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不同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应如何根据自身的特点从事科普活动?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22-10-28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不同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 

 应如何根据自身的特点 

 从事科普活动? 

赶紧下滑get重要知识点吧


↓↓↓



答 案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不同机构,在科普活动中有着不同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各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要积极投身于科普事业,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放实验室、参观等多种方式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发挥宣传、教育职能。要鼓励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院士、老科学家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带头宣讲科技知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释 义


1.科普活动


 

科普活动是指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2.科普活动的重要性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科普活动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科学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在提高全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精神生活的水准,使科普工作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实现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途径,成为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成为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


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


3.科普活动的特点及要求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科普活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队伍和设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的政策法律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也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依 据


(1)2012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政〔2012〕224号);

(2)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4)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往期热文回顾:

● 科研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科研工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当注意哪些社会问题?

● 诚实信用原则如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文由丨学会服务365 xhfw_365丨精编发布

欢迎留言、分享、点赞

转载、投稿、咨询

邮箱:xhfwzx_wx@163.com

小福团微信:xft20200115


———— 猜你喜欢————

(点击蓝字跳转)

学会百问研究视窗法律小讲堂举个好栗子


版权保护声明:

本公众号选发有优质传播价值的内容,可能会对内容做部分删节修改。我们极其尊重优质原创内容的版权,如本号所选内容未能联系到原文作者本人,请作者和小福团联系。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