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处罚?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
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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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释 义
1.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
1.1 不得在提名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
1.2 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1.3 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
1.4 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被提名者或者评审专家。
1.5 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当年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1.6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
1.7 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提名者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宴请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1.8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1.9 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1.10 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2.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2.1 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奖励办或科技部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理。
2.2 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的资格。
2.3 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 据
(1)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
(2)201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国科奖字〔2015〕1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3)201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国科奖字〔2015〕14号)第四条;
(4)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十一条;
(5)2008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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