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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哪些政策规定?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22-10-28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设置创新型岗位,有哪些政策规定?


赶紧下滑get重要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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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1.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应当遵守的政策规定


1.1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1.2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1.3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细化创新型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1.4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1.5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1.6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2.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应当遵守的政策规定


2.1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2.2事业单位须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保密、报酬、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


2.3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2.4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释 义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依 据


2017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第四条。该指导意见发文日期:2017年3月10日,生效日期:2017年3月10日。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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