论文做起。以下清单列举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供同学们对照自查:
1. 剽窃
1.1. 观点剽窃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或增加部分内容、进行拆分或重组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1.2. 数据剽窃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添加、部分删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
1.3. 图片和音视频剽窃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音视频等资料。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些微修改、添加或删减部分内容、增强或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1.4. 研究(实验)方法剽窃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1.5. 文字表述剽窃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
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
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或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1.6. 整体剽窃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1.7. 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
2. 伪造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编造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
3. 篡改
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
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4. 不当署名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或者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而在论文中署名。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者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5. 其他
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注:选自《标准》,结合《办法》第27条及编辑需要,有所调整。
策划 | 田炼
编辑、制图 | 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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