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特别篇 | 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兼职兼薪问题
今年的5月30日是第5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在节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聚焦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兼职兼薪问题,特意为广大科技工作者们制作了相关法律小贴士,祝大家节日快乐!
(一)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
1.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是否需要审批?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如何定价?
4.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是否须归入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之人员奖励的相关问题
1.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是否有相关标准?
2.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科技成果转化之人员兼职兼薪相关问题
1.事业单位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能否兼职兼薪?
2.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能否兼职兼薪?
3.事业单位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兼职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一)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
1.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工作者们可以采取自行投资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比如,科技工作者王某持有一款专利,他可以将该专利进行评估后投资入股李某的公司,也可以授权许可李某使用该专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是否需要审批?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比如,某大学持有一款专利(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该大学可自主决定是否将该专利转让给企业。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如何定价?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若该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的并且价值高或数量多的,则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比如,某大学欲将利用国有资产开发的专利转让,且该专利价值高,则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定价。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4.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是否须归入国库?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比如,某大学将利用国有资产开发的专利进行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无须上缴国库,但在使用上应遵循上述要求。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科技成果转化之人员奖励的相关问题
1.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是否有相关标准?
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比如,国家设立的某大学持有一项专利,王某对该职务专利的开发有重大贡献,若该大学将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则王某能获得的奖励=【许可使用费-税费-其他杂费(如有)】*不低于50%的比例。
北京地区提高了奖励标准,例如: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奖励标准为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奖励标准为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比如,王某对职务专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专利转让后,单位按照规定给他发放了现金奖励,该奖励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科技成果转化之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问题
1.事业单位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能否兼职兼薪?
普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可获取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王某是某事业单位的普通科研人员,他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可以到大学实验室去兼职创新工作,并可获取报酬,但他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条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六、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国防和军队系统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能否兼职兼薪?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普通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已有相关法律依据,但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兼薪的法律依据不足,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说明普通的科研人员与担任领导干部的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限制不同。
因此,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看,不建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
法条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3.事业单位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兼职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需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科研人员兼职具体管理办法的,还须遵循管理办法的规定。
比如,王某是某事业单位的普通科研人员,他如果去大学兼职,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单位如果有相关的管理办法,须根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注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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