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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等如何处理?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22-10-28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科技工作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

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等如何处理?


赶紧下滑get重要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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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科技工作者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应遵照如下规定。


1.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1

 

科技工作者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情况下,科技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科技工作者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科技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技工作者,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1.2

 

科技工作者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下,科技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科技工作者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1.3

 

科技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技工作者,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科技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科技工作者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2.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2.1

 

科技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技工作者,在从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科技工作者的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科技工作者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2

 

科技工作者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情况下,科技工作者的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科技工作者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关于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3.1

 

科技工作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释 义


科技工作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要为人才流动过程中涉及的科技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提供保障制度及政策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才流动性,激发和释放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依 据


(1)《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至第三条。该通知发文日期:2001年9月20日;生效日期:2001年9月20日。


(2)《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十二条。该规定发文日期:2009年7月24日,生效日期:2009年7月24日。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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