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组织在科技研发活动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科技组织在科技研发活动中
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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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科技组织作为科技工作者与相关科研资源的集合,是科技活动的重要执行部门,也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主体。相比于科技工作者,科技组织具有系统的管理能力和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其在科技研发活动中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多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科技组织在科技研发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在组织内部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3)诚实守信地进行科研活动,不弄虚作假;
(4)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5)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普及科学技术活动。
1.科技组织的含义
科技组织是指以科学技术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的科技社会团体,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开发企业,以及其他科技组织。
科技组织依法设立,拥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场所和设备等物质条件,有一定科技研究人员和组织机构,并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
科技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设立此种机构的条件(实质要件)和程序(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从事科技活动的合法资格。
科技组织一般不具有科技市场管理和科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国家或地方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市场管理部门,不属于科技组织的范畴。
2.科技组织在科技研发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2.1 在组织内部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五)部分,科研组织应当在组织内部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并规定了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具体途径,即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学术委员会要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六)部分,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2.2 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章程,是科研机构实行内部管理的行为规则,通常包括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命、宗旨、功能、组成与组织纪律等。2000年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释义,http://www.pkulaw.cn、CLink_form.aspx?Gid=100679&Tiao=44&km=siy&subkm=0&db=siy,2018年6月5日访问。】
2.3 诚实守信地进行科研活动,不弄虚作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科学的实质是求真,科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破除迷信,因此诚实是基本的科学道德修养。我国有专门的规定,要求科技工作者要遵循有关行为准则,包括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等。这些行为准则同样也适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注: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释义,http://www.pkulaw.cn、CLink_form.aspx?Gid=100679&Tiao=44&km=siy&subkm=0&db=siy,2018年6月5日访问。】
2.4 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公共财政,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我国科研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在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作用的同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作用,重点资助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时,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这是基本使命、主要任务,不能过于追求市场效应。【注: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释义,http://www.pkulaw.cn、CLink_form.aspx?Gid=100679&Tiao=44&km=siy&subkm=0&db=siy,2018年6月5日访问。】
2.5 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普及科学技术活动。
我国一向重视科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五条就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所、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开展科普活动,让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是其重要社会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科技部制定《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单位和相关高等院校利用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社会效益。“十一五”期间推动开放工作的目标是:2008年底前,实现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和进入“211工程”的相关大学率先实现向社会开放。2010年底前,其他部门、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借鉴先期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经验与做法,实现向社会开放。【注: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释义,http://www.pkulaw.cn、CLink_form.aspx?Gid=100679&Tiao=44&km=siy&subkm=0&db=siy,2018年6月5日访问。】
依 据
(1)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第(六)部分;
(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2006年科技部《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第三条;
(4)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五条;
(5)2000年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国办发〔2000〕78号)第三条。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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