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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指引》
近日,为引导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继续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民政部办公厅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印发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指引》。
《指引》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要合理设置志愿服务岗位和服务时长,加强对志愿者的心理支持,不让志愿者带病上岗、长时间高负荷服务,确保志愿者身心健康,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够通过线上提供服务的,优先选择线上服务,降低安全风险;各地应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关心一线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病亡者家属、有特殊困难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群体,重点开展社区疫情防控、困难群众帮扶等志愿服务。此外,《指引》还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协助医疗救治、参与社区防控、提供便民服务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全文链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3/20200300025781.shtml
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提示》
近期,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现有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违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引导社会组织加大疫情防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同时确保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合规性和严肃性,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提示》。具体如下:
一、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围绕疫情防控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发掘和广泛宣传本行业、本领域会员或相关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在全社会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对于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社会组织可以给予通报表扬,但不得冠以奖项或荣誉名称,不得发放奖牌和证书等。
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疫情防控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和公开曝光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po.gov.cn/2351/125327/index.html
3.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着眼适应时代发展、服务部队建设、强化制度约束,按照坚持从严管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规范、坚持压实责任的原则,对军队社团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完善,更具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
《规定》共7章49条,修订内容主要是规范军队各类人员参加社团的基本条件,强调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团应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调整军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兼任社团负责人数量;规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团的年龄界限,以及军队人员在社团党组织兼任职务问题;完善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和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细化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应具备的条件、可参加的数量,规范军队单位参加社团活动、承办社团活动、与社团联合组织活动有关问题;完善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人民团体、免于登记社团的办理办法;完善军队主管的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各级落实社团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人员和单位的问责处理办法,推动形成组织按《规定》审批、个人按《规定》执行、工作按《规定》运转的良好局面。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po.gov.cn/1938/125563/index.html
4.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支持复工复产、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指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当前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逐步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一种规范成熟的志愿服务模式、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规范高效的志愿服务。
文件提出了依托专门机构开展工作、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认定志愿服务工作站、探索创新服务模式4项工作方法和步骤,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突出重点开展精准服务、开展志愿者线上服务、开展志愿者线下服务4项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协调指导、强化政策扶持、推动交流宣传3项组织保障措施。
全文链接: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4/20200400026530.s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难点问题,提出一系列举措,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意见》要求,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商业标志权益、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商业秘密等各类权益保护,促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惩治知识产权犯罪;降低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依托四大平台落实审判公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信息沟通协调共享等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门法院法庭、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等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全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tzl/2020nqgzscqxzz/2020xzzhdjj/1147771.htm
6.聚焦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加强版权保护,惩罚性赔偿
4月26日,正值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一是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要求。二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三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四是增加作品登记制度。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五是强化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全文链接:
http://news.china.com.cn/live/2020-04/26/content_799359.htm
7.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意见》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全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6231.html
8.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实施“百城百园”行动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开展“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百城百园”行动,将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任务要求落实及地方创新发展需求,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完善科技资源整合与协调推进机制,形成科技抗疫与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引导地方加快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通知要求地方科技、财政部门通过两年时间,按照“一城一主题”原则,组织协调100个左右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作为实施主体,把技术推广和应用示范与复工复产、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结合起来,为参与城市开展疫情防控、公共卫生、智慧环境、社会治理、科技扶贫、灾害应急等提供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展应用示范;按照“一园一产业”原则,组织协调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作为实施主体,在生物技术、医疗装备、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推动企业积极承接和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围绕产业链快速应用一批先进科技成果和创新解决方案,支持科技园区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全文链接:
http://www.most.gov.cn/kjbgz/202004/t20200401_152762.htm
9.民政部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近日,民政部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分支机构“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之下,违规设立“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蛇类养殖专业委员会”、“大鲵专业委员会”、“鲟鱼专业委员会”等三级分支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已责令其撤销了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po.gov.cn/2351/125283/index.html
10.民政部对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等3家社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近日,民政部对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中国歌剧研究会、中国体育集邮与收藏协会3家社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中国歌剧研究会、中国体育集邮与收藏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上述3家社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po.gov.cn/1938/125333/index.html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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